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新冠疫情;放棄中標;不可抗力
案例回放
2020年10月,某醫院的“醫療裝置一批”採購專案公開招標,分為四個包:第一包採購心臟彩色多普勒超聲診斷儀,預算300萬元;第二包採購青奧採購超聲高頻外科手術系統,預算550萬元;第三包採購電子膽道鏡系統,預算80萬元;第四包採購全高畫質電子腹腔鏡系統,預算150萬元。
2020年11月20日釋出中標公告,C供應商被確認為該專案第三包的中標人。11月23日,C供應商向採購人遞交放棄中標宣告,稱“新冠疫情原因當地政府要求停工”。採購人要求C供應商提供當地政府要求停工的相關證明,C供應商未提供。採購人去函C供應商要求及時簽訂合同,C供應商未響應。截至2021年1月16日仍未與採購人簽訂合同。
隨後,財政部門對C供應商公司作出罰款4000元、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以及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問題引出
以“新冠疫情原因當地政府要求停工”為由放棄中標,是否可以?
專家點評
天津市政府採購中心評標部部長王永鋒認為,政府採購中標、成交通知書一經發出,對採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採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必須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簽訂政府採購合同。但有一種例外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如果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形,供應商是可以放棄中標成交、或者拒籤合同的。何為不可抗力?《民法典》對“不可抗力”的定義: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具有偶發性,主要表現形式有兩種:一種是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等;另一種是社會異常行為,如戰爭、疫情等。
政府採購資訊報社創辦社長兼總編輯劉亞利表示,在暴發之初新冠疫情屬於不可抗力,這是確定無疑的。但是在新冠疫情常態化之後,就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所在區域由於散點暴發被政府宣佈進入封鎖狀態,不得不限制人員出入,供應商的生產經營因此受到損失,是應當視為不可抗力,因為這種情形符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特徵。但是如果不是當地暴發疫情,當地人民政府沒有宣佈封鎖措施,或者供應商的生產經營不在封鎖措施影響範圍內,僅憑疫情的大環境主張放棄中標成交,則不應認定為不可抗力。因為新冠疫情已經開始了很長一段時間,供應商在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時,應當盡到審慎義務,評估新冠疫情外部環境帶來的履約風險。
對於屬於遭受不可抗力的新冠疫情影響的,供應商負有舉證責任,比如當地人民政府的公告、通告、命令等。本案例中,C供應商拒絕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應承擔舉證不力的責任,即推定不可抗力不成立。自然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財政部門據此做出的認定和處罰是正確的。
法規連結
《政府採購法》
第四十六條 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中標、成交通知書對採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採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專案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關鍵詞
新冠疫情;放棄中標;不可抗力
案例回放
2020年10月,某醫院的“醫療裝置一批”採購專案公開招標,分為四個包:第一包採購心臟彩色多普勒超聲診斷儀,預算300萬元;第二包採購青奧採購超聲高頻外科手術系統,預算550萬元;第三包採購電子膽道鏡系統,預算80萬元;第四包採購全高畫質電子腹腔鏡系統,預算150萬元。
2020年11月20日釋出中標公告,C供應商被確認為該專案第三包的中標人。11月23日,C供應商向採購人遞交放棄中標宣告,稱“新冠疫情原因當地政府要求停工”。採購人要求C供應商提供當地政府要求停工的相關證明,C供應商未提供。採購人去函C供應商要求及時簽訂合同,C供應商未響應。截至2021年1月16日仍未與採購人簽訂合同。
隨後,財政部門對C供應商公司作出罰款4000元、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以及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問題引出
以“新冠疫情原因當地政府要求停工”為由放棄中標,是否可以?
專家點評
天津市政府採購中心評標部部長王永鋒認為,政府採購中標、成交通知書一經發出,對採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採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必須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簽訂政府採購合同。但有一種例外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如果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形,供應商是可以放棄中標成交、或者拒籤合同的。何為不可抗力?《民法典》對“不可抗力”的定義: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具有偶發性,主要表現形式有兩種:一種是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等;另一種是社會異常行為,如戰爭、疫情等。
政府採購資訊報社創辦社長兼總編輯劉亞利表示,在暴發之初新冠疫情屬於不可抗力,這是確定無疑的。但是在新冠疫情常態化之後,就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所在區域由於散點暴發被政府宣佈進入封鎖狀態,不得不限制人員出入,供應商的生產經營因此受到損失,是應當視為不可抗力,因為這種情形符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特徵。但是如果不是當地暴發疫情,當地人民政府沒有宣佈封鎖措施,或者供應商的生產經營不在封鎖措施影響範圍內,僅憑疫情的大環境主張放棄中標成交,則不應認定為不可抗力。因為新冠疫情已經開始了很長一段時間,供應商在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時,應當盡到審慎義務,評估新冠疫情外部環境帶來的履約風險。
對於屬於遭受不可抗力的新冠疫情影響的,供應商負有舉證責任,比如當地人民政府的公告、通告、命令等。本案例中,C供應商拒絕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應承擔舉證不力的責任,即推定不可抗力不成立。自然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財政部門據此做出的認定和處罰是正確的。
法規連結
《政府採購法》
第四十六條 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中標、成交通知書對採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採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專案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