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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712975891471

    對於中國的國有企業,由於屬於國家所有。這也就造成了國有企業的競爭比較小,體制並不完善,發展的積極性不高。這些問題導致了國有企業噬待改革。那麼在改革之中也就會存在許多問題。那麼這些國有企業改制後遺留問題有那些呢?

    企業改制後遺留問題

    1、小企業整體出讓、兼併、分立的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形成糾紛後,企業停頓,職工下崗無收入,上街堵路或找政府討說法;

    2、在簽署兼併或產權轉讓合同或協議過程中,出讓方或者某一當事方,不履行對相關債務和隱蔽債務、或有債務的告知義務,形成糾紛給收購方造成損失,形成糾紛;

    3、在國企的公司制改建中,採取多種規避法律的行為,架空債務,逃避債務,不事先徵求債權人的意見,以剝離的優良資產組建新的公司,把債務留在原有的空殼企業。形成糾紛後,新老企業均被債權人告上法庭,查封了企業的房產、裝置,致使企業停產,職工無收入;

    4、國企改制中涉及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違法暗箱操作,如低評,有意規避拍賣程式,設法不進場交易等,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5、國企改制後,企業由於歷史金融債務以及職工欠包袱沉重,企業運營困難重重,但債權銀行將該債權打包轉讓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公司又將該債權打包轉讓給外國公司,此後被訴至法院,企業資產被查封或被執行,職工賴以生存的資產不復存在,造成職工生活無著,直至上街或到政府上訪;

    6、由於政府有個別的政策導向有誤,造成目前有些已改制企業面臨再次重組的難題。最典型的就是集體或小型國有企業的所謂“股份合作制改建”。這類已改制企業,現在運作良好的不多,企業運作艱難的佔多數,一部分已面臨停產關閉或瀕臨破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股份合作制形式無論從理論與實踐的任何一個角度分析,存在“先天不足”與“後天缺乏營養”等一系列發展障礙:

    (1)設立股份合作制企業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這是造成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先天不足”根本問題;

    (2)合作企業的股權結構設定普遍不合理,職工股東權益經常受到侵害;

    (3)法人治理與企業管理兩個法律概念在合作企業內部的經常被混淆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嚴重缺失;

    (4)股份合作制企業股東大會制度實行的是“每人享有一票的表決權”,一般按照企業章程的規定,重大事項由股東大會決定股東大會的決策效率經常趕不上市場的變化需要;

    (5)由於股份合作企業規模小,裝置陳舊,產品老化,企業沒有發展後勁,金融機構一般不願意向股份合作企業發放貸款,造成該類企業融資難;

    (6)該類企業選擇經營者的範圍只能限於本企業,一些經營能力、管理能力以及與市場經濟的融通能力強的職業經理人才被排斥在外,嚴重桎梏了企業的發展。由於前述的諸多不利因素和先天不足,成為企業的發展不可逾越的瓶頸或障礙,因此企業要求再次進行重組改制的呼聲很高,也造成了企業改制成本的重複與浪費。

    7、改制後的企業,甚至包括實行現代企業制度的公司制企業,並不按照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進行規範運作,仍然按照老的國有企業的模式進行經營和管理,穿新鞋走老路,甚至違法逃廢公司債務,造成糾紛和訴訟,反而造成企業不能正常運營。

    8、改制企業對職工安置欠帳,是改制企業遺留問題中最為普遍和嚴重的問題。主要表現是:國有企業改製為非國有或國有非控股企業,沒有對職工依法進行職工安置,即沒有進行大家常說的“職工身份置換”,沒有對這些職工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職工安置費打了白條;甚至有的改制企業強迫職工用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對企業投資入股。

    9、改制過程中,企業或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剝奪了職工的民主權利,職工安置方案不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透過,或者搞形式上透過,有的安置方案沒有職工代表簽字,只有工會蓋章。造成職工對企業資產狀況、企業改制目標、職工安置方案等不知情,這些改制程式違規現象,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職工的合法經濟權益,形成職工的上訪和不穩定因素;

    10、改制過程中,企業或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歷史欠費,如工資、醫療費、公積金、應進入個人賬戶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工傷補助、住房補貼等拖欠嚴重。造成職工上訪和堵政府大門,因此而產生的勞動爭議案件呈大幅度上升的趨勢,形成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11、關於國有退出企業和破產企業的問題。大部分該類企業屬於“資不抵破”,破產財產甚至不夠支付破產費用,職工安置費過低,造成破產退出企業的職工上訪、群訪增多,另外,企業破產成本過高、破產企業的領導破產積極性不高、企業開辦的社會職能移交難等委託都在不同程度的困擾著破產企業。儘管按照各級政府出臺了一些有一定力度的規定或實施,仍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職工安置費用過低的問題。也是由於再就業形勢嚴峻,下崗職工再就業難,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

    以上就是對於國有企業改制後遺留問題的介紹。對於這些問題,應當提高企業的積極性,加強怎人制度。責任協調到個人,以減輕互相推諉的現象出現。並且加強企業職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嚴格執行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一人為本。對於企業的成本不足,由政府機構給與一定的補貼或者政府協調社保機構給與一定的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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