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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參天樹177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不斷提高城鎮職工、居民居住水平。根據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華人民銀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國家計委、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等檔案的規定,結合涼山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列入政府計劃,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物件和銷售價格,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或出租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涼山州行政區域內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編制,年度計劃安排;


      (二)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方案的編制和稽核;


      (三)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組織、協調、統籌、指導、監督、管理;


      (四)負責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有關政策、規定。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物價和金融機構等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編制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州縣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做好專案儲備,為逐年滾動開發創造條件。州、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建設、國土資源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專案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專案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專案的選址,應體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原則,滿足城市建設“統一規劃、合理佈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總體要求。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質量、安全、環保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節水、節能、節材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提高建設水平。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設計應當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美觀適用、安全衛生、便利節能的原則,結合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優選規劃設計方案,以中小套型為主,標準分別按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套型控制,並嚴格進行管理。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佈局,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州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則上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積極鼓勵採用“確定房價,拍賣地價”方式供地。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經濟適用住房使用的劃撥土地,其土地價格按照政府當年劃撥地價標準確定。


      第十條 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州、縣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審批,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管理。


      第十一條 中央、省屬企業事業單位及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經所屬主管部門批准後,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含在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註冊的異地房地產開發企業)擁有適宜開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土地的,列入計劃管理後,可開發建設用於出售或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的商品房專案經批准轉為經濟適用住房專案的,也應列入計劃管理,並以政府核定的價格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在交付使用時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按質量保證書的承諾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減半徵收;城市建設配套費減半徵收。經濟適用住房專案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三章 出售、交易和管理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基準價格的浮動幅度應當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的規定,出售或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價和租金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示。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應當堅持保本微利的原則,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成本、利潤應嚴格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以招標方式確定承建單位建設和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承建單位必須執行合同中有關銷售物件及其價格等規定。


      第十七條 城鎮職工、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金有困難的,按照《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持相應證明材料,可向商業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貸款利率按照華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利率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專案作抵押申請開發貸款。


      第十八條 用於職工購房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可優先向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發放。


      第十九條 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每戶只能購買或承租一套符合核准面積的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超標準面積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價格計算,加價收入向同級政府繳納,作為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基金。


      第二十一條 城鎮職工、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按規定辦理權屬登記等手續。房產、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用地。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所有權證滿5年後,可以上市交易。


      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60%向政府繳納收益。購買時已按同地段商品房價格計價的超標準面積,出售時不再繳納60%的收益。出售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繳納收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管理,按國務院頒佈《物業管理條例》和城鎮住宅小區管理有關規定實行物業管理。


      經濟適用住房專項維修金的提取。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按不低於購房總價2%的標準,購房個人按不低於購房總價1%的標準提取專項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收取的專項維修基金,指定存入當地房管部門的專項維修基金賬戶代管,專戶專儲,按幢設定。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專項維修基金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使用計劃,房管部門監督小區業主委員會使用。不繳納專項維修基金的經濟適用住房專案,房管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第四章 受益物件的條件和認定


      第二十四條 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當地城鎮戶口的(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退轉人員);


      (二)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無房戶或住房建築面積人均未超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


      (三)家庭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職工家庭年均工資80%以下的(含80%)收入線標準。


      (四)州、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本、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成員收入證明以及住房情況等證明材料,向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對申請人審查,並將結果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符合購買或租賃條件的申請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給《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或簽訂《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合同》。《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應當載明申請人可以購買的面積和房價總額標準。《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合同》應當載明申請人可以承租的面積和租金,租期按一年一審一租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 符合購房或租房條件的軍隊退轉人員、離休幹部、教師、州級以上勞模、工傷致殘和因公犧牲職工的直系親屬,申請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可優先選購或承租。


      第五章 機關、企事業單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第二十八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其建設方式、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上市後差價款的補繳標準以及銷售物件的稽核,嚴格按本實施辦法規定執行。過去制定的集資、合作建房政策規定廢止。


      第二十九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建房規模要納入當年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統一管理。建房單位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其供應物件,限定在本系統無房戶、危舊房拆遷戶和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條 向職工收取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款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審計、監察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凡已享受了房改政策購房、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集資、合作建房,住房面積已達到規定住房面積的職工,不得再購買本單位(系統)的經濟適用住房。住房面積低於職工住房控制面積標準的(即科級和一般幹部70平方米、縣處級幹部90平方米、地廳級幹部110平方米,不含公攤面積,相應專業技術職稱可對應上述標準),可以購買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時採取兩套住房合併計算,超過規定面積部分,按同地段商品住房補交房價;或退出原購房改房。關於各職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面積控制標準參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省級單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的意見》(川辦發〔2004〕11號)第五條規定執行。嚴禁任何單位借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名義變相搞實物分房或商品房開發。


      第三十二條 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只允許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州、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不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準等價格違法行為,由物價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房價格差,並對建設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騙租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追回已購、已租經濟適用住房(或由購買人按當年商品房價格補足購房款)。並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請上級主管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州房產管理局會同州規劃建設局、州國土資源局、州物價局、州發改委負責解釋。


      本辦法中未盡事宜,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 2 # 大白

    為推進涼山州“經濟適用住房”不動產登記辦證工作,確保我市經適房一套房辦證工作於2021年6月底前順利完成,2021年5月26日晚,在西昌市紀委五樓會議室,召開了西昌市“經濟適用住房”辦理不動產登記工作會議,會議由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徐陽主持,市委常委、紀委書記萬東昇,市政府副市長、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曹偉,市自然資源局局長唐國蓮及在昌的經適房相關業主單位負責人參會。

  • 3 # 我是習之

    西昌經濟適用房規定未滿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政策規定滿5年後,補交土地出讓金把經適房轉為商品房後就可以合法銷售;目前還未滿5年情況下,簽署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

    市自然資源局前期為各業主單位容缺辦理了不動產登記大證,各業主單位務必要在規定時間內補齊相應的辦證資料。

  • 4 # 使用者4204717210023

    1.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什麼是經濟適用房

    現在經濟適用房的出現頻率還是比較高的,它的存在能夠給大家提供不少的幫助,經濟適用房的理解還是比較容易的,它是政府部門給大家提供的優惠服務,但是限定戶型和麵積以及銷售的價格,透過一些門檻的要求去給本市一些低收入的有住房方面困難的家庭提供房屋出售的服務,具有保障得性質和政策性的住房。這種住房的存在解決了大家很多方面的問題,對於大家來說提供了諸多的便利。

    2. 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主管部門是誰

    很多人想要申請經濟適用房之前一定會對於這個房屋進行深入的瞭解,首先這個經濟適用房的申請主管部門是市建設局和管理局一起進行管理的,市住宅辦主要負責經濟適用房的具體工作。同時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實行的是全面的稽核,會把很多方面的稽核結合在一起,一層一層的稽核最終透過才能夠購買房子,這個都是共同把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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