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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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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孫洪鶴
關於網路銷售假貨有兩個關鍵的確定因素:1,是否廠家直接發貨?如果廠家直接發貨,那麼如果發的是假貨,那麼,網紅帶貨直播者事先是否知道?是否事先與廠家已經達成了團伙造假的事實?
2,廠家是否造假?是誇大宣傳還是產品造假?這是兩個本質不同的概念!產品誇大事實宣傳屬於虛假宣傳管理範圍,產品造假,比如成分不符,這是造假範圍,兩者的處罰重點本質不同!
關於辛巴直播的問題和辛巴所反應的劉畊宏夫妻是否賣假貨?這個問題其實本質都是一個邏輯,都符合我上面所說的兩個核心關鍵點!
現在,網友圍繞著質疑網紅直播賣假貨這件事情,首先要確定所賣產品是否是假貨?還是誇大功能虛假宣傳?其次是是不是廠家直接發貨?網紅是否100%地知道廠家發的是什麼貨?
辛巴現在強調的也是這兩點:
第一點,產品是由廠家直接發貨,貨不在自己手裡,在廠家手裡!那就算是確認為假貨或不是自己發的!
第二點,所拿到的所有的生產手續,批文都是完善的,如果產品是假貨,那麼就證明這些所有的生產批文手續都是造假的,那麼,這些手續是真的還是假的?如果是假的,那麼廠家在欺騙網紅,如果這些批文是真的,那麼,廠家還被確認為假貨,那就有理由相信這裡面存在了腐敗行為!
而網紅現在強調的是手續批文是真的,所以就不存在假貨,那麼就明顯是誇大事實功能啊,虛假宣傳,那麼,虛假宣傳這個宣傳的資料卻是廠家提供的,啊,這就相當於明星代言,雖然沒有直接參與和廠家的虛假宣傳,但是明星之前並沒有知道這些資料是否是真實的,有效的,所以承擔的是連帶責任,而不是主要責任!
可是現在整個社會粉絲只是強調一個結果,這個產品就是假的,你賣的+假的=你賣假貨!
如果站在粉絲的邏輯角度而言,這個邏輯沒有問題,因為畢竟粉絲沒有專業的產品流通,核對保健品領域管理相關條例的經驗,但是從商業的角度,但凡從業人員懂點兒這些最基礎的常識這個邏輯,其本質是產品誇大事實宣傳!
產品虛假宣傳這個事兒是定了!其實,不管是網紅啊,還是傳播者,就是但凡你有過這個領域當中的經驗,你都不能夠說那樣的話,因為本身這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條例當中就已經明確標註了這些話不能夠出現!
所以現在網紅認了罰款,但不認識賣假貨,就是錢我可以捨得,但是賣假貨這個名聲啊,我不承擔啊,這名聲太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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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Max雷雨
不會,凡事只要有一個背鍋的就行,何況這個背鍋的也夠分量。辛巴這麼做也就是噁心一下抖音,槍打出頭鳥,誰讓辛巴影響力大呢。不過辛巴受罰,裡面少不了抖音推波助瀾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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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巴這也算是實名舉報賣燕窩事件。
就賣燕窩這個事件,辛巴方好像最後承擔了三倍賠償責任。對於銷售假貨來說,承擔三倍賠償責任在法律上沒有任何問題,本身也是應當承擔的責任。
但如果其他主播或明星確實銷售了假冒或偽劣產品,也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們的消費者可能未必會主動去追究銷售者的責任(三倍賠償),但並不意味著我們要對明確發生的售假行為不管,不對這類銷售行為進行監督。消費者可以不追究,但平臺和相關主管部門如果真的查明存在售假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確實應當介入和處理。
按照我們現在對於網上直播帶貨的管理,相關直播帶貨影片需要保留三年。所以如果真的想要倒查所有的直播行為,從證據層面和技術層面並不麻煩。我們監管和監督的目的,還是為了能夠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們也希望主播能夠堅持底線,不要為了錢而損害消費者的權益,辜負消費者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