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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梟嫋586

    農村宅基地使用證辦理需提交資料:1、戶口簿原件、影印件、身份證影印件一份(A4紙)。2、當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證明。3、申請書一份、委託書一份。4、宅基地使用權登記表。農村宅基地使用證辦理需提交資料


    1、戶口簿原件、影印件、身份證影印件一份(A4紙);


    2、當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證明;


    3、申請書一份、委託書一份;


    4、宅基地使用權登記表;


    5、原土地登記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證原件;


    6、更正後填寫的土地登記卡三張。


    (二)、程式


    1、申請宅基地使用權


    首先村民在建築房屋前應先向村集體組織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取得國土部門頒發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然後向當地鎮(街道)規劃建設辦申請房屋建設的報批手續,才能進行施工建設。房屋建成後村民應當向規劃建設辦申請房屋竣工驗收,取得規劃驗收合格證明。


    2、向當地房管所提出申請


    經過規劃建設辦批准建設及驗收合格的房屋,村民需要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應當向當地房管所提出申請,並提交土地使用證、報建驗收證明、房屋面積測繪報告等資料。房管部門在受理農村村民要求辦房產證的申請後。將會檢查相關資料,並將申請登記的事項在村集體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有異議不成立的,將給予登記發證。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由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組織對村民的一種福利分配,因此,其轉讓是受到一定的限制,村民申請土地及房屋產權轉讓的,應先提交農村集體組織同意轉讓的證明材料。若受讓方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組織成員,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如繼承、直系親屬贈與)外,房屋登記機構將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另外,《房屋登記辦法》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即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能辦理抵押登記


    (三)、農村房產證登記的內容


    房屋產權登記內容包括權利人的基本情況、房屋所有權內容、房屋的客觀現狀及 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並附房屋及土地測繪圖。權利人為單個自然人的,記載單個自然人的基本情況。權利人為多個自然人的,同時記載多個自然人的基本情況。權利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記載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

  • 2 # 使用者424359347187

    農村宅基地申請程式: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佈。公佈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稽核後,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佈。

    一、駐鄉(鎮)工作人員在受理農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請後,要到實地進行踏勘,認真審查申請用地範圍、面積、型別等用地條件,符合條件的,方可申請宅基地。

    1、申請的宅基地位置必須符合土地方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

    2、申請面積是否符合宅基地審批標準。農村村民宅基地標準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戶按3人計算,4人戶按4人計算,5人及以上按5人計算。

    3、申請人的戶口必須在申請宅基地所在村組。除回鄉落戶的外,禁止批准城鎮居民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住宅。

    4、一戶農村居民只能有一戶宅基地。

    二、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式及申報材料

    (一)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體申請報批程式如下:

    1、符合條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請;

    2、村民小組、村委會討論透過,並有80%以上社員簽字同意;

    3、國土房管所派員現場選址勘察;

    4、申請人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5、張-榜公佈;

    6、鄉鎮人民政府稽核;

    7、國土房管所補審後上報縣國土房管局稽核;

    8、上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9、審批結果張-榜公佈;

    10、下發建設用地批准證書;

    11、國土房管所會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放線定界;

    12、國土房管所工作人員複核驗收。

    (二)農村宅申請報批時應分為原地翻建和異地新建兩種情況分別報送相關材料。

    1、屬於原地翻建的,應報送;

    (1)農村村民用地申請書;

    (2)農村村民建設用地審批表;

    (3)戶口簿影印件(與原件核對);

    (4)原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2、屬於異地新建的,應報送:

    (1)農村村民用地申請書;

    (2)農村村民建設用地審批表;

    (3)戶口簿影印件(與原件核對);

    (4)屬於建新交舊的,提交原集體土地使用證,申請人與村委會簽定歸還舊宅基地合同;

    (5)城鎮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在農民新村內建住宅的,應有縣人民政府農民新村批覆並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選址意見書及規劃許可證。

    三、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規定: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式辦理:

    1、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稽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2、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後,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在村莊、集鎮規劃區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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