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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只談技術分析

    這屬於上市公司提供虛假的財務報告,即不能如實對外提供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財務報告。違反了《公司法》《會計法》《證券法》等多項法律制度。 如果有嚴重損害股東和其他人利益的行為,可以按提供虛假報告罪來認定。

  • 2 # 放空的八戒

    這屬於財務舞弊類的非法行為。原因及後果如下:

    一、何為財務舞弊?

    可以參考《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舞弊的考慮》:

    “第六條 舞弊是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層、治理層、員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騙手段獲取不當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為”、“第八條 對財務資訊作出虛假報告,可能源於管理層透過操縱利潤誤導財務報表使用者對被審計單位業績或盈利能力的判斷”、“第九條 對財務資訊作出虛假報告通常表現為:(一)對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或相關檔案記錄的操縱、偽造或篡改;(二)對交易、事項或其他重要資訊在財務報表中的不真實表達或故意遺漏;(三)對與確認、計量、分類或列報有關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故意誤用”。

    根據上述條文,可以認定“騰挪利潤虧損部分到關聯企業,從而造成盈利”屬於財務舞弊,未真實、準確、完整的披露公司財務狀況。

    二、財務舞弊的法律責任

    1、《會計法》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2、《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五條 資訊披露檔案主要包括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

    3、新《證券法》:特設“資訊披露”專章。第七十八條: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的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提高了對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其中,對於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新證券法將處罰上限從6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相關主體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 3 # 昱果路邊社

    當然不合法,這是利用關聯交易來編造虛假財務報告罪。

    上市公司直接調節利潤的主要手法包括如下幾種:

    1、虛增收入:故名思義,包括提前確認或捏造營收入,著名的“銀廣夏”案件。

    2、利潤準則漏洞,調節資產收益:例如,改變折舊方案,降低各項減值準備的計提比例,費用化與資本化的隨性處理等 。簡而言之是利用會計政策做文章。

    3、關聯交易虛構利潤。上市公司之所以這麼做,有維護形象,確保上市地位不會被ST,需要業績來增發新股等 。

    關聯交易虛增利潤的手法:

    1、大股東購買上市公司產品:交易價格不公允,大股東當冤大頭。上市公司賬面形成利潤,但集團合併報表是被抵消的。

    2、轉讓、置換,出售資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易償債:經常藉口把上市公司需要培育的所謂虧損大戶“種子業務”轉讓給大股東,託辭說減少上市公司負擔,待兒子養肥後再有優先權購回。

    例如:如GD股份於1997年11月將6926 萬元的土地以21926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其母公司,確認了15000萬元的轉讓收益, 同年12月又將賬面淨資產為1454 萬元的一家下屬子公司以9414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其母公司,確認了7960萬元的轉讓收益。若剔除這兩筆交易,該公司1997年度財務報告實際上虧損1.32億。

    3、鉅額資金佔用:大股東厚顏無恥的佔用上市公司的鉅額現金,赤裸裸的侵佔中小股東利益,上市公司卻透過超過市場利率收取資金利息來增加利潤。

    關聯交易合不合法?關鍵是看交易價格是否公允,業務是否存在必要性等,不過在中國的上市公司財報審計上,你懂的。

    近幾年翻車的兩家風雲上市公司:一個是集萬般寵愛於一身的樂視網,一個是不知關聯方身在何處的神霧環保。未出事前,誰敢說他們有罪呢?

    近幾年扣非利潤大不同的某家電公司也經常這麼幹,賣ALBB的股票,出售子公司股權。

    2019年6月28日,某家電賣場公司釋出公告稱,公司子公司某某小店股權轉讓完成,不再納入公司合併報表範圍,預計將增加公司2019年度淨利潤約34億元。

    但是你能說他的財務不合法嗎,業務不真實嗎?

  • 4 # 九菜根

    這個問題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是出售不良虧損業務到關聯企業,價格適中,並收到轉讓款,那麼是合法的,這樣減少了虧損源頭,企業原本由虧損變成盈利是可能得。比如很多上市企業收購其他企業股權或者是其他科技專案,過後發現不但不能增加盈利反而由於跨界經營不善導致拖累整個公司!還有一種情況,企業為了保持上市地位,或者是為了能繼續融資,由於業績虧損,於是採用造假手法,進行利潤包裝,甚至五花八門的財務手段捏造利潤,進行虛假的股權轉讓和轉出!比如有企業高價增發購入關鍵企業虧損資產,事後虧損累累,讓整個企業損失慘重,這就可能涉嫌故意轉移公司資金,金蟬脫殼!還有企業故意遠低於淨資產價轉讓關聯企業暫時虧損業務,由於價格太低,雖然暫時由於虧損業務減少而可能增加公司利潤,但也涉嫌利益輸送,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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