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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識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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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論壇
此次頒發的土地確權新證書中除了有戶主,還有土地共有人這一欄,這兩欄都是進行確權登記時的重點內容。而土地確權證裡的成員以後和土地當然是有關係的。
土地確權證裡的成員被稱為“土地共有人”,直接與今後土地的利益分配掛鉤。
這麼來說戶主和共有人的關係吧,戶主就是指土地的承包責任人,是最初承包這片土地,並與發包方簽訂合同的人,而土地共有人則是可以跟土地的承包責任共享承包土地相關權益的人員,一般也就是自家的家庭成員。
根據當前政策,此次確權登記人口,以現有家庭人口為準。也就是說,即便你是二輪承包期內的新增家庭成員(沒有土地)、出嫁女、全家戶口遷入到未設區的城市、大中專學生、農村入伍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等,都可以作為共有人登記在冊,但要註明情況。
但是考取了國家機關、事業、國企等單位,他們已不是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再作為共有人登記。
土地共有人的登記,不僅僅是在土地確權的時候把這個家庭成員的名字登記到土地確權證上,也意味著這個人將和戶主共同享有這承包地的相關權益,比如:
1.承包地被徵用,共有人可享有一份徵地補償款;
2.承包地的相關補貼,土地共有人可分享;
3.承包地流轉租金,共有人可分享;
4.共有人有權參與承包地抵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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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石文瓜農唐東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由於“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本集體如沒有可調整土地,新增人口無法分地。如果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共有人全部死亡,集體可依法收回承包地,而子女無法繼承(由其已經分戶不在同證),所以有沒有分到地,都得登記共有人,才能保證權利。不全面,盼請高人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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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福到萬萬家
有關係,而且關係很重要,重要,重要。
土地確權證有戶主欄和共有人姓名欄,戶主顧名思義就是指一個家庭當家的人,如果有異議,可協商推選一人為戶主。
共有人的登記各地可能不一樣,有的地方共有人是二輪延包時分的土地的人,沒有分的土地的人在共有人欄不登記,還是按照生不增,死不減原則進行登記,這樣的好處是穩定土地承包關係。不損害家庭其他成員的利益,特別是能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缺點是我們實行的是家庭承包制,新增的家庭成員也是家庭的一員,好像也應該登記為共有人。
有的地方則是不管分得土地還是沒分得的家庭成員只要是一個家庭,在一個戶口薄上,全部登記為共有人,這樣的壞處就是有可能侵害了家庭其他成員的合法權益,比如說,當初二輪延包分地時,父母領著一兒一女,多年後,女兒出嫁了,兒子娶了媳婦生了兩個孩子,新增人口土地並沒有增加,那麼現在土地確權共有人就變成了七人,土地還是那麼多土地,那麼收益也變成了七個人的了,這樣,顯然侵害了出嫁女兒的利益,也就是婦女的權益沒有得到保護。
所以,共有人的登記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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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有直接關係。土地確權是以戶為單位,確定每戶擁有多少土地的承包權,只要你是該戶的組成人員,都是享有同等的承包權,反之,你遷出或脫離了該戶,你就沒有該戶土地承包權的權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