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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德銳0715660888888

    強制措施執行的期限是30日,適用的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從實施刑事拘留措施之日起開始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 2 # Joan

    一、行政處罰案件扣押期限如何計算


    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違法案件時,對違法物品扣押的期限不超過30天,有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延長期限。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三條 查封、扣押限於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複查封。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式,製作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儲存。


    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行政機關扣押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時,要製作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而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可以申請延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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