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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參加職工社保或參加城鄉居民社保。
《關於本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人社養髮〔2013〕22號
一、本通知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具有本市戶籍,男性未滿60週歲、女性未滿55週歲,從事有合法經濟收入的自僱人員、無僱工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二、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辦理就業登記後,可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鄉(鎮)社群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參保申請,由社群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代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登記手續,繳納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
三、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的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30%,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比例為14%。
四、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個人養老、醫療保險賬戶,按國家和本市規定記賬並計算繳費年限。
五、靈活就業人員個人養老保險賬戶終身不變。就業情況發生變化或者已建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的職工從事靈活就業後,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累積計算。靈活就業人員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養老,不能提前支取。
六、靈活就業人員實行按月繳費,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七、靈活就業人員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5週歲,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可以提出按月領取養老金申請,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條件的,月養老金計發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規定執行;繳費年限未滿15年的,可以繼續繳費至滿15年後申請按月領取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戶籍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八、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後,其個人醫療賬戶的計入標準、門急診、門診大病、家庭病床和住院(含急症觀察室留院觀察)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以及醫保綜合減負辦法按照本市城鎮醫療保險同類人員有關規定執行。等待期按照《關於本市城鎮從事自由職業人員、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設定等待期的通知》(滬人社醫發〔2012〕4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本通知實施前已按《關於頒發本市從事自由職業人員養老、醫療保險若干問題試行意見的通知》(滬勞保業一發〔1998〕39號)規定參保,且本通知實施後未中斷繳費的人員,可按《〈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實施細則》(滬勞保福發〔2001〕58號)的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十、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並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十一、本市戶籍人員的外省市配偶,在本市靈活就業並有合法經濟收入,男性未滿60週歲、女性未滿55週歲的,可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十二、凡按本通知規定參保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按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十三、凡過去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十四、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完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的通知》粵人社規〔2016〕4號
一、參保條件
在我省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具體條件如下:
(一)本省戶籍靈活就業人員(不含男60週歲、女55週歲後取得我省戶籍人員),尚未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的,可在戶籍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省內跨市流動就業,且在最後參保地實際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5年的,可在最後參保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外省戶籍靈活就業人員,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我省實際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0年,且在最後參保地實際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5年的,可在最後參保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本省和外省戶籍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均可在工商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場所所在地,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靈活就業人員的月繳費工資基數,在所在地級以上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範圍內,由本人根據實際收入狀況和經濟承受能力自行申報。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為20%,其中12%記入統籌基金,8%記入個人賬戶。
三、關於一次性繳費政策
本省戶籍靈活就業人員男年滿45週歲、女年滿40週歲之月至本通知實施之月存在未參保繳費時段,且未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的,可向戶籍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繳納該未參保繳費時段的養老保險費,但一次性繳費的最長年限為:從2006年7月1日起至本通知實施時間止。
一次性月繳費工資基數,由本人在申請繳費時所在地級以上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範圍內自行申報。一次性繳費額計算公式為:
一次性繳費額=本人的月繳費工資基數×20%×一次性繳費月數
一次性繳費後,統一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8%記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記入統籌基金);一次性繳費指數為月繳費工資基數除以繳費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一次性繳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負責按核定結果徵收。繳費時效為60個工作日,超過繳費時效未繳費的,原核定結果自動失效,應重新申請、重新核定。
四、關於一次性躉繳政策
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男年滿65週歲、女年滿60週歲,但繳費年限(含一次性繳費年限)未滿15年的,同時符合《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有關規定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37號)、《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有關規定的補充通知》(粵人社函〔2012〕1579號)規定的,可按規定申請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
一次性躉繳的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可在申請時所在地級以上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範圍內,由本人自行申報,並按年遞增5%。一次性躉繳的養老保險費,按繳費基數(含年遞增5%部分)的8%計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計入統籌基金。一次性躉繳期間的繳費指數,統一按本人申報躉繳的月繳費基數除以繳費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五、辦理憑證
靈活就業人員憑身份證或戶口簿辦理,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在工商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場所所在地參保繳費的,憑工商營業執照,以及身份證或戶口簿辦理。
六、本通知與相關政策的銜接
本通知實施後,申請按省相關檔案(詳見附件)辦理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員,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個人賬戶規模、繳費指數、繳費時效均統一改按本通知第三條的標準確定,其他按原有檔案規定執行。各市經省批准出臺的早期離開國有和集體企業人員一次性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政策也按此原則銜接。
七、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門已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
三、參保範圍: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群將集體補助納入社群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
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最低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適當增加補貼金額;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六、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週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週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群)範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人社部發[2014]23號
第二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等(以下簡稱鄉鎮(街道)事務所)具體經辦,行政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以下簡稱村(居)協辦員)協助辦理,實行屬地化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包括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申請和劃撥、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保險關係登出、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基金管理、檔案管理、統計管理、待遇領取資格核對(即資格認證)、內控稽核、宣傳諮詢、舉報受理等環節。
第五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創新工作方式,採取網上服務大廳等資訊化手段開展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對行動不便的參保人員,社保機構應會同鄉鎮(街道)事務所、村(居)委會為其提供上門服務。
第六條 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需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應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影印件),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參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以下簡稱《參保表》)。
第七條 村(居)協辦員負責檢查登記人員的相關材料是否齊全,在符合條件的《參保表》上簽字、加蓋村(居)委會公章,並將《參保表》、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影印件以及其他相關材料,按規定時限一併上報鄉鎮(街道)事務所。
居民本人也可攜帶相關材料直接到鄉鎮(街道)事務所或縣社保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八條 鄉鎮(街道)事務所負責對登記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無誤後及時將參保登記資訊錄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資訊系統,在《參保表》上簽字、加蓋公章,並按規定時限將《參保表》、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影印件以及其他相關材料一併上報縣社保機構。
第九條 縣社保機構應對登記人員的相關資訊進行復核,可與公安、民政、計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等資訊庫進行資訊比對,複核無誤後,透過資訊系統對登記資訊進行確認,在《參保表》上簽字、加蓋公章,並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縣社保機構應於每月月末前將當月新增登記人員的相關資訊提供給合作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登記社會保障卡載入的銀行賬戶相關資訊;如果登記人員未持有社會保障卡,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登記人員制發社會保障卡。暫不具備使用社會保障卡條件的地區,可暫時使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銀行存摺或銀行卡(以下簡稱銀行存摺(卡)),用於繳納保險費或領取待遇。
第十條 參保變更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繳費檔次、銀行賬號、特殊參保群體型別、性別、民族、居住地址、聯絡電話、戶籍性質、戶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內容之一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應及時攜帶身份證及相關證件、材料的原件和影印件到村(居)委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變更登記表》(以下簡稱《變更表》)。村(居)協辦員按規定時限將相關材料及《變更表》上報鄉鎮(街道)事務所。參保人員本人也可到鄉鎮(街道)事務所或縣社保機構直接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鄉鎮(街道)事務所初審無誤後,將變更資訊及時錄入資訊系統,在《變更表》上簽字,加蓋公章,並按規定時限將相關材料及《變更表》上報縣社保機構。
縣社保機構複核無誤後,對資訊系統中的變更登記資訊進行確認,在《變更表》上簽字,加蓋公章,並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等發生變更的人員,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步換髮社會保障卡。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可在辦理完社會保障卡後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社保機構應積極探索透過金融機構直接為參保人員辦理繳費檔次等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實行銀行預存代扣制,縣社保機構委託合作金融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費扣繳業務。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縣社保機構結合本地實際確定集中繳費期,根據參保人員選定的繳費檔次進行保費收繳。對於在集中繳費期內未能完成繳費的參保人員,應指導其及時辦理繳費手續。
參保人員應自主選擇繳費檔次,確定繳費金額,於當地規定的繳費期內,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足額存入社會保障卡的銀行賬戶或銀行存摺(卡)。參保人員若需調整繳費金額,應在進行當年繳費前辦理繳費檔次變更登記手續;當年未變更繳費檔次的,按上年度選定的繳費檔次進行扣款;當年已經完成繳費後變更的繳費檔次將在下一年度扣款時生效。對於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的參保人員,到齡當年可以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
第十三條 縣社保機構透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資訊系統定期生成扣款明細資訊,並將資訊傳遞至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根據縣社保機構提供的扣款明細資訊從參保人員銀行賬戶上足額劃扣養老保險費(不足額不扣款)。金融機構在扣款後的3個工作日內將養老保險費轉入收入戶,並將扣款結果資訊和資金到賬憑證反饋至縣社保機構。有條件的地區可實現金融機構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資訊系統介面實時傳輸扣款結果資訊。
縣社保機構應根據金融機構反饋的扣款結果資訊和資金到賬憑證核對扣款明細資訊與實際到賬金額是否一致。核對無誤後,將扣款金額記入個人賬戶。縣社保機構應按月列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收入彙總表》(兩聯),並與金融機構當月出具的所有個人繳費資金到賬憑證進行核對,確保核對無誤。
縣社保機構應及時提示鄉鎮(街道)事務所將未繳費人員名單反饋給村(居)協辦員,村(居)協辦員負責對參保人員進行繳費提醒。
縣社保機構每年年底前應透過資訊系統生成下一年度到達待遇領取年齡人員名單。鄉鎮(街道)事務所和村(居)協辦員應提前通知需要補繳的人員辦理補繳手續。
有條件的地區也可採取由參保人員到金融機構直接進行選檔繳費、允許年內多次繳費等形式組織本地區的保費收繳工作。
第十四條 村(社群)集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應向鄉鎮(街道)事務所提交《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助申報表》(以下簡稱《補助申報表》)。
鄉鎮(街道)事務所初審無誤後,將《補助申報表》錄入資訊系統,並按規定時限將《補助申報表》上報縣社保機構。
縣社保機構複核無誤後,列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助繳費通知單》(附表五),透過鄉鎮(街道)事務所發放給村(社群)集體或相關組織(個人),通知其在規定時限內將補助或資助金額存入縣社保機構在金融機構開設的收入戶。金融機構在收到款項的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反饋至縣社保機構。
縣社保機構收到到賬憑證後,應及時將到賬憑證與資訊系統中的補助(資助)明細資訊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對資訊進行確認,將補助(資助)金額記入個人賬戶。
縣社保機構應按月列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助彙總表》(兩聯),並與金融機構當月出具的所有補助(資助)資金到賬憑證進行核對,確保核對無誤。
第十五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規定逐年繳費,並可補繳至滿15年;對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對於沒有按規定逐年繳費的,可補繳中斷年度的繳費部分,但不享受相應的繳費補貼。
補繳養老保險費人員應及時到村(居)委會辦理補繳手續,填寫《補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以下簡稱《補繳表》),並將需補繳的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障卡的銀行賬戶或銀行存摺(卡)。村(居)協辦員應在規定時限內將《補繳表》上報至鄉鎮(街道)事務所。
鄉鎮(街道)事務所應對參保人員的補繳資格進行稽核,稽核無誤後,將補繳資訊錄入資訊系統,按規定時限將有關材料上報縣社保機構。縣社保機構複核無誤後,透過資訊系統生成補繳扣款明細清單,傳遞至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根據本規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進行扣款和資訊反饋。
縣社保機構應按照本規程第十三條第三款的有關規定進行到賬資訊核對,核對無誤後,為參保人員記錄個人賬戶,並按月列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彙總表》(兩聯),與金融機構當月出具的所有補繳資金到賬憑證進行核對,確保核對無誤。
第十七條 縣社保機構應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用於記錄個人繳費、補助、資助、地方政府補貼、其他補助及利息。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作為“個人繳費”記入;村(社群)集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補助或資助作為“補助(資助)”記入;地方各級財政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助以及對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代繳的保費以“政府補貼”名義記入。個人賬戶記錄專案應包括:個人基本資訊、繳費資訊、養老金支付資訊、個人賬戶儲存額資訊、轉移接續資訊、終止登出資訊等。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額到賬後,縣社保機構將個人繳費額和政府對個人繳費的補貼同時記入個人賬戶。政府對個人繳費的補貼未按時到賬產生的利息差,由地方政府補足。個人繳費、補助、資助按到賬時間記賬,從次月開始計息。
第十九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應按國家規定計息,目前參考華人民銀行公佈的當年1月1日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若華人民銀行在年內調整一年期存款利率,個人賬戶儲存額計息標準不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存入各商業銀行的活期存款按3個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執行優惠利率。各地也可採取更加有利於維護參保人員權益的其他計息辦法。
第二十條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社保機構應於一個結息年度結束後對上年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進行結息。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可到縣社保機構、鄉鎮(街道)事務所列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明細表》。社保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單內容告知本人。同時,社保機構可透過政府網站、手機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將個人賬戶記賬明細、個人權益記錄等相關資訊提供參保人員。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對個人賬戶記錄有異議的,可向社保機構提出核查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社保機構應及時受理並進行核實。經稽核,確需調整的,應由縣社保機構及時處理並將更改的資訊錄入資訊系統。資訊系統應保留處理前的記錄,同時,縣社保機構應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參保人員。
第二十三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除出現本規程第三十四條有關情況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從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次月起開始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 鄉鎮(街道)事務所按月透過資訊系統查詢生成下月到達領取待遇年齡參保人員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通知表》(以下簡稱《通知表》),交村(居)協辦員通知參保人員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或補繳手續。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應攜帶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等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在《通知表》上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村(居)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並於每月規定時限內將相關材料一併上報鄉鎮(街道)事務所。參保人員也可直接到鄉鎮(街道)事務所或縣社保機構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第二十七條 鄉鎮(街道)事務所應稽核參保人員的年齡、繳費等情況,並將符合待遇領取條件人員的相關材料上報縣社保機構。
第二十八條 縣社保機構應對有關材料進行復核,按有關規定進行疑似重複領取待遇資料比對,確認未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及政府規定的離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等養老保障待遇後,為參保人員核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計算養老金領取金額,生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對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縣社保機構應透過鄉鎮(街道)事務所和村(居)協辦員告知其原因。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縣社保機構應根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個人賬戶資金支付等情況,透過資訊系統按月生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送縣財政部門申請資金。待縣財政部門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劃轉到支出戶後,縣社保機構應在養老金髮放前3個工作日內將發放資金從支出戶劃撥至金融機構,並將待遇支付明細清單提供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應及時將支付金額劃入待遇領取人員銀行賬戶,並於3個工作日內,向縣社保機構反饋資金支付情況明細和支付回執憑證。有條件的地區可透過金融機構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資訊系統介面實時傳輸資金支付情況明細。
縣社保機構應對金融機構反饋的資金支付情況明細和支付回執憑證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在資訊系統中進行支付確認處理,並相應扣減待遇領取人員的個人賬戶記錄額。發放不成功的,縣社保機構應及時會同金融機構查詢原因,及時解決,並進行再次發放。
縣社保機構應按月列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彙總表》(兩聯),並與金融機構當月出具的所有支付回執憑證進行核對,確保核對無誤。
第二十九條 對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週歲、在《意見》釋出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城鄉居民,鄉鎮(街道)事務所應通知其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後,按照本規程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並於次月按規定發放基礎養老金。
第三十條 待遇領取人員對待遇領取標準有異議的,可提出重新核定申請。縣社保機構應對待遇領取標準重新進行核定,並將核定結果書面反饋待遇領取人員,確需調整的,經待遇領取人員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後修改資訊系統記錄,系統保留處理前的記錄。
第三十一條 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服刑的,縣社保機構停止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待服刑期滿後,由本人提出待遇領取申請,社保機構於其服刑期滿後的次月為其繼續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停發期間的待遇不予補發。
第三十二條 待遇領取人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保險待遇。村(居)協辦員應於每月初將上月死亡人員名單透過鄉鎮(街道)事務所上報至縣社保機構。縣社保機構對死亡人員進行暫停發放處理,待死亡人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對死亡人員進行養老保險關係登出。
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後被冒領的養老金應按照規定予以追回,追回後,縣社保機構方可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辦理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和喪葬補助金(僅限於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的地區)等支付手續。
第三十三條 縣社保機構每年應至少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一次資格核對,定期向享受待遇人員發放資格核對通知,規定核對時間和方式以及要求提供的相關證明資料。沒有透過資格核對的,社保機構應對其進行暫停發放處理,待其補辦有關手續後,從暫停發放之月起補發並續發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十四條 參保人員出現死亡、出國(境)定居、保險關係轉出或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應終止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並進行登出登記。
第三十五條 參保人員死亡的,村(居)協辦員應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在其死亡後及時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在規定時限內到村(居)委會提出登出登記申請,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登出登記表》(以下簡稱《登出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醫院出具的參保人員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非火化區除外),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登出證明;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或公安機關及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等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等;
(三)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餘額無法透過原銀行賬戶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還需提供指定金融機構的其他賬戶資訊。
第三十六條 參保人員出國(境)定居並喪失國籍的,應攜帶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以及出國(境)定居證明材料,到村(居)委會提出登出登記申請,填寫《登出表》。
第三十七條 參保人員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應攜帶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以及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證明材料,到村(居)委會提出登出登記申請,填寫《登出表》。
第三十八條 村(居)協辦員應按規定時限將《登出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上報鄉鎮(街道)事務所。鄉鎮(街道)事務所初審無誤後,將登出登記資訊錄入資訊系統,並按規定時限將上述材料上報縣社保機構。
縣社保機構複核無誤後,結算其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建立喪葬補助制度的地區,對符合喪葬補助領取條件的,應同時計算喪葬補助金額),按照本規程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將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及喪葬補助金)支付給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支付成功後,對登出資訊進行確認,終止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在《登出表》上簽字,加蓋公章,並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三十九條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跨省、市地、縣轉移的,轉出地縣社保機構應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由新參保地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同時,轉出地社保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保留原有記錄備查。
在本縣範圍內遷移戶籍的參保人員,不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應直接辦理戶籍地址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條 參保人員須持戶籍關係轉移證明以及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影印件等材料,到轉入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參保表》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入申請表》(以下簡稱《轉入表》)。村(居)協辦員負責檢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並按規定時限將《參保表》和《轉入表》及有關材料上報鄉鎮(街道)事務所。轉入地鄉鎮(街道)事務所稽核無誤後,應按規定時限將《參保表》和《轉入表》及有關材料上報縣社保機構。轉入地縣社保機構複核無誤後,應按規定時限向轉出地縣社保機構寄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入接收函》(以下簡稱《接收函》)和戶籍關係轉移證明等相關材料的影印件。
第四十一條 轉出地縣社保機構接到《接收函》和相關材料後,應對申請轉移人員相關資訊進行核實,符合轉移規定的,應及時透過資訊系統為參保人員進行結息處理,列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轉出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並按照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於次月透過金融機構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劃撥至轉入地縣社保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將《審批表》寄送轉入地縣社保機構,並終止申請轉移人員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
第四十二條 轉入地縣社保機構收到《審批表》,確認轉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足額到賬後,應及時進行實收處理,將參保、轉移資訊錄入資訊系統,為轉入人員建立、記錄個人賬戶,並透過鄉鎮(街道)事務所或村(居)委會告知轉入人員。已經在轉出地完成當年度繳費的人員,在轉入地不再繳納當年保費。
第四十三條 參保人員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待遇,待遇領取資格核對工作由戶籍遷入地社保機構協助完成。
第四十四條 各級社保機構應按照《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1]16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會[2011]3號)的規定,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第四十八條 財政補助資金的結算和申請。每年年初,縣社保機構應根據當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際參保人口數以及其中60週歲以上參保人口數和繳費補貼標準、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等情況,據實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金結算申報表》,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稽核後,上報至市地社保機構,經市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彙總稽核後,由市地社保機構上報至省社保機構,省社保機構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結算上年度補助資金並申請補足本年度補助資金。省財政部門根據各區市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的申請報告,按照各縣上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際符合補助條件的參保人數,市、縣財政資金到位情況等,據實結算上年度省(含中央)財政應補助資金。
縣社保機構應協調縣財政部門及時將財政補助資金劃撥至財政專戶,相關單據提交社保機構記賬。社保機構應按月與財政部門、金融機構對賬,確保補助金額準確無誤,及時足額下撥。
第五十九條 各級社保機構應重點稽核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資格、待遇領取資格、財政補助資金到位、重複享受待遇等情況,認真核查虛報、冒領養老金情況和欺詐行為。
第六十四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業務經辦工作,參照《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經辦規程(試行)》(人社廳發[2014]25號)執行;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業務經辦工作,待有關政策辦法出臺後再做具體規定。al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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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查悅社保APP
自由職業者都是怎麼解決自己的社保問題的?
自由職業者可以到街道繳納靈活就業保險或者繳納城鄉居民保險。
靈活就業保險個人只需承擔只需要繳納28%的養老保險和11.5%的醫療保險,其他三險無需繳納。實行按月繳費,符合條件後,將來可按規定享受與其他職工一樣的養老、醫療待遇。以後入職公司,也可以繼續參加職工社會保險。
城鄉居民保險價格相對靈活就業便宜,按年繳費,可選擇檔位較多,可以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兩種,但是是有條件限制的。必須在戶口所在地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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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是專門針對自謀職業人群的,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是當地勞動部門公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20%,養老保險最低可以按六折,最高不能超過三倍,醫療保險是4%到4.5%左右,每個月最少五六百元七八百元,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15年,而且必須一直繳到退休,繳費多退休後工資高,繳費少的,退休後工資低,男到50歲女到40歲以後,可以享受不超過三年的個人繳費額的三返二財政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