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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葉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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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積極的微風Cp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在執行期間,應合理控制新風量,空調房間內二氧化碳濃度應小於0.1%
風管內表面積塵殘留量宜小於1g/m2.風管內表面細菌總數、真菌總數應小於100CFU/m2。
清洗時間間隔應不超過1年的規定。高溼地區或汙染嚴重地區宜相應縮短清洗時間間隔。經檢測不合格時,應清洗。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在執行期間,應合理控制新風量,空調房間內二氧化碳濃度應小於0.1%
風管內表面積塵殘留量宜小於1g/m2.風管內表面細菌總數、真菌總數應小於100CFU/m2。
清洗時間間隔應不超過1年的規定。高溼地區或汙染嚴重地區宜相應縮短清洗時間間隔。經檢測不合格時,應清洗。
第一條
為了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在公共場所的傳播,保障公眾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其他場所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以下簡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和有關衛生標準的要求。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本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條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新風應當直接來自室外,嚴禁從機房、樓道及天棚吊頂等處間接吸取新風。
新風口應當遠離建築物的排風口、開放式冷卻塔和其他汙染源,並設定防護網和初效過濾器。
送風口和迴風口應當設定防鼠裝置,並定期清洗,保持風口表面清潔。
第五條
空調機房內應保持清潔、乾燥,嚴禁存放無關物品。
第六條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具備下列設施:
(一)應急關閉迴風和新風的裝置;
(二)控制空調系統分割槽域執行的裝置;
(三)空氣淨化消毒裝置;
(四)供風管系統清洗、消毒用的可開閉視窗。
第七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進行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衛生學評價,評價合格後方可投入執行。
已投入執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每兩年對其進行一次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衛生學評價,評價合格後方可繼續執行。
衛生學評價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範》的規定。
第八條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保持清潔、無致病微生物汙染,並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開放式冷卻塔每年清洗不少於一次;
(二)空氣過濾網、過濾器和淨化器等每六個月檢查或更換一次;
(三)空氣處理機組、表冷器、加熱(溼)器、冷凝水盤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風管系統的清洗應當符合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範。
開展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的專業機構應當具有專業技術人員、裝置、技術力量,並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範》的要求。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做好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檢查、檢測和維護,並建立專門檔案。
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衛生學評價報告書;
(二)清洗、消毒及其資料記錄;
(三)經常性衛生檢查及維護記錄;
(四)空調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況記錄;
(五)空調系統竣工圖;
(六)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應急預案。
第十條
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生空氣傳播性疾病後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應急處理的責任人;
(二)不同送風區域隔離控制措施、最大新風量或全新風執行方案、空調系統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停用後應採取的其他通風與調溫措施。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立即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檢測、評價合格後,方可執行:
(一)冷卻水、冷凝水中檢出嗜肺軍團菌;
(二)空調送風中檢出嗜肺軍團菌、b-溶血性鏈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風管積塵中檢出致病微生物;
(四)風管內表面細菌總數每平方釐米大於100菌落形成單位;
(五)風管內表面真菌總數每平方釐米大於100菌落形成單位;
(六)風管內表面積塵量每平方米大於20克;
(七)衛生學評價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況。
第十二條
當空氣傳播性疾病在本地區暴發流行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啟動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應急預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方可繼續執行:
(一)採用全新風方式執行的;
(二)裝有空氣淨化消毒裝置,並保證該裝置有效執行的;
(三)風機盤管加新風的空調系統,能確保各房間獨立通風的。
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立即停用,進行衛生學評價,並依照衛生學評價報告採取繼續停用、部分執行或其它通風方式等措施。
第十三條
當空氣傳播性疾病在本地區暴發流行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每週對執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下列裝置或部件進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換。
(一)開放式冷卻塔;
(二)過濾網、過濾器、淨化器、風口;
(三)空氣處理機組;
(四)表冷器、加熱(溼)器、冷凝水盤等。
空調系統的冷凝水和冷卻水以及更換下來的部件在處置前應進行消毒處理。
第十四條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空氣傳播性疾病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及時關閉所涉及區域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並按照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要求對公共場所及其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消毒處理。消毒處理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經衛生學評價合格後方可重新啟用。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公共場所實施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以下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公共場所經營者執行本辦法的情況;
(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專業清洗機構執行《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範》的情況;
(三)衛生學評價機構執行《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範》的情況。
第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責令改進;經責令仍不改進的,予以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採取暫停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執行、要求進行消毒處理等控制措施:
(一)當空氣傳播性疾病在本地區暴發流行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不符合規定的;
(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空氣傳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經檢測,發現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存在重大隱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