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中財產分配的異議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執行法院未製作財產分配方案而引發的異議;另一類是針對執行法院的財產分配方案提的異議; 一、因執行法院未製作財產分配方案而引發的異議(對不分配的異議) 《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根據該規定:1、普通債權的債權人在取得執行依據(生效裁判文書、生效仲裁裁決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公證文書具備了執行條件等)後可以以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為由申請參與分配;2、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在沒有生效裁判文書等執行依據的前提下直接申請參與分配。 處分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法院一般是首封法院,如果其他有權參與分配的債權人透過合法的程式參與分配,但是首封法院卻置之不理,不依法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將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分配,則其他債權人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其他債權人提執行異議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即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如果法院支援了異議申請,就要依法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如果財產已經分配完畢,則要先執行迴轉,再重新分配。 二、對執行法院的財產分配方案提的異議(分配不公的異議) 對於執行分配方案的異議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程式性的異議,另一種是實體法律問題的異議。 1、程式性的異議 程式性異議如其他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時間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等等,對於程式性問題提異議所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 2、實體性異議 實體問題的異議是參與分配的人是否有優先受償權等問題。對於實體問題的異議所依據的法律是《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條(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和第五百一十一條(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附陳某某與鄭某民間借貸糾紛執行異議案 案情簡介:2016年7月25日,陳某某依據普陀法院於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7080號民事調解書向普陀法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鄭某履行還款義務。同日,普陀法院以(2016)滬0107執3154號立案執行。該案執行過程中,雙方於2016年9月19日達成和解協議,約定鄭某應歸還陳某某借款人民幣140萬元(以下幣種相同),利息17萬元,保全費5,000元,訴訟費9,456元,合計1,584,456元。上述款項應在一個月內以拍賣涉案房產所得款項優先清償,鄭某將涉案房產交陳某某後,由陳某某交普陀法院拍賣處置。同年9月26日,普陀法院委託上海富申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對涉案房產進行評估。同年11月7日,普陀法院作出(2016)滬0107執3154號執行裁定,裁定拍賣涉案房產,並於11月9日委託上海壹信拍賣有限公司進行拍賣。同年11月21日,普陀法院作出(2016)滬0107執3154號執行裁定,以雙方當事人已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為由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同年12月23日,涉案房產以805萬元拍賣成交。2017年1月3日,普陀法院作出(2016)滬0107執3154號執行裁定,確認涉案房產拍賣成交併解除查封、撤銷抵押及將涉案房產產權過戶至買受人名下,並送達買受人。同年2月16日,涉案房產拍賣款805萬元匯入普陀法院代管款賬戶。因鄭某在普陀法院及其他法院有多件作為被執行人的涉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案件,普陀法院對上述拍賣款進行了分配,最後一筆分配款於2017年3月2日發還相關債權人,涉案房產產權也已過戶至買受人名下。2017年4月20日,鄭某某向普陀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 另查明,普陀法院於2016年12月28日以(2016)滬0107執恢186號恢復執行陳某某申請執行鄭某民間借貸糾紛案,於2017年3月4日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 2016年12月19日,鄭某某以EMS形式向普陀法院寄送《參與分配申請書》,載明鄭某某申請對涉案房產拍賣款參與分配。2017年1月13日,靜安區法院以EMS形式向普陀法院寄送《參與分配函》,載明(2016)滬0106執4456號案申請執行人鄭某某申請對涉案房產拍賣款參與分配,請普陀法院依法分配。2017年3月17日,鄭某某以EMS形式再次向普陀法院寄送《參與分配申請書》,申請對涉案房產拍賣款參與分配。 裁判原文節選 一審【案號: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7)滬0107執異36號】鄭某某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異議複議規定》)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可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但根據《異議複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之前提出。本案中,鄭某某向普陀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時,涉案房產拍賣款已分配完畢,所涉執行案件也已執行完畢。據此,普陀法院依據《異議複議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裁定駁回鄭某某的異議申請。 二審【案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2執復87號】本院認為,依照法律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的,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在執行程式開始後,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並說明執行情況。本案中,在普陀法院對被執行人鄭某名下的涉案房產執行終結之前,鄭某某已向普陀法院申請參與分配,且靜安法院在鄭某某提出申請後也發函轉告普陀法院鄭某某申請參與分配事宜,但普陀法院在涉案房產拍賣款分配過程中,未對鄭某某的申請作出相應的處理,明顯不當。後鄭某某得知涉案房產拍賣款已分配完畢,遂向普陀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依法符合執行異議案件的受理條件。普陀法院以(2016)滬0107執3154號案件已經執行完畢,鄭某某提出執行異議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其異議申請,有所不當,本院予以糾正。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6)滬0107執異36號執行裁定書; 二、本案指令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審查。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民事執行中財產分配的異議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執行法院未製作財產分配方案而引發的異議;另一類是針對執行法院的財產分配方案提的異議; 一、因執行法院未製作財產分配方案而引發的異議(對不分配的異議) 《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根據該規定:1、普通債權的債權人在取得執行依據(生效裁判文書、生效仲裁裁決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公證文書具備了執行條件等)後可以以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為由申請參與分配;2、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在沒有生效裁判文書等執行依據的前提下直接申請參與分配。 處分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法院一般是首封法院,如果其他有權參與分配的債權人透過合法的程式參與分配,但是首封法院卻置之不理,不依法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將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分配,則其他債權人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其他債權人提執行異議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即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如果法院支援了異議申請,就要依法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如果財產已經分配完畢,則要先執行迴轉,再重新分配。 二、對執行法院的財產分配方案提的異議(分配不公的異議) 對於執行分配方案的異議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程式性的異議,另一種是實體法律問題的異議。 1、程式性的異議 程式性異議如其他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時間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等等,對於程式性問題提異議所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 2、實體性異議 實體問題的異議是參與分配的人是否有優先受償權等問題。對於實體問題的異議所依據的法律是《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條(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和第五百一十一條(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附陳某某與鄭某民間借貸糾紛執行異議案 案情簡介:2016年7月25日,陳某某依據普陀法院於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7080號民事調解書向普陀法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鄭某履行還款義務。同日,普陀法院以(2016)滬0107執3154號立案執行。該案執行過程中,雙方於2016年9月19日達成和解協議,約定鄭某應歸還陳某某借款人民幣140萬元(以下幣種相同),利息17萬元,保全費5,000元,訴訟費9,456元,合計1,584,456元。上述款項應在一個月內以拍賣涉案房產所得款項優先清償,鄭某將涉案房產交陳某某後,由陳某某交普陀法院拍賣處置。同年9月26日,普陀法院委託上海富申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對涉案房產進行評估。同年11月7日,普陀法院作出(2016)滬0107執3154號執行裁定,裁定拍賣涉案房產,並於11月9日委託上海壹信拍賣有限公司進行拍賣。同年11月21日,普陀法院作出(2016)滬0107執3154號執行裁定,以雙方當事人已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為由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同年12月23日,涉案房產以805萬元拍賣成交。2017年1月3日,普陀法院作出(2016)滬0107執3154號執行裁定,確認涉案房產拍賣成交併解除查封、撤銷抵押及將涉案房產產權過戶至買受人名下,並送達買受人。同年2月16日,涉案房產拍賣款805萬元匯入普陀法院代管款賬戶。因鄭某在普陀法院及其他法院有多件作為被執行人的涉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案件,普陀法院對上述拍賣款進行了分配,最後一筆分配款於2017年3月2日發還相關債權人,涉案房產產權也已過戶至買受人名下。2017年4月20日,鄭某某向普陀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 另查明,普陀法院於2016年12月28日以(2016)滬0107執恢186號恢復執行陳某某申請執行鄭某民間借貸糾紛案,於2017年3月4日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 2016年12月19日,鄭某某以EMS形式向普陀法院寄送《參與分配申請書》,載明鄭某某申請對涉案房產拍賣款參與分配。2017年1月13日,靜安區法院以EMS形式向普陀法院寄送《參與分配函》,載明(2016)滬0106執4456號案申請執行人鄭某某申請對涉案房產拍賣款參與分配,請普陀法院依法分配。2017年3月17日,鄭某某以EMS形式再次向普陀法院寄送《參與分配申請書》,申請對涉案房產拍賣款參與分配。 裁判原文節選 一審【案號: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7)滬0107執異36號】鄭某某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異議複議規定》)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可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但根據《異議複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之前提出。本案中,鄭某某向普陀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時,涉案房產拍賣款已分配完畢,所涉執行案件也已執行完畢。據此,普陀法院依據《異議複議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裁定駁回鄭某某的異議申請。 二審【案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2執復87號】本院認為,依照法律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的,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在執行程式開始後,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並說明執行情況。本案中,在普陀法院對被執行人鄭某名下的涉案房產執行終結之前,鄭某某已向普陀法院申請參與分配,且靜安法院在鄭某某提出申請後也發函轉告普陀法院鄭某某申請參與分配事宜,但普陀法院在涉案房產拍賣款分配過程中,未對鄭某某的申請作出相應的處理,明顯不當。後鄭某某得知涉案房產拍賣款已分配完畢,遂向普陀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依法符合執行異議案件的受理條件。普陀法院以(2016)滬0107執3154號案件已經執行完畢,鄭某某提出執行異議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其異議申請,有所不當,本院予以糾正。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6)滬0107執異36號執行裁定書; 二、本案指令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審查。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