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在徵稅方面的主權,它表現在一國政府有權決定對哪些人徵稅、徵哪些稅以及徵多少稅等方面。
由於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國家主權的行使範圍一般要遵從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因此,一國的稅收管轄權在徵稅範圍問題上也必須遵從屬地原則或屬人原則。
所謂屬人原則,即一國可以對本國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權力;所謂屬地原則,即一國政府可以在本國區域內的領土和空間行使政治權力。
具體到所得稅的徵收,根據屬人原則,一國有權對本國居民或公民的一切所得徵稅,而不論他們的所得來源於本國還是外國。
根據屬地原則,一國有權對來源於本國境內的一切所得徵稅,而不論取得這筆所得的是本華人還是外華人。
⑵ 根據國家主權行使範圍的兩大原則,我們可以把所得稅的管轄權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①地域管轄權,又稱來源地管轄權,即一國要對來源於本國境內的所得行使徵稅權; ②居民管轄權,即一國要對本國稅法中規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徵稅權; ③公民管轄權,即一國要對擁有本國國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徵稅權。
⑶從目前世界各國的現行稅制來看,所得稅管轄權的實施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①同時實行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
目前中國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採取這種做法。
②僅實行地域管轄權。
即一國只對來源於本國境內的所得行使徵稅權,其中包括本國居民的境內所得和外國居民的境內所得,但對本國居民的境外所得不行使徵稅權。
③同時實行地域管轄權、居民管轄權和公民管轄權。
目前主要是美國採取這種做法。
⑷ 判定納稅人的居民身份是一國正確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前提。
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國家都規定有判定納稅人居民身份的明確標準,包括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
①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
A住所標準。
住所(domicile)是一個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個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當一國採用住所標準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時,凡是住所設在該國的納稅人即為該國的稅收居民。
B居所標準。
居所(residence)在實踐中一般是指一個人連續居住了較長時期但又不準備永久居住的居住地。
C停留時間標準。
許多國家規定,一個人在本國儘管沒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個所得年度中他在本國實際停留(physical presence)的時間較長,超過了規定的天數,則也要被視為本國的居民。
②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
A註冊地標準(又稱法律標準)。
即凡是按照本國的法律在本國註冊登記組建的法人都是本國的法人居民,而不論該法人的管理機構所在地以及業務活動地是否在本國境內。
該標準又稱為法律標準。
B管理和控制地標準。
即凡是法人的管理和控制機構設在本國,無論其在哪國註冊成立,都是本國的法人居民。
C總機構所在地標準。
即凡是總機構設在本國的法人均為本國的法人居民。
這裡的總機構,也就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所或主要辦事機構。
D選舉權控制標準。
即法人的選舉權和控制權如果被某國居民股東所掌握,則這個法人即為該國的法人居民。
⑸ 需要注意的事,一個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國家要對本國居民的國內外一切所得徵稅,從納稅人角度看,這時該國的居民不僅要就其國內所得向本國政府納稅,而且還要就其外國來源的所得向本國政府納稅。
居民納稅人這種要就其國內外一切所得(又稱全球所得)向居住國政府納稅的義務稱為無限納稅義務。
⑴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在徵稅方面的主權,它表現在一國政府有權決定對哪些人徵稅、徵哪些稅以及徵多少稅等方面。
由於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國家主權的行使範圍一般要遵從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因此,一國的稅收管轄權在徵稅範圍問題上也必須遵從屬地原則或屬人原則。
所謂屬人原則,即一國可以對本國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權力;所謂屬地原則,即一國政府可以在本國區域內的領土和空間行使政治權力。
具體到所得稅的徵收,根據屬人原則,一國有權對本國居民或公民的一切所得徵稅,而不論他們的所得來源於本國還是外國。
根據屬地原則,一國有權對來源於本國境內的一切所得徵稅,而不論取得這筆所得的是本華人還是外華人。
⑵ 根據國家主權行使範圍的兩大原則,我們可以把所得稅的管轄權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①地域管轄權,又稱來源地管轄權,即一國要對來源於本國境內的所得行使徵稅權; ②居民管轄權,即一國要對本國稅法中規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徵稅權; ③公民管轄權,即一國要對擁有本國國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徵稅權。
⑶從目前世界各國的現行稅制來看,所得稅管轄權的實施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①同時實行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
目前中國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採取這種做法。
②僅實行地域管轄權。
即一國只對來源於本國境內的所得行使徵稅權,其中包括本國居民的境內所得和外國居民的境內所得,但對本國居民的境外所得不行使徵稅權。
③同時實行地域管轄權、居民管轄權和公民管轄權。
目前主要是美國採取這種做法。
⑷ 判定納稅人的居民身份是一國正確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前提。
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國家都規定有判定納稅人居民身份的明確標準,包括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
①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
A住所標準。
住所(domicile)是一個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個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當一國採用住所標準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時,凡是住所設在該國的納稅人即為該國的稅收居民。
B居所標準。
居所(residence)在實踐中一般是指一個人連續居住了較長時期但又不準備永久居住的居住地。
C停留時間標準。
許多國家規定,一個人在本國儘管沒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個所得年度中他在本國實際停留(physical presence)的時間較長,超過了規定的天數,則也要被視為本國的居民。
②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
A註冊地標準(又稱法律標準)。
即凡是按照本國的法律在本國註冊登記組建的法人都是本國的法人居民,而不論該法人的管理機構所在地以及業務活動地是否在本國境內。
該標準又稱為法律標準。
B管理和控制地標準。
即凡是法人的管理和控制機構設在本國,無論其在哪國註冊成立,都是本國的法人居民。
C總機構所在地標準。
即凡是總機構設在本國的法人均為本國的法人居民。
這裡的總機構,也就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所或主要辦事機構。
D選舉權控制標準。
即法人的選舉權和控制權如果被某國居民股東所掌握,則這個法人即為該國的法人居民。
⑸ 需要注意的事,一個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國家要對本國居民的國內外一切所得徵稅,從納稅人角度看,這時該國的居民不僅要就其國內所得向本國政府納稅,而且還要就其外國來源的所得向本國政府納稅。
居民納稅人這種要就其國內外一切所得(又稱全球所得)向居住國政府納稅的義務稱為無限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