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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堅堅83249354

    正常,合同上寫的為了逃避法律風險,任何老闆只會寫基本工資,也就是說怎麼做都不會低於這個工資工資標準,少於去投訴就是企業百分百違約,需要賠償,獎金補貼之類一般不會寫上去,萬一低了有口難辯。

  • 2 # 人在旅途多艱辛

    我二008年在江西省宜春高安市八景鎮的新中源陶瓷廠打工。在我們實際工資當中只有計件的,但到了財務科做報表那會給列出諸如加班費多少丶高溫補帖多少、全勤獎多少,可這些應該是老闆另外發放的,而我們是得不到的,我們去問財務室人員,回答是,應付上面檢查的不是給工人們看的。崩潰啊

  • 3 # 中律商盾

    一些勞動者發現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工資是比較低,但自己實際上每個月拿到的工資卻比合同裡面的工資高多了,對於這種有利於自己的情況,很多人害怕違法。

    勞動合同工資低,實際工資高合理嗎?合理。

    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不低於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就不違法。

    公司為什麼這樣做

    1.公司這麼做是為了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少支付加班工資或者補償金等。勞動者的實際工資比勞動合同的工資高,勞動者務必要儲存實際工資水平的證據,尤其是現金支付工資,務必儲存好工資單。如果有勞動爭議,公司往往會按勞動合同主張工資標準。如果勞動者不能證明實際工資水平的,仲裁委會按勞動合同確定工資標準,這樣加班工資,補償金等都會變少。

    2.公司應當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如果按勞動合同上的工資繳納社保,就少繳了,可以去社保局投訴,社保局可以責令公司補繳社保。公司少繳社保,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3.《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4 # 不將就166799687

    可能是出於一下倆個方面考慮吧

    一、合同上只寫了你的基本工資,而無法估量你在實際工作中所產生的付出(例如:實際上班可能需要加班、出差等事項,也有可能你突出表現為公司爭得榮譽或者是簡約成本獎勵)這些都是依據個人工作表現,而簽訂合同時卻無法估量個人能力和日後表現,只能簽訂一個基本工資。

    二、企業可能為了員工逃避一部分個人所得稅吧,記得前幾年的時候一個財務朋友和我提過這類事情,財務會把獎勵和基本工資分開做,這樣可以少不少稅。

  • 5 # j公

    因為簽定合同時的工資是基本工資,不包括其它的福利性補貼和津貼,比如工齡補貼,車貼,房貼,全勤獎,職務津貼等等,還有是合同一簽三年,每年年初還要加薪,所以你實際拿到手的工資比合同上的工資高,說明企業福利好!

  • 6 # 鋒53258271

    合同上的是基本工資,因為怕員工懶,或混日子怠工,所以績效等一堆可調整的工資,加上合同上的工資才是實際工資,同時也是做為一種控制員工工資的手段,就算上個月你賺7K,你這個月只拿了4K,你的合同上的工資才2.5K。勞動法也保護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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