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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默語8默言

    勞動仲裁裁決書一般只會送達到雙方當事人,如果勞動爭議案件有第三人的,法院會將裁決書送到第三人手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三條 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二、如何確定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資格


    確定第三人資格,應看以下要件:


    (一)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活動的時間,必須是在他人之間的仲裁或訴訟活動已經開始,但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尚未作出終局裁判之前


    (二)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活動的依據,必須是與本案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三)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活動的目的,必須是為了維護自己合法的勞動權益,並且是以自己的名義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 第三人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可由第三人自己申請參加,也可由爭議各方申請追加,也可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第三人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對於提交糾紛處理效率,有效保護第三人及爭議各方的合法權益都很必要。


    三、送達的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達


    這是指行政機關直接將執法決定等法律文書送達給受送達人,是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種送達方式,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


    這是指受送達人拒收法律文書時,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把執法決定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


    3、郵寄送達


    當行政機關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時,也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採取郵寄送達時,應當注意:


    (1)在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才能採用郵寄送達;


    (2)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③ 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


    4、公告送達


    這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行政機關透過公告將執法決定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該送達方式僅在其他任何一種送達方式都不能湊效的情況下才能使用。一般要求在受送達人住所、報紙、網站等張貼或登載執法決定內容,滿60 日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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