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已經被公佈為文物、歷史建築和烈士紀念設施的紅色資源,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在海陸豐革命老區傳播馬克思列寧主義和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鬥爭留存下來的舊址、遺址、遺蹟、文獻資料和可移動實物,以及與新民主主義革命有關的紀念設施。包括:
(一)重要機構、重要會議、重要事件、重大戰鬥的舊址、遺址、遺蹟;
(二)重要人物、具有重要影響烈士的故居、舊居、活動地、墓地;
(三)反映海陸豐革命歷史活動、程序、思想、文化的重要文獻資料和可移動實物;
(四)與海陸豐革命歷史有關的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塑像、紀念塔祠等紀念設施。
第四條紅色資源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將紅色資源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本轄區內紅色資源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工作,及時發現、報告紅色資源相關情況。
第六條市、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組織實施。
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民政、教育、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旅遊、檔案、地方誌等部門和黨史研究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資源保護、研究工作。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紅色資源保護專家委員會,為紅色資源保護工作提供諮詢、論證、評審意見。
專家委員會的組成辦法和議事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紅色資源保護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上級財政專項補助的資金;
(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分賬核算,接受監督。
第九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透過捐贈、開展志願服務和提供技術支援等方式參與紅色資源的保護。
對紅色資源保護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紅色資源調查工作,建立紅色資源資料庫,全面掌握紅色資源儲存狀況和保護需求,實現紅色資源動態管理,推進紅色資源資訊共享。
第十一條紅色資源保護實行名錄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紅色資源資料庫,提出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名錄建議名單。保護名錄建議名單應當徵求紅色資源所有人、其他利害關係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對紅色資源保護名錄建議名單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編制紅色資源保護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佈。
紅色資源保護名錄應當載明紅色資源的名稱、型別、產權歸屬、文化內涵、歷史價值等內容,對不可移動紅色資源附明確的地理座標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第十二條因不可抗力導致紅色資源滅失、損毀,或者因法定事由需要對紅色資源保護名錄進行調整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意見,經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社會公示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調整。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紅色資源保護名錄公佈之日起九十日內,對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設定紅色資源保護單位標誌。
保護單位標誌製作標準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劃、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紅色資源保護單位標誌。
第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已完全損毀或者消失的紅色資源遺址、遺蹟立碑紀念。
第十五條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市紅色資源保護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紅色資源保護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類別、內容、規模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組織編制紅色資源保護單位保護規劃,合理劃定保護單位保護範圍,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在編制保護規劃、劃定保護範圍時,應當徵求所有人、其他利害關係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六條嚴格控制在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
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時,應當同時提交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具體保護方案。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規劃許可前,應當徵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和徵求公眾意見。
在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其工程專案的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必須與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相協調。已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與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不相協調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進行改造。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七條在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紅色資源上刻劃、塗汙;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
(三)違法排放汙水、廢氣和其他汙染物;
(四)其他可能影響紅色資源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儘可能避開紅色資源保護單位;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紅色資源保護單位應當儘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保證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安全和完整,不得破壞其歷史風貌。
第十九條紅色資源保護建立保護責任人制度。
保護責任人按照紅色資源的產權歸屬確定:
(一)國家所有的,其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
(二)集體所有的,本集體經濟組織為保護責任人;
(三)私人所有的,其所有人或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
(四)所有人或使用人不明確的,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保護責任人。
第二十條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非國有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簽訂保護協議。保護協議應當載明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維護修繕和安全防範要求,以及保護責任人依法獲得指導、幫助、資助、培訓的權利等內容。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保護責任人提供指導和幫助,組織專業培訓,提高保護責任人的保護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條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進行日常保養、修繕;
(二)落實防火、防盜、防坍塌等安全措施,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時,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三)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日常檢查和宣傳教育;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護責任人修繕紅色資源保護單位,應當遵循不改變原狀、最小干預的原則,不得損毀、改變主體結構及其附屬設施。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修繕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修繕經費由保護責任人承擔。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修繕幫助。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紅色資源的類別、內容、規模和保護需要等情況給予修繕支援,或者可以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透過購買、產權置換等方式對紅色資源予以保護。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責任評估機制,每年對本行政區域的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儲存狀況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檢查評估。
檢查中發現紅色資源保護單位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保護責任人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發生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紅色資源重大損失時,保護責任人應當立即採取救護措施,並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
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迅速組織開展搶救工作。
第二十六條鼓勵對紅色資源進行合理利用。
紅色資源的利用應當符合紅色資源保護規劃,與其歷史價值、結構特點相適應,防止危及紅色資源安全及破壞紅色資源歷史風貌。
禁止以歪曲、貶損、醜化等不當方式利用紅色資源。
第二十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紅色資源有關的理論和應用研究,編纂和出版紅色資源相關資料,深入挖掘和展示海陸豐革命老區紅色資源的文化內涵和歷史價值,充分發揮其社會教育功能。
鼓勵社會各界開展紅色資源歷史文化的宣傳、學術研究和交流等活動,提升海陸豐革命老區紅色資源品牌價值。
第二十八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利用紅色資源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紅色資源及保護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激發青少年銘記革命歷史、尊崇英雄烈士的熱情。
各類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紅色資源保護的公益宣傳,透過開設專題、專欄等方式介紹紅色資源及保護知識,大力宣傳紅色資源保護先進典型,及時曝光破壞紅色資源的違法違規行為,增強全社會的紅色資源保護意識。
第二十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資源利用納入本區域旅遊發展規劃,完善基礎設施,發展紅色旅遊。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海陸豐革命老區紅色資源特點,指導和支援旅遊企業開發、推廣具有紅色文化特色的旅遊線路、旅遊服務、旅遊產品。
民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旅遊等部門製作轄區地圖、開發公眾服務平臺、建設公共交通站臺、設定旅遊交通標誌和設施標牌時,應當包含紅色資源相關內容。
第三十條利用紅色資源拍攝電影、電視或者舉辦大型文化活動的,拍攝單位或者舉辦者應當徵得保護責任人的同意,提出拍攝方案或者活動計劃,制定保護預案,不得使用危害紅色資源安全的裝置和手段。
第三十一條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等收藏研究機構,可以對紅色文獻資料、可移動實物進行徵集、收購。徵集、收購應當遵循公平、自願的原則。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收藏的紅色文獻資料、可移動實物捐贈或者出借給收藏研究機構。收藏研究機構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願,對捐贈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有紅色資源保護職責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佔、挪用紅色資源保護專項資金的;
(二)對紅色資源保護範圍內的工程建設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使紅色資源遭受損害或者紅色資源歷史風貌遭受破壞的;
(三)發現違反紅色資源保護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包庇行為的;
(四)發現紅色資源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保護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發生突發事件,未及時組織紅色資源搶救保護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塗劃、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紅色資源保護單位標誌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兩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在紅色資源上刻劃、塗汙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兩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以歪曲、貶損、醜化等不當方式利用紅色資源,擾亂公共秩序,損害公共利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已經被公佈為文物、歷史建築和烈士紀念設施的紅色資源,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在海陸豐革命老區傳播馬克思列寧主義和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鬥爭留存下來的舊址、遺址、遺蹟、文獻資料和可移動實物,以及與新民主主義革命有關的紀念設施。包括:
(一)重要機構、重要會議、重要事件、重大戰鬥的舊址、遺址、遺蹟;
(二)重要人物、具有重要影響烈士的故居、舊居、活動地、墓地;
(三)反映海陸豐革命歷史活動、程序、思想、文化的重要文獻資料和可移動實物;
(四)與海陸豐革命歷史有關的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塑像、紀念塔祠等紀念設施。
第四條紅色資源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將紅色資源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本轄區內紅色資源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工作,及時發現、報告紅色資源相關情況。
第六條市、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組織實施。
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民政、教育、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旅遊、檔案、地方誌等部門和黨史研究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資源保護、研究工作。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紅色資源保護專家委員會,為紅色資源保護工作提供諮詢、論證、評審意見。
專家委員會的組成辦法和議事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紅色資源保護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上級財政專項補助的資金;
(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分賬核算,接受監督。
第九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透過捐贈、開展志願服務和提供技術支援等方式參與紅色資源的保護。
對紅色資源保護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紅色資源調查工作,建立紅色資源資料庫,全面掌握紅色資源儲存狀況和保護需求,實現紅色資源動態管理,推進紅色資源資訊共享。
第十一條紅色資源保護實行名錄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紅色資源資料庫,提出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名錄建議名單。保護名錄建議名單應當徵求紅色資源所有人、其他利害關係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對紅色資源保護名錄建議名單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編制紅色資源保護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佈。
紅色資源保護名錄應當載明紅色資源的名稱、型別、產權歸屬、文化內涵、歷史價值等內容,對不可移動紅色資源附明確的地理座標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第十二條因不可抗力導致紅色資源滅失、損毀,或者因法定事由需要對紅色資源保護名錄進行調整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意見,經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社會公示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調整。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紅色資源保護名錄公佈之日起九十日內,對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設定紅色資源保護單位標誌。
保護單位標誌製作標準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劃、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紅色資源保護單位標誌。
第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已完全損毀或者消失的紅色資源遺址、遺蹟立碑紀念。
第十五條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市紅色資源保護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紅色資源保護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類別、內容、規模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組織編制紅色資源保護單位保護規劃,合理劃定保護單位保護範圍,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在編制保護規劃、劃定保護範圍時,應當徵求所有人、其他利害關係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六條嚴格控制在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
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時,應當同時提交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具體保護方案。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規劃許可前,應當徵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和徵求公眾意見。
在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其工程專案的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必須與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相協調。已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與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不相協調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進行改造。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七條在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紅色資源上刻劃、塗汙;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
(三)違法排放汙水、廢氣和其他汙染物;
(四)其他可能影響紅色資源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儘可能避開紅色資源保護單位;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紅色資源保護單位應當儘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保證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安全和完整,不得破壞其歷史風貌。
第十九條紅色資源保護建立保護責任人制度。
保護責任人按照紅色資源的產權歸屬確定:
(一)國家所有的,其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
(二)集體所有的,本集體經濟組織為保護責任人;
(三)私人所有的,其所有人或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
(四)所有人或使用人不明確的,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保護責任人。
第二十條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非國有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簽訂保護協議。保護協議應當載明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維護修繕和安全防範要求,以及保護責任人依法獲得指導、幫助、資助、培訓的權利等內容。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保護責任人提供指導和幫助,組織專業培訓,提高保護責任人的保護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條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進行日常保養、修繕;
(二)落實防火、防盜、防坍塌等安全措施,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時,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三)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日常檢查和宣傳教育;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護責任人修繕紅色資源保護單位,應當遵循不改變原狀、最小干預的原則,不得損毀、改變主體結構及其附屬設施。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修繕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修繕經費由保護責任人承擔。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修繕幫助。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紅色資源的類別、內容、規模和保護需要等情況給予修繕支援,或者可以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透過購買、產權置換等方式對紅色資源予以保護。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責任評估機制,每年對本行政區域的紅色資源保護單位的儲存狀況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檢查評估。
檢查中發現紅色資源保護單位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保護責任人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發生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紅色資源重大損失時,保護責任人應當立即採取救護措施,並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
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迅速組織開展搶救工作。
第二十六條鼓勵對紅色資源進行合理利用。
紅色資源的利用應當符合紅色資源保護規劃,與其歷史價值、結構特點相適應,防止危及紅色資源安全及破壞紅色資源歷史風貌。
禁止以歪曲、貶損、醜化等不當方式利用紅色資源。
第二十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紅色資源有關的理論和應用研究,編纂和出版紅色資源相關資料,深入挖掘和展示海陸豐革命老區紅色資源的文化內涵和歷史價值,充分發揮其社會教育功能。
鼓勵社會各界開展紅色資源歷史文化的宣傳、學術研究和交流等活動,提升海陸豐革命老區紅色資源品牌價值。
第二十八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利用紅色資源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紅色資源及保護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激發青少年銘記革命歷史、尊崇英雄烈士的熱情。
各類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紅色資源保護的公益宣傳,透過開設專題、專欄等方式介紹紅色資源及保護知識,大力宣傳紅色資源保護先進典型,及時曝光破壞紅色資源的違法違規行為,增強全社會的紅色資源保護意識。
第二十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資源利用納入本區域旅遊發展規劃,完善基礎設施,發展紅色旅遊。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海陸豐革命老區紅色資源特點,指導和支援旅遊企業開發、推廣具有紅色文化特色的旅遊線路、旅遊服務、旅遊產品。
民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旅遊等部門製作轄區地圖、開發公眾服務平臺、建設公共交通站臺、設定旅遊交通標誌和設施標牌時,應當包含紅色資源相關內容。
第三十條利用紅色資源拍攝電影、電視或者舉辦大型文化活動的,拍攝單位或者舉辦者應當徵得保護責任人的同意,提出拍攝方案或者活動計劃,制定保護預案,不得使用危害紅色資源安全的裝置和手段。
第三十一條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等收藏研究機構,可以對紅色文獻資料、可移動實物進行徵集、收購。徵集、收購應當遵循公平、自願的原則。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收藏的紅色文獻資料、可移動實物捐贈或者出借給收藏研究機構。收藏研究機構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願,對捐贈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有紅色資源保護職責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佔、挪用紅色資源保護專項資金的;
(二)對紅色資源保護範圍內的工程建設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使紅色資源遭受損害或者紅色資源歷史風貌遭受破壞的;
(三)發現違反紅色資源保護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包庇行為的;
(四)發現紅色資源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保護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發生突發事件,未及時組織紅色資源搶救保護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塗劃、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紅色資源保護單位標誌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兩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在紅色資源上刻劃、塗汙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兩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以歪曲、貶損、醜化等不當方式利用紅色資源,擾亂公共秩序,損害公共利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