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方法:填寫說明,去前臺更正
1、填寫"情況說明":說明申報錯誤的地方,錯誤的原因,並申請更正,最後加蓋公章.情況說明,沒有具體規定的格式,寫清楚原因既可;
2、填寫"情況說明"後,把正確的財務報表打印出來,加蓋公章,並把電子財務報表複製到隨身碟;
3、預約國稅號,有些地方可以不用預約,但已改革預約取號的地方,必須預約;
4、攜帶情況說明、正確的財務報表、電子財務報表、營業執照,前往稅局辦理;
5、稅局前臺受理後,會讓你先找專管員簽字,把所有資料交於專管員並說明情況;
6、專管員稽核並簽名後,將所有資料拿回稅局前臺,稅局前臺看到專管員簽名的資料後,會將你原來錯誤的財務報表刪除,刪除後,會將你提供的電子財務報表匯入稅局系統進行正確的申報,並在正確的紙質報表上蓋章;
7、如果你不會做財務報表電子檔,也可以讓稅局前臺,只幫你刪除錯誤的財務報表,自己在稅務系統上申報正確的財務報表.
第二種方法:在網上撤消,重新申報
有些地區,也可以電話聯絡自己的專管員,說明情況,讓其在稅務系統,把錯誤的申報表撤消,撤消之後,再申報正確的財務報表既可;
第三種方法:再重新提交一次
隨著金三系統的升級和完善,財務報表可以多次申報,系統會以最後一次的申報為準.所以,如果你第一次申報錯誤了,也可以再次申報正確的,都是以你最後一次的申報為準.
第四種方法:下個季度申報正確的
財務報表申報相對於增值稅申報、所得稅申報來說,重要性不是很大.所以,就算申報錯誤了,下個季度申報正確的既可.
財務報表申報有誤怎麼更正
財務報表未備案適用徵管法哪條?
《中華人氏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二十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牴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登出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定、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種方法:填寫說明,去前臺更正
1、填寫"情況說明":說明申報錯誤的地方,錯誤的原因,並申請更正,最後加蓋公章.情況說明,沒有具體規定的格式,寫清楚原因既可;
2、填寫"情況說明"後,把正確的財務報表打印出來,加蓋公章,並把電子財務報表複製到隨身碟;
3、預約國稅號,有些地方可以不用預約,但已改革預約取號的地方,必須預約;
4、攜帶情況說明、正確的財務報表、電子財務報表、營業執照,前往稅局辦理;
5、稅局前臺受理後,會讓你先找專管員簽字,把所有資料交於專管員並說明情況;
6、專管員稽核並簽名後,將所有資料拿回稅局前臺,稅局前臺看到專管員簽名的資料後,會將你原來錯誤的財務報表刪除,刪除後,會將你提供的電子財務報表匯入稅局系統進行正確的申報,並在正確的紙質報表上蓋章;
7、如果你不會做財務報表電子檔,也可以讓稅局前臺,只幫你刪除錯誤的財務報表,自己在稅務系統上申報正確的財務報表.
第二種方法:在網上撤消,重新申報
有些地區,也可以電話聯絡自己的專管員,說明情況,讓其在稅務系統,把錯誤的申報表撤消,撤消之後,再申報正確的財務報表既可;
第三種方法:再重新提交一次
隨著金三系統的升級和完善,財務報表可以多次申報,系統會以最後一次的申報為準.所以,如果你第一次申報錯誤了,也可以再次申報正確的,都是以你最後一次的申報為準.
第四種方法:下個季度申報正確的
財務報表申報相對於增值稅申報、所得稅申報來說,重要性不是很大.所以,就算申報錯誤了,下個季度申報正確的既可.
財務報表申報有誤怎麼更正
財務報表未備案適用徵管法哪條?
《中華人氏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二十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牴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登出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定、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