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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定性這個問題 ,首先要確認一下被嫖娼人員是否有舉報,如果有舉報則該行為構成誹謗罪。
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具體為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新司法解釋具體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 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
(二) 將資訊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資訊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二)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 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另外,誹謗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關於如何界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新出臺的司法解釋列舉如下:
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 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 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 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
(四) 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 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 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 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根據刑法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當然,如果被造謠者沒有取證舉報,以上法律條款只做為司法依據,正所為民不舉官不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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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無憑無據,就有可能違法,涉嫌造謠、傳謠,造謠者、群主,都可能會被拘留的。以訛傳訛,看來已經造成一定影響了。
群主建的群,負有管理責任,不得在群內造謠、傳謠,擾亂社會秩序,對他人造成傷害的,除追究當事人責任,還會追究群主的責任。
嫖娼,不是說有就有的,得根據當事人有沒有嫖娼行為,是否發生關係,是否支付嫖資,只有具備了這三個條件,有嫖娼行為、發生關係、支付嫖資,才涉嫌構成嫖娼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會被拘留罰款的。
要是當事人真涉嫌嫖娼,舉報嫖娼,得向公安機關舉報,不能亂說,否則,就有可能侵犯他人隱私,擾亂社會秩序,對當事人,以及他人生活造成影響,自己也會受牽連。
大家見過這樣亂傳別人的事情嗎?有沒有受到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