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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勞動仲裁專家

    題主所說的,拖欠工資25的賠償金,是規定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之中。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這個規定,是1994年出臺的,雖然目前還沒有被明確廢止,但是這個規定已經被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所取代。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遇到拖欠工資的情況,有兩種處理方式,第一種: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第二種,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在勞動仲裁領域,現在很少有仲裁委會支援25%賠償金的請求。

  • 2 # 暖心財經說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應當支付拖欠工資數額25%的經濟補償金。

    這一規定是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確定的。

    拖欠工資是一件非常不誠信的行為,應當給予懲罰,加付經濟補償金就是很好的方式。

    第一,勞動者就是依靠工資來維持生活的,不發工資,他們的生活怎麼辦?

    尤其是現在的很多年輕人,身上揹負著大額的房貸,每月發了工資才能夠按時支付房貸,否則就會產生違約。

    第二,不按時發放工資,如果沒有懲罰,讓按時發放工資的單位情何以堪?

    這是社會的基本公平性,如果放任拖欠工資的現象,大家都會不自覺的去拖欠。過去很多單位拖欠幾個月工資都是很平常的事情,隨著這幾年的大力整治,這樣的情況越來越少,在大城市幾乎不存在。主要是一些偏遠地區,勞動者維權意識不高,還存在著這樣的現象。

    第三,為了保護勞動者。不僅拖欠工資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有很多進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剋扣工資、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一樣都需要補發,並加發25%應發金額的經濟補償金,這兩種方式跟拖欠工資一樣。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另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46條規定,因用人單位的一些違法行為,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為了督促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還應當加付50%的經濟補償金。所以,用人單位這就更虧了。

    對於生病困難職工還有額外經濟補償和照顧。如果因生病失去勞動能力,需要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當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重症加付50%,絕症加付100%。這是法律上人性化的規定。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要按照企業生產經營正常情況下,前12個月的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職工的月工資是包含了年終獎、加班費的,而且是應發工資。所以,大家不要少算了。

    維權

    如果遇到拖欠工資現象,勞動者應當首先向勞動監察部門提起維權。勞動監察部門查實後,會依法責令企業改正。拒不改正的,會進行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職工還是主動站出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比較好,只有這樣企業才能夠吃一塹、長一智,按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來辦事。長此以往,社會上就會形成主動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良好氛圍了。

  • 3 # e起來

    現在拖欠工資已經變成常態化了,所以導致現在的用工荒招人難。加收25%的賠償金是個很好的解決辦法。只要公司有前途,老闆講信用哪還找不到人。凡是那些公司常年招人的,一定不是什麼好工作。實習期一過一看不行走人了,工資少甚至有人不給錢,人走了再重新找。

    所以說現在有了勞動工一天120~150的不籤合同幹一天給一天錢,這個全國都有。

  • 4 # 宋家二哥

    2007年,由於單位經濟效益不好,機關拖欠1一2月份兩個月的工資。由於當時大家都在機關工作,不好意思討要,所以對方一直拖到了現在也沒有給。雖然總經理換了,但是,董事長包括原來的領導班子,基本上沒有動,每次提到這個事情,對方都會說:“再等等……再等等……”

    另外、還有我們退休後,按照政策規定:是獨生子女的,按上年度社平工資給予一次性30%的補貼。17年退休時單位答應分兩次付清,可到現在一分錢也沒有見著。有時候也真的想撕破臉皮,到上級機關進行投訴,可是反過來一想,我們畢竟在一起工作多年的老夥計,不想為了幾千塊線,傷了和氣和弟兄們之間的感情。可是,那些錢畢竟是我們應該得到的呀,我們單位的原領導班子成員,大部分都不是獨生子女。

    對於此事,我們也非常糾結,請各位網友為我們出出主意,想想辦法。有什麼良策才能使單位在不傷和氣的情況下,支付拖欠我們的工資和獨生子女補貼呢?

  • 5 # 17856652573

    現實中有幾個按法執行的,能全部給你工資就是好人了,紙上寫給別人看的要多給,所認你就只能看而拿不到手。因為你不知道那個單位能給你作主。

  • 6 # 道亦常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不需要支付拖欠工資數額25%的賠償費用。

    該規定依據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已被人社部發〔2017〕87號檔案廢止,廢止時間是2017年11月24日,廢止理由是已有新規定替代。

    但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得不到懲罰,而是罰得更重了。只是有了處罰前置程式,即勞動者要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督促支付後,逾期仍不支付的才有加罰。

    《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後,該規定在勞動仲裁/訴訟中基本不適用。法的適用是有其體系和優先順序的,搞明白一、兩個規定/條文,並不能解決實際問題,有時易誤入歧途,就具體問題的解決,還是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 7 # 狼129828566

    你這個問題不能問大家,老百姓說了不算。你需要在法庭上證明你那20%於法有據還是於法無據。另外你用詞不可隨便,《勞動法》中有補償沒有賠償,這有很大的區別。你主張“賠償”可能於法無據,主張補償可能於法有據。

  • 8 # 竇律說法

    我是律師,我的回答最權威。

    您所指的法律規定是指《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原文是: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該規定目前已經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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