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範公司生產、工作的有效運作,加強對易燃、易爆以及劇毒的危險化學品使用、貯存、運輸的安全管理,確保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使用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部門。
3.內容要求
3.1本制度中的化學危險品系指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規則”、“化學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規則”等中規定的各種危險物品和放射性物品。
3.1.1危險化學品的種類
3.1.1.1爆炸品:易於燃燒和爆炸的物品,受到高熱、磨擦、衝擊或與其它物質接觸發生作用後起劇烈反應而引起爆炸,如乙醇等。
3.1.1.2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經過壓縮後的氣體具有因受熱、撞擊或氣體膨脹而發生爆炸的危險,如氧氣、氮氣、液化氣體等。
3.1.1.3易燃液體:易於燃燒和揮發,其閃點(引火點在攝氏四十五度以下,或稍高攝氏四十五度的液體物品,如乙醇、乙醚等)。
3.1.1.4劇毒品:具有強烈的殺害性,少量侵入人、畜體內或接觸面板即可造成中毒或死亡,如三氧化二砷等。
3.1.1.5腐蝕物品:具有強烈的腐蝕性,對人身和其它物品能因腐蝕作用而發生破壞現象,如氫氧化鈉等。
3.2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規定
3.2.1劇毒物品的管理。
3.2.2劇毒物品必須指派雙人保管,存放在專用加鎖庫、櫃內,保管人員定期向本部門負責人彙報品種、現存劑量及使用情況,並做好記錄。
3.2.3領取劇毒物品,必須填寫領料單,交有關負責人簽字。
3.2.4使用劇毒物品的單位,必須制訂使用安全操作規程。
3.2.5劇毒物品使用剩餘及廢物應及時退庫和妥善處理,不得隨意拋扔。
3.2.6劇毒物品的盛裝容器外部必須有明顯標誌。
3.2.7劇毒物品的報廢包裝必須妥善銷燬。
3.2.8保管人員在存放室不得用量具、器皿飲水、進食;正在進行劇毒品使用期間不許飲食。
3.2.9劇毒物品不準用手直接接觸。
3.2.10劇毒物品貯存庫房,需有一定數量防護器材和解毒藥物,並應有24小時監控。
3.3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3.3.1易燃易爆物品應貯存在符合安全防火條件的地點,使用時應在無任何火種的排風良好處進行。
3.3.2使用乙醇等易燃液體時,禁止明火,嚴禁在灼熱物上放置。
3.3.3絕對禁止在杯皿中煮沸和蒸發可燃物質。蒸發可燃物質必須利用能避免其蒸汽逸入空氣中的裝置,其加熱器安排及加熱方法必須遵守實驗規則。
3.3.4飽和蒸氣壓力較大的液體、二硫化碳以及丙酮,不允許放在燒瓶中,應放在堅固的容器中。
3.3.5在有易燃、易爆氣體、粉塵的室內,所用電氣裝置和照明都應採取防爆型的裝置和裝置。
3.3.6化學易燃品的容器,包裝應該牢固、密封,材質適應化學易燃品的效能,容器外部印有明顯的警告標誌,說明物質名稱、化學性質和注意事項。
3.3.7貯存室內溫度保持在10-25℃範圍之內。
3.4危險化學品貯存保管的安全要求
3.4.1性質相牴觸,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物品,應該隔離貯存,更不準與食物、醫藥等同庫貯存。
3.4.2化學危險物品應該分類、分堆貯存,堆不得過高過密,堆碼之間應該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和通風口。
3.4.3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而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物品,應該經常進行檢查、測溫,防止自燃爆炸。
3.4.4在貯存化學物品的庫房內,不準進行試驗、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3.4.5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安全間距,應根據性質、規模和貯存物質危害性質,按照《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規定執行。
3.4.6危險品化學庫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裝置,配備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安全設施。
3.4.7為了確保危險化學品庫存的安全,應加強管理,嚴格出入制度,容器包裝要密閉、完整,對破損滲漏要立即妥善處理,倉庫區域內嚴禁煙火。
3.5危險化學品的裝卸搬運規定
3.5.1必須輕拿輕放,嚴防振動、撞擊、摩擦、重壓和傾倒。
3.5.2嚴禁性質相牴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物品混合裝載。
3.5.3對怕熱、怕潮的危險化學物品,要採取隔熱和防潮措施。
3.5.4裝卸搬運毒害、腐蝕性、放射性危險化學品時,應備有相應的防護用品和用具,工作結束後應清洗消毒。
3.6保管危險化學品的人員要求
3.6.1各部門副職或主管要親自督管危險化學品的儲存、發放使用工作。
3.6.2保管人員要熟知化學危險品的性質、中毒的急救方法、消防常識及器材的使用方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範公司生產、工作的有效運作,加強對易燃、易爆以及劇毒的危險化學品使用、貯存、運輸的安全管理,確保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使用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部門。
3.內容要求
3.1本制度中的化學危險品系指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規則”、“化學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規則”等中規定的各種危險物品和放射性物品。
3.1.1危險化學品的種類
3.1.1.1爆炸品:易於燃燒和爆炸的物品,受到高熱、磨擦、衝擊或與其它物質接觸發生作用後起劇烈反應而引起爆炸,如乙醇等。
3.1.1.2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經過壓縮後的氣體具有因受熱、撞擊或氣體膨脹而發生爆炸的危險,如氧氣、氮氣、液化氣體等。
3.1.1.3易燃液體:易於燃燒和揮發,其閃點(引火點在攝氏四十五度以下,或稍高攝氏四十五度的液體物品,如乙醇、乙醚等)。
3.1.1.4劇毒品:具有強烈的殺害性,少量侵入人、畜體內或接觸面板即可造成中毒或死亡,如三氧化二砷等。
3.1.1.5腐蝕物品:具有強烈的腐蝕性,對人身和其它物品能因腐蝕作用而發生破壞現象,如氫氧化鈉等。
3.2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規定
3.2.1劇毒物品的管理。
3.2.2劇毒物品必須指派雙人保管,存放在專用加鎖庫、櫃內,保管人員定期向本部門負責人彙報品種、現存劑量及使用情況,並做好記錄。
3.2.3領取劇毒物品,必須填寫領料單,交有關負責人簽字。
3.2.4使用劇毒物品的單位,必須制訂使用安全操作規程。
3.2.5劇毒物品使用剩餘及廢物應及時退庫和妥善處理,不得隨意拋扔。
3.2.6劇毒物品的盛裝容器外部必須有明顯標誌。
3.2.7劇毒物品的報廢包裝必須妥善銷燬。
3.2.8保管人員在存放室不得用量具、器皿飲水、進食;正在進行劇毒品使用期間不許飲食。
3.2.9劇毒物品不準用手直接接觸。
3.2.10劇毒物品貯存庫房,需有一定數量防護器材和解毒藥物,並應有24小時監控。
3.3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3.3.1易燃易爆物品應貯存在符合安全防火條件的地點,使用時應在無任何火種的排風良好處進行。
3.3.2使用乙醇等易燃液體時,禁止明火,嚴禁在灼熱物上放置。
3.3.3絕對禁止在杯皿中煮沸和蒸發可燃物質。蒸發可燃物質必須利用能避免其蒸汽逸入空氣中的裝置,其加熱器安排及加熱方法必須遵守實驗規則。
3.3.4飽和蒸氣壓力較大的液體、二硫化碳以及丙酮,不允許放在燒瓶中,應放在堅固的容器中。
3.3.5在有易燃、易爆氣體、粉塵的室內,所用電氣裝置和照明都應採取防爆型的裝置和裝置。
3.3.6化學易燃品的容器,包裝應該牢固、密封,材質適應化學易燃品的效能,容器外部印有明顯的警告標誌,說明物質名稱、化學性質和注意事項。
3.3.7貯存室內溫度保持在10-25℃範圍之內。
3.4危險化學品貯存保管的安全要求
3.4.1性質相牴觸,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物品,應該隔離貯存,更不準與食物、醫藥等同庫貯存。
3.4.2化學危險物品應該分類、分堆貯存,堆不得過高過密,堆碼之間應該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和通風口。
3.4.3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而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物品,應該經常進行檢查、測溫,防止自燃爆炸。
3.4.4在貯存化學物品的庫房內,不準進行試驗、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3.4.5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安全間距,應根據性質、規模和貯存物質危害性質,按照《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規定執行。
3.4.6危險品化學庫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裝置,配備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安全設施。
3.4.7為了確保危險化學品庫存的安全,應加強管理,嚴格出入制度,容器包裝要密閉、完整,對破損滲漏要立即妥善處理,倉庫區域內嚴禁煙火。
3.5危險化學品的裝卸搬運規定
3.5.1必須輕拿輕放,嚴防振動、撞擊、摩擦、重壓和傾倒。
3.5.2嚴禁性質相牴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物品混合裝載。
3.5.3對怕熱、怕潮的危險化學物品,要採取隔熱和防潮措施。
3.5.4裝卸搬運毒害、腐蝕性、放射性危險化學品時,應備有相應的防護用品和用具,工作結束後應清洗消毒。
3.6保管危險化學品的人員要求
3.6.1各部門副職或主管要親自督管危險化學品的儲存、發放使用工作。
3.6.2保管人員要熟知化學危險品的性質、中毒的急救方法、消防常識及器材的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