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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釋的適用範圍
第一條用人單位的界定
本解釋所指的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XX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以及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屬於本解釋所稱的用人單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不屬於本解釋所稱的用人單位,但可以受用人單位委託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自然人、家庭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屬於用人單位。
第二條住房公積金爭議的處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髮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七條;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沒有沒有第三條社會保險爭議的範圍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沒有為其繳納基本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
險而遭受損失為由
,
要求用人單位直接支付基本醫療、工傷、失業和生
育保險賠償金髮生的爭議
,
屬於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規定的社會保險爭議
,
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補
辦社會保險手續
,
或者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
,
但
由於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
,
不屬於勞動爭議
,
但
應告知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
調解仲
裁法
第二條
;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七條
)
二、訴訟主體的確定
第四條不具備經營資格和掛靠情形下的主體確定
勞動者與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因用工關係發生爭議
,
應
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作為共同當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
人單位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
,
還應當將出借營業執照的一方作為當
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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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掛靠在其他單位名下的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
,
用人單
位和被掛靠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
實施條例
第四條
)
第五條發包後的主體界定
建設工程層層轉包、分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
,
實
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與其發生勞動爭議的
,
最近上一層轉包、分包關
系中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當事人。
(
實施條例
第四條
)
三、勞動關係的認定
第六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用工認定
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
,
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
傭關係處理。
(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
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
第七條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的用工認定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
,
與新的用人
單位建立了用工關係的
,
可按勞動關係處理
,
但原用人單位已為其繳納
基本生活費或社會保險費的
,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請求新的用
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企業停薪留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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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內退人員請求新的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繳納社會保
險費的
,
不予支援。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
,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請求在新的用
人單位享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
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危害防護、福利待遇的
,
應予支援。
(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
第八條外華人及臺港澳人員的用工關係
依法辦理《外華人就業證》或《臺港澳人員就業證》的外華人、
無國籍人或臺港澳人員在中國內地與用人單位形成的用工關係
,
按勞動
關係處理。
(
臺灣
XX
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第四條:外華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
第八條
)
第九條涉外企業用工關係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臺港澳地區企業在中國內地未透過涉外
就業服務單位而直接招用勞動者形成的用工關係
,
按僱傭關係處理。
(
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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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4113593746209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
回覆列表
最高院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無管轄權為由對勞動爭議案件不予受理,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經審查認為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確無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經審查認為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仲裁,並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仍不受理,當事人就該勞動爭議事項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第二條
仲裁裁決的型別以仲裁裁決書確定為準。仲裁裁決書未載明該裁決為終局裁決或非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服該仲裁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