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倍兒爽8
-
2 # I真
如果實事求是哪還叫律師嗎?律師的目標很明確,就是為當事人尋找法律上的漏洞,找出有利於當事人的證據,證人,證詞(真假不重要),讓法官作出最有利於當事人的判決。
-
3 # 一中隊長
不是也不能。
凡是對辨護物件不利的原告不知道的證據,都不可以拿出來,那是原告的事情。
拿人錢財替人消災,儘量減少被告人的刑責,保護被告人的利益,才是律師的職責。
-
4 # 秋隱冬來翹首春
律師辯護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點和司法機關辦案的原則是一樣的。
但是,律師如果發現自己的客戶有其他的犯罪行為,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不得舉報自己的客戶。其中原因是這樣才能維護律師和客戶之間的信賴關係。失去了信賴關係,律師制度就無法存在了。
這一點,許多人接受不了。說明還得不斷地宣傳律師制度是社會主義法制的當然組成部分,宣傳律師制度的完整內容。而不是從自己的理解出發,隨意解讀律師的工作內容。
社會需要形成共識:我們今天看見別人行使包括聘請律師在內的辯護權,不需要反感,因為我們自己也許在某一天也會需要。
-
5 # 無硯齋
是!
實事求是很難。
律師職業的任務,就是要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為當事人爭取實事求是待遇的最大權益。
-
6 # 知情達理懂法
現在很多人都認為刑辯律師的意義不是為查明事實,而是給當事人脫罪,為此可以不擇手段。這不是公平正義,這是走入歧途。
-
7 # 孔濤15904259839
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以事實證明為依據,否則涉嫌虛假訴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千萬記得不要違法犯罪
-
8 # 瞿磊律師
為了更好地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弄清楚一個概念,什麼是律師?或者說在中國現在的司法環境中律師的概念是什麼?目前就有關律師執業方面的規範,首當其衝的就是《律師法》,當然還有律協、司法行政部門頒佈的一些執業規範、行業規範等等。我覺得既然貫徹依法治國的原則,以《律師法》為論述的依據是最為有力和相對權威的。
《律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三條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有關情況和資訊,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資訊除外。
結合上述條文,律師的工作只有一項就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接受當事人的委託或者法院的指定。即使是被法院指定,這裡一般就是指法律援助的情況,服務的物件也是當事人,而非法院或者其他機關。其次,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所要維護的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正面很好理解這個意思,意思也很直白。從反面分析,律師是沒有打擊犯罪或者檢舉、揭發當事人的義務,當然律師也絕不能參與到當事人涉嫌違法犯罪的活動中去。
進一步分析,律師辯護是否一定要實事求是。這個問題的回答,我覺得毋庸置疑,就算問一百、一千個律師也是毋庸置疑的,一定是要實事求是去辯護、代理案件,無論民事還是刑事。《律師法》第三條也是如此規定的。但,所謂的實事求是所依據的事實是什麼?是大眾眼中看到的事實?是被害人及家屬描述的事實?是偵查機關偵查出來的事實?是檢察機關公訴主張的事實?還是法院最後認定的事實?不少人會問出這個問題,就是在於其依據自己的是非善惡做出了價值判斷。壞事一定是這個壞人做的,所以律師不能幫助這個壞人,律師幫助這個壞人就不是實事求是。網上一搜可知的“冤假錯案”,胥敬祥搶劫案、徐計彬強姦案、聶樹斌強姦殺人案、佘祥林殺妻案、孫萬剛強姦殺人案、內蒙古呼格吉勒圖姦殺案、李久明入室殺人案、張紹友“姦殺侄女”案、念斌投毒案、趙作海殺人案。這些在翻案之前可都是所謂的鐵案,估計在當時不少人眼中都是實事求是的結果。在2022年的今天這種事其實也可能在發生,只不過我們不知道而已。換句話說這些冤案中的被告人真的就百分之百是無辜的麼?沒有人在現場還原事實,即使現在被翻案,從理性角度看我們也不能直接得出肯定的結論。
回到問題本身來說,我們要考慮律師在訴訟過程中的具體定位,刑事案件也好,民事案件也好。律師作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執業者,沒有義務或者不應當以還原事實為己任,如果還有人是持這個觀點,只能說中國法治建設仍然任重而道遠。律師只要是在法律範圍之內執業,其第一要務是幫助當事人獲取最大利益,或者儘量減少損失。律師所依據的事實也只能是當事人所陳述以及現有證據所顯示的事實,而且要充分信任你的當事人,或者說在委託過程中你也只能相信你的當事人。如果說,你已經對當事人的陳述已經毫無信任,那也只能解除委託關係。律師之所以這麼做不僅僅是為了律師費或者代理費。在某個電視劇裡,有這麼一句臺詞“法律好像是長在懸崖上的花,當你走投無路想緊緊握住它的時候,很可能會掉入懸崖”無論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還是民事訴訟中委託人也好,當他們需要法律幫助的時候,可能已經是在他們面臨生死之下唯一的選擇,而律師則可能是可以讓他們既能握住希望之花而不會掉入懸崖的人。我們要思考一個問題,受害人難道是在這個案件中唯一的受害者麼?
不過,我們也要明白,律師維護當事人權益是有邊界的,《律師法》第38條規定如果在執業活動中發現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活動仍然有義務報告有關機關。同時,律師也不能從事違反《律師法》第四十條內容的相關行為。
因此,我得出的結論就是律師必須實事求是地去辯護!
-
9 # 認真的張律師
如果你說的是刑事辯護,準確地說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護,不是你說的當事人。
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當然要實事求是。但是律師講的實事求是,可能和你理解的不一樣。
1.一般情況下,檢察院在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時候,不大可能還有檢察院沒有掌握的犯罪證據而被律師掌握了,律師隱瞞了這些犯罪證據。如果真的發生了律師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的情況,律師這個職業也要求律師沒有義務向偵察機關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因為律師執業就是基於委託人對律師的信任,如果律師可以隨意披露對委託人不利的證據,律師這個職業早就不存在了。
2.優秀的刑事辯護律師,不會否認已經有合法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但是這並等於就不能為犯罪嫌疑人辯護。
舉個最簡單、最普通的案件。
三個人合夥盜竊,盜竊的事實清楚。但是,每一個人在盜竊中發揮什麼樣的作用,是主犯還是從犯?他們所盜竊的物品的價值到底是多少、鑑定機構定價是否合理?其中誰是初犯,誰是累犯?公安機關取得犯罪嫌疑人犯罪證據的程式是否合法?這都是律師可以合法展開有效辯護的空間。
如果你去看看羅翔老師講的那些法律課影片,就會知道認定犯罪、如何量刑是非常複雜的事情,否則,就不需要在法學院學200小時左右的刑法學課程了。
3.優秀的刑事辯護律師,會千方百計尋找對犯罪嫌疑人有力的證據和證人。他們不會教證人如何去歪曲事實、編造事實的,因為一旦露餡(很容易露餡),律師就進去了。絕大多數律師在這個問題上也沒有你想的那麼傻。
回覆列表
律師是一種職業,是依法治國的踐行者,是維護法律尊嚴的操守,是當事人的守護神!唉,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啊。想著法弄錢的律師有、包贏律師有。多數律師還是有職業道德的,儘可能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