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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春榮2091

    城鄉由於經濟結構不能融合的原因國家是分治的,養老制度是城市的制度,所以農民不能享受,朋友說84年的國企農民工算不算視同繳費,農民合同工的本質是費用工,不受編制,因此身份沒有改變,依然是農民的身份,企業沒有權力干預農村的行政,所以他們的待遇只屬於是臨時用工,至多屬於借用人員,不入企業工資擋案,只能在年度費用表上查詢。

    不入工資擋案即不承認是企業正式員工,他們的工作時間企業無權認定為工齡,所以只要是農民身份沒有改變之前,企業不能為他們辦理養老積累,沒有養老積累這個前題則不存在視同繳費一說,也是說朋友所說的情況是不能作為視同繳費的。

  • 2 # 翰墨雲海

    在八十年代,國營企業的用工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固定工,還有一種就是勞動合同制工人。

    凡1984年招錄的國營企業農民合同制工人,符合《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招錄條件的,自1986年10月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職工養老保險的,1992年1月或1996年1月前的連續工齡被認定為職工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國有企業及固定工於1992年1月繳納職工養老保險,1995年1月《勞動法》頒佈實施,國有企業與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國有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與固定工實現並軌。

  • 3 # 知農織工

    84年的國企農民合同工有沒有視同繳費,應該分這幾種情況區別對待,首先必須弄清合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區別,所謂的合同工是國企根據用工的需要,在企業自主權範圍內對勞動力進行的補充,用工方式是用合同進行約定的,從嚴格意義上講就是沒有計劃性質的招工指標,合同一般都約定有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也就是說具體工作做完或者合同到期後勞動關係就不存在了。

    其次,合同制工人是國有企業(84年應該是全民所有制企業)依據招工指標,招收的計劃內職工,他們的身份是有別於以前的全民固定工的。這個時候已經把失業、養老等問題提出來了,也就是說合同制工人應該繳納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方面的基金了。

    由於歷史的原因,加上政策不夠完善,很多地方在執行的時候都沒有做到位,合同制工人實際上很多人在1992年以前就沒有繳納相應的費用。到了後來在規範執行各項政策時就出現了一個視同繳費的做法,視同繳費適宜於1992年前參加工作固定工和部分合同制工人。

    農民合同工也有一部分後來進行了身份轉換,變成了固定工或合同制工人,變成合同制工人之後是否有視同繳費這個情況就又複雜了。總的來說農民合同工是沒有視同繳費的。

    簽署勞動合同

  • 4 # 暖心財經說

    不算。

    1984年十二屆三中全會以後,部分國企開始實行勞動合同制。等到了1986年,國務院《關於釋出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其中《關於國營企業實施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全面明確國有企業實施勞動合同制。

    勞動合同制的一項重要特點就是建立養老保險制度,跟過去的勞動保險條例不一樣的是,職工本人也需要繳納一部分錢。最初的規定是本人標準工資的3%,用人單位繳納工資總額的15%。

    勞動合同制職工實施勞動手冊制度,一般也叫養老保險手冊。養老保險手冊上記載了最初養老保險的繳費記錄,實際上這也是職工檔案的一種變形而已。當時誰也沒預料到,後來電腦系統會這麼發達,現在連勞動合同都可以電子化了。

    在實施勞動合同制度以前,我們採取的是固定用工和臨時用工制度。固定工可以按照職工檔案確定的連續工齡享受養老待遇,而臨時工不行。而且,在早些年的時候,用人單位招用臨時工,首先要周邊城鎮的無業人員中招納,只有無法滿足需求的才能向農村招用。招用農民臨時工,還必須透過農民所在的公社生產隊,進行招募。聽有的老人說過,當時臨時工去廠裡務工,是需要自備乾糧,工資還需要交回給生產隊的。

    1991年,中國全面推動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從這個時候開始,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的職工和城鎮個體工商戶的群體,才陸續被納入養老保險制度。也是從這個時候開始,國有企業固定工身份的勞動者,也需要繳納養老保險,因此才有了視同繳費。

    視同繳費年限,一般指的是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前國有企業固定工身份的勞動者,依據職工檔案認可的連續工齡。

    總體來說,農民臨時工(如果沒有轉正為城鎮固定工)是沒有連續工齡的,沒有視同繳費年限。而農民合同工由於按照規定是需要進行保險繳費的,其繳費記錄會記錄在養老保險手冊中,其繳費年限也是實際繳費年限。

  • 5 # 綠水青山1390

    社保制度自90年代初改革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社保機構對改革前曾參加國企生產工作的員工,在改革後的某時期到齡退休人員辦理手續時,有關視同繳費年限的審定,是根據該人在改革之前任職時的連續工齡為主要依據。

    而且是具備國企曾是固定工身份的員工,這大多數員工,雖然在社保制度改革前也曾因勞動法規之需,已被統一改為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員工,

    但是卻不能改變他們以前曾是固定工的身份,所以他們在社保制度改革後的某年月退休,對於改革前的連續工齡被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這是不可否定的事實。

    至於題目中所說的84年國企農民合同工算不算視同繳費,實事求是的說,不能算。

    不要說農民合同工不能算,即是86年後被國企在社會招聘中,汲收為較多的年輕合同制性質的員工,雖然他們由於改革的需要,

    也在勞動手冊(卡)中反映年月繳納了少量的社保金,但是當他們在社保制度改革後的某年月退休時,勞動手冊卡內所記載的社保金繳費記錄,

    也只能進入社保個人賬戶,而不能當作有視同繳費年限來看待。所以題目中相關的農民合同工案例,也就更明白了不能作為視同繳費的事實道理。

  • 6 # 齊天大聖52385

    有農民二字的工就不可能享受,因為沒有改變農民身份。農民是農村集體所有制組織的成員,不是全民所有制或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的成員!

  • 7 # 邊城雄鷹1

    1992年以前只要在工廠單位,工作過的臨時工(農民工),只要能找到當時開支的工資表,到社保局登記就算工齡,以後可以陸續補交社保金。我們單位(糧管處)就有一個外來農村的,在我們單位幹了幾年,就找到了單位的檔案(工資表)到社保局登記補交了社保金,2024年退休。

  • 8 # 退休筆記

    樓主你好,1984年國有企業單位的農民合同工,能不能夠算成是視同繳費工齡呢?這個肯定是不能夠計算的。我們認定視同工齡,主要是針對於在1992年之前的國有企業單位工作,並且和國有企業單位建立了正式的勞動合同關係。那麼很明顯你的這個所謂的農民合同工,不屬於正式的勞動合同關係,因此不能夠直接認定是同工齡。

    而我們到了1992年以後,那麼如果說你透過工作單位正常的繳納了社保,包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在內的五險,從1992年開始,你的實際繳費年限就能夠正常的認定了。但對於你來講,你的視同工齡是無法認定,所以說將來在辦理退休的過程中,那麼也沒有辦法獲得過渡性養老金的待遇。不過有一些人相對特殊,因為他雖然說剛開始是屬於這種農民合同工,但是在某一個時間段內轉正了,轉正以後實際上就能夠正常認定了。

    所以說自己是否轉正,是否建立了全日制的勞動合同關係,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這也是認定我們視同工齡的重要依據,當然還有就是要透過你的個人人事檔案來認定,所以我們今後在辦理退休的過程中,一定要有效的託管好自己的人事檔案,以備社保部門的人員來進行核實,如果說你的個人人事檔案丟失,那麼即便自己擁有視同工齡,實際上最終也是很難去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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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艾紹江

    國企84年的合同工,很正常,有視同繳費?八五年八六年,陸陸續續國企單位開始,交納保險,92年93年正式養老保險統籌了,也就從93年交保險以後,國企,就,面臨著,改制破產,下崗,分流,到2000年初,國企基本所剩無幾?

  • 10 # 百川王佔功

    答這個問題我本人的經歷就是最靠譜的答案,我就是84年進縣辦國營鐵礦工作的,開始簽訂了“懷安縣縣內用工合同書”88年11月又簽訂了“河北省全民所有制用工合同書”開始繳納養老保險金,98年一月與企業簽訂了買斷工齡合同,成了社會自由擇業者,也叫靈活就業人員,2003年個人補繳養老保險金滿15年,2019年辦退休,84年至88年4年算作視為繳費年限。

  • 11 # 海海147035523

    一:要有當時的合同書及臨時工的審批表、並連續工作二年以上;

    二:要有完整的檔案材料,因為只有建立檔、才有可能轉正的機會;

    三:借用、非連續性臨時工的工作年限、是不認定為視同工齡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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