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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傑出和興

    如果當時寫的字據,是真實正規合法的,那麼即使當事人死亡了,是不影響這張字據的法律責任,必須繼續執行合同所籤的條款!

  • 2 # 齊東晏子

    首先,農村私人寫的租地字據,只要是雙方平等協商,是個人真實意願的表現,不存在欺騙、協迫等行為,這種字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簽字的當事人去世,也就是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去世,合同約定時間未到,這合同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這確實要認真分析一下。

    現實生活中,我們在簽訂合同時,一般只會附加一個不可抗力的條款,很少約定如果一方當事人死亡後該合同是否自動終止,所以一旦遇到一方當事人死亡的現象,往往會帶來麻煩的法律問題,有可能去世的一方繼承人會成為被告要求改造被繼承人的合同,但多數情況下法院並不會支援這種要求

    對於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效力問題,中國法律並未作出明確規定。《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這一規定,我們可以理解為,合同的效力範圍僅限於合同當事人之間,一旦一方當事人死亡,死去的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就應該自然終止,不應該要求其繼承人繼續改造該合同,合同效力應該自當事人死亡之日起自行終止。

    本題中,簽訂的是土地租賃合同,未說明去世的一方是土地承包方,還是租地的一方。個人認為,農村的土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如果去世的一方當事人是土地承包者,他只是農村家庭戶中的一員,不管其是否為戶主,他去世後只要戶內還有人口,農村集體就不會收回土地,而他代表全家簽訂的土地轉租合同,不應該以他去世為由結束合同,應該繼續履行到合同規定的2027年。

    而如果去世的一方為轉租土地的人,此合同應該為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即,簽訂該合同的人,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和土地經營能力,簽訂合同時就應該對合同負責,認真履行合同。但是,一旦此人死亡,我們不應該要求其繼承人擁有土地經營的能力和經驗,不能把他應該履行的權力和義務轉嫁到其繼承人身上。因為合同畢竟不是債務,不能要求父債子還。《合同法》規定,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屬於不可轉讓的合同,其繼承人也不應繼承該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就本題中,轉租土地方不是代表他的家庭,而是代表他個人簽訂的合同,如果在他合同期間死亡,這應該屬於不可抗力,不應該要求其家庭成員代為履行合同,則該合同自此當事人死亡之日起就應該自然終止。

    總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只能依據一些相關的法律法均由來推定,既要維護正能量,符合公序良俗,又不能違背法律法規。為了減少爭議,簽訂合同時最好籤明遇有不可抗力時,比如一方當事人死亡無法履行合同時,合同應該如何處理,儘量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 3 # 鄒新堂

    在農村私人寫的租地字據,你租包方有字據在手裡,簽字人死了無關係,租地出方有承成人,但是田土地都是國家的,都是集體分到戶口家裡人的地,國家土地政策有變動,集體照樣要收回田土地,合同字據無效作費,租包方是本人同樣參加集體分田土,外面人另作決定,國家無變動到字據2027年有效,田土未種可以收回,岀租包費錢可以收回,田土是租包結租包方種的,不是結你荒的,但是租包方要種好田土字據有效,荒野無效,集體和戶主有權收回,農村人與租包農友們,種田種地一定要種好糧食五穀雜糧,種好農作物品,國家政策要執行集體制度要收回農友們的,國家政策不變動依到合同有效,在下我農民的看法!有效無效,大家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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