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事項
1-1所有隊員違反大會規則將會被取消其參賽資格;
1-2大龍每隊最多人數為28人包括:
領隊1人
教練1人
運動員26人(包括鼓手、舵手各1人、劃手24人)
總數28人
小龍每隊最多人數為16人包括:
運動員14人(包括鼓手、舵手各1人、劃手12人)
總數16人
1-3領隊及教練不可兼任運動員;
1-4鼓手或舵手因故不能參賽時,只能由後備運動員補上;
1-5大會提供龍舟及槳與參賽隊伍,任何隊員不準更改或附加大會提供之用具,各隊員出賽前需檢查大會提供之用具。在賽事進行中,如有任何損壞,大會概不負責,並不可以此理由提出上訴;
1-6所有隊員必須聽從大會人員之指示及調動;
1-7隊長必須隨隊進入檢錄處報到。領隊必須負責與大會聯絡各項事宜,及代表其隊伍出席頒獎儀式;
1-8大會保留拒絕任何隊員參賽之權。
2.安全措施
2-1所有參賽者必須懂得游泳,至少能遊100米或以上;
2-2練習或比賽期間,各參賽者之安全均自行負責,遇有任何意外、死亡、受傷、財物損失等,大會概不負責;
2-3參賽者可穿救生衣,但必須符合安全守則2-1之規定。
3.賽隊
3-1每艘龍舟最多可載鼓手1人、舵手1人及劃手20人(小龍劃手為10人);3-2所有隊員必須對其行為負責以及遵守大會之規則;
3-3所有隊員必須穿著統一制服或運動服,如制服上有商業性廣告,必須於報名時連同設計向大會申請,當獲得大會同意後,方可於制服上印有贊助機構標誌,但其標誌於制服上不可超過15x15釐米英吋及不可較隊伍名稱為大;
3-4各參賽隊伍,不得超過22人(小龍12人)或少於20人(小龍10人),並必須包括鼓手舵手各一名方可落艇比賽。公職人員小龍賽則需最少2名女劃手方可落艇比賽;
3-5如違反3-4條之規定者,大會有權取消其參賽資格及日後之出賽資格。3-6女士不可參加男子隊,男士不可參加女子隊(包括:鼓手、舵手及劃手)。3-7劃手、舵手或鼓手不可參加同項賽事之另一支隊伍及遵守受比賽章程之第9條。
4.檢錄程式
4-1參賽隊伍必須於賽前20分鐘齊集於檢錄處;
4-2大會人員將會查核參賽隊員身份,參賽者需出示大會發出之運動員證;4-3所有隊員必須服從檢錄員之指示落艇;
4-4所有隊伍必須根據規則規定所分配之龍舟及航道出賽;
4-5任何隊伍不得要求選擇龍舟或航道;
4-6當所有隊員落艇後,應從速劃離登船碼頭駛向起點;
4-7參賽隊伍向起點出發時,必須保持航道暢通,遠離比賽航道,並以不影響其它賽事進行為原則。
5.起步程式
5-1各參賽隊伍之龍舟必須在指定之賽道上集合準備比賽;
5-2在起步區內之參賽隊伍,必須服從發令員之指示;
5-3在起步線上,每條航道有繩索一條繫於竹棚上,該繩交與該線航道上之龍舟舵手掌管;此外,艇首亦有繩索一條,由鼓手掌管,以固定龍船位置;當龍舟已準備就緒,所有劃手之槳板必須離水;所有參賽隊伍之龍舟,即各隊劃手之槳板已離水時,發令員發號施令。5-4當發令員認為各龍舟已各就各位後,將會搖動旗號(黑白格仔旗)表示即將開始比賽。(示意終點裁判準備)
5-5當發令員開賽將會叫出「準備」然後響號比賽開始。
5-6當發令員發覺有隊伍偷步或犯規,立即連續性發出短號,表示需要重新起步,所有龍舟必須儘快劃回起點重新安排比賽;
5-7如有隊伍劃手之槳板於「準備」口令與響號間觸水,將被視為偷步;任何隊伍拒絕立即回航或在發生第二次偷步事件中犯規,其參賽資格將被取消;
5-8關於偷步事項,第一次發生偷步事件時裁判員將出示黃牌及顯示偷步隊伍之航道編號以作警告;第二次時無論任何隊伍犯規(該隊伍即使是第一次偷步),裁判員將出示紅牌警告及顯示偷步隊伍之航道編號,把其參賽資格取消,而賽事將繼續進行,不再另有第三次起步;
5-9各隊職員(領隊及教練)有責任向各隊員解釋上述步驟。
6.比賽守則
6-1所有航道由起點至終點劃一直線,參賽之隊伍必須在其航道上進行比賽,航道上均有竹竿及彩旗分隔,以資識別。
6-2每場賽事,大會派出航道裁判尾隨各參賽之龍舟,進行監察;任何參賽之龍舟未能有效在其航道上進行比賽,隨後之司令船會向其發出警告;各龍舟不可以超越由竹竿所劃分之航道,如有龍舟超越他人之航道,而干擾其它正常比賽之隊伍,或引致兩艇或多艇相撞,賽事控制員在諮詢航道裁判意見後,有權取消犯規隊伍之比賽資格。
6-3如賽事進行中,發生意外事件或對賽事有嚴重事故發生而影響比賽結果時,航道裁判有權出示(紅旗)終止該組比賽成績,重賽事宜,交由大會裁決;犯規之隊伍不得參與比賽。
6-4練習或比賽完畢後,各隊伍必須儘快劃回登船區,將所有用具交回大會,如大會控制員或裁判發覺任何隊員,故意損壞大會之龍舟及其裝置,大會有權向該隊或隊員罰款澳門幣5,000元,並有權要求該隊伍支付該損壞龍舟或物料之修理費。
6-5如大會控制員或航道裁判發覺任何參賽之隊員,故意令其龍舟入水或翻沉,大會有權向該隊或隊員罰款澳門幣1,000元及取消其參賽資格。
6-6如有隊伍違犯6-4、6-5兩條守則,除罰款外,有關人員將被暫停參加本澳龍舟賽事資格兩年、或視乎個案的嚴重性,罰涉案人員一年至終身停賽。
6-7如有任何參賽隊伍或個別隊員,對大會裁判員或大會工作人員,出言恐嚇、圍堵阻撓或使用武力,阻止裁判員之裁決或工作人員之工作將終身除消其參加本澳龍舟賽資格。
6-8各隊伍必須在5分鐘內完成賽事,大會有權請求未能於限定時間內完成賽事之隊伍離開航道,以免影響下一組賽事進行。
7.終點
7-1終點線上有W號為記;
7-2所有賽事之名次及時間,由大會裁判員公佈,並以此為準;
7-3賽事完畢後,所有隊伍需立即劃回起點召集區上岸;
7-4如賽事有兩艘或多艘龍舟同時衝線未能分出名次時,由抽籤決定;
7-5終點線後設有網閘,以避免龍舟或隊員受損。各隊衝線後應從速將龍舟停定避免觸動該網以生意外。
8.上訴程式
8-1參賽隊伍如對其賽事提出上訴,應由其領隊向組委會之技術及上訴委員會提出;8-2所有上訴應由其領隊於賽事完畢後10分鐘內以書面提出;
8-3所有上訴必須連同澳門幣500元或美元60元附上,如上訴無效,該上訴費用充公;8-4除賽事外,大會不接受其它上訴處理;
8-5如賽果需要照片鑑定或取消資格,大會將先通知有關隊伍之領隊。作出決定後始作宣佈;
8-6在上訴進行時,有關隊伍之隊員必須聽從大會指示,否則,即使上訴得值,該有關隊伍之比賽資格亦被取消。
8-7上訴委員會之裁決為最終決定;
1.一般事項
1-1所有隊員違反大會規則將會被取消其參賽資格;
1-2大龍每隊最多人數為28人包括:
領隊1人
教練1人
運動員26人(包括鼓手、舵手各1人、劃手24人)
總數28人
小龍每隊最多人數為16人包括:
領隊1人
教練1人
運動員14人(包括鼓手、舵手各1人、劃手12人)
總數16人
1-3領隊及教練不可兼任運動員;
1-4鼓手或舵手因故不能參賽時,只能由後備運動員補上;
1-5大會提供龍舟及槳與參賽隊伍,任何隊員不準更改或附加大會提供之用具,各隊員出賽前需檢查大會提供之用具。在賽事進行中,如有任何損壞,大會概不負責,並不可以此理由提出上訴;
1-6所有隊員必須聽從大會人員之指示及調動;
1-7隊長必須隨隊進入檢錄處報到。領隊必須負責與大會聯絡各項事宜,及代表其隊伍出席頒獎儀式;
1-8大會保留拒絕任何隊員參賽之權。
2.安全措施
2-1所有參賽者必須懂得游泳,至少能遊100米或以上;
2-2練習或比賽期間,各參賽者之安全均自行負責,遇有任何意外、死亡、受傷、財物損失等,大會概不負責;
2-3參賽者可穿救生衣,但必須符合安全守則2-1之規定。
3.賽隊
3-1每艘龍舟最多可載鼓手1人、舵手1人及劃手20人(小龍劃手為10人);3-2所有隊員必須對其行為負責以及遵守大會之規則;
3-3所有隊員必須穿著統一制服或運動服,如制服上有商業性廣告,必須於報名時連同設計向大會申請,當獲得大會同意後,方可於制服上印有贊助機構標誌,但其標誌於制服上不可超過15x15釐米英吋及不可較隊伍名稱為大;
3-4各參賽隊伍,不得超過22人(小龍12人)或少於20人(小龍10人),並必須包括鼓手舵手各一名方可落艇比賽。公職人員小龍賽則需最少2名女劃手方可落艇比賽;
3-5如違反3-4條之規定者,大會有權取消其參賽資格及日後之出賽資格。3-6女士不可參加男子隊,男士不可參加女子隊(包括:鼓手、舵手及劃手)。3-7劃手、舵手或鼓手不可參加同項賽事之另一支隊伍及遵守受比賽章程之第9條。
4.檢錄程式
4-1參賽隊伍必須於賽前20分鐘齊集於檢錄處;
4-2大會人員將會查核參賽隊員身份,參賽者需出示大會發出之運動員證;4-3所有隊員必須服從檢錄員之指示落艇;
4-4所有隊伍必須根據規則規定所分配之龍舟及航道出賽;
4-5任何隊伍不得要求選擇龍舟或航道;
4-6當所有隊員落艇後,應從速劃離登船碼頭駛向起點;
4-7參賽隊伍向起點出發時,必須保持航道暢通,遠離比賽航道,並以不影響其它賽事進行為原則。
5.起步程式
5-1各參賽隊伍之龍舟必須在指定之賽道上集合準備比賽;
5-2在起步區內之參賽隊伍,必須服從發令員之指示;
5-3在起步線上,每條航道有繩索一條繫於竹棚上,該繩交與該線航道上之龍舟舵手掌管;此外,艇首亦有繩索一條,由鼓手掌管,以固定龍船位置;當龍舟已準備就緒,所有劃手之槳板必須離水;所有參賽隊伍之龍舟,即各隊劃手之槳板已離水時,發令員發號施令。5-4當發令員認為各龍舟已各就各位後,將會搖動旗號(黑白格仔旗)表示即將開始比賽。(示意終點裁判準備)
5-5當發令員開賽將會叫出「準備」然後響號比賽開始。
5-6當發令員發覺有隊伍偷步或犯規,立即連續性發出短號,表示需要重新起步,所有龍舟必須儘快劃回起點重新安排比賽;
5-7如有隊伍劃手之槳板於「準備」口令與響號間觸水,將被視為偷步;任何隊伍拒絕立即回航或在發生第二次偷步事件中犯規,其參賽資格將被取消;
5-8關於偷步事項,第一次發生偷步事件時裁判員將出示黃牌及顯示偷步隊伍之航道編號以作警告;第二次時無論任何隊伍犯規(該隊伍即使是第一次偷步),裁判員將出示紅牌警告及顯示偷步隊伍之航道編號,把其參賽資格取消,而賽事將繼續進行,不再另有第三次起步;
5-9各隊職員(領隊及教練)有責任向各隊員解釋上述步驟。
6.比賽守則
6-1所有航道由起點至終點劃一直線,參賽之隊伍必須在其航道上進行比賽,航道上均有竹竿及彩旗分隔,以資識別。
6-2每場賽事,大會派出航道裁判尾隨各參賽之龍舟,進行監察;任何參賽之龍舟未能有效在其航道上進行比賽,隨後之司令船會向其發出警告;各龍舟不可以超越由竹竿所劃分之航道,如有龍舟超越他人之航道,而干擾其它正常比賽之隊伍,或引致兩艇或多艇相撞,賽事控制員在諮詢航道裁判意見後,有權取消犯規隊伍之比賽資格。
6-3如賽事進行中,發生意外事件或對賽事有嚴重事故發生而影響比賽結果時,航道裁判有權出示(紅旗)終止該組比賽成績,重賽事宜,交由大會裁決;犯規之隊伍不得參與比賽。
6-4練習或比賽完畢後,各隊伍必須儘快劃回登船區,將所有用具交回大會,如大會控制員或裁判發覺任何隊員,故意損壞大會之龍舟及其裝置,大會有權向該隊或隊員罰款澳門幣5,000元,並有權要求該隊伍支付該損壞龍舟或物料之修理費。
6-5如大會控制員或航道裁判發覺任何參賽之隊員,故意令其龍舟入水或翻沉,大會有權向該隊或隊員罰款澳門幣1,000元及取消其參賽資格。
6-6如有隊伍違犯6-4、6-5兩條守則,除罰款外,有關人員將被暫停參加本澳龍舟賽事資格兩年、或視乎個案的嚴重性,罰涉案人員一年至終身停賽。
6-7如有任何參賽隊伍或個別隊員,對大會裁判員或大會工作人員,出言恐嚇、圍堵阻撓或使用武力,阻止裁判員之裁決或工作人員之工作將終身除消其參加本澳龍舟賽資格。
6-8各隊伍必須在5分鐘內完成賽事,大會有權請求未能於限定時間內完成賽事之隊伍離開航道,以免影響下一組賽事進行。
7.終點
7-1終點線上有W號為記;
7-2所有賽事之名次及時間,由大會裁判員公佈,並以此為準;
7-3賽事完畢後,所有隊伍需立即劃回起點召集區上岸;
7-4如賽事有兩艘或多艘龍舟同時衝線未能分出名次時,由抽籤決定;
7-5終點線後設有網閘,以避免龍舟或隊員受損。各隊衝線後應從速將龍舟停定避免觸動該網以生意外。
8.上訴程式
8-1參賽隊伍如對其賽事提出上訴,應由其領隊向組委會之技術及上訴委員會提出;8-2所有上訴應由其領隊於賽事完畢後10分鐘內以書面提出;
8-3所有上訴必須連同澳門幣500元或美元60元附上,如上訴無效,該上訴費用充公;8-4除賽事外,大會不接受其它上訴處理;
8-5如賽果需要照片鑑定或取消資格,大會將先通知有關隊伍之領隊。作出決定後始作宣佈;
8-6在上訴進行時,有關隊伍之隊員必須聽從大會指示,否則,即使上訴得值,該有關隊伍之比賽資格亦被取消。
8-7上訴委員會之裁決為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