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淨化、消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解讀:這一條是關於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提綱挈領、牽頭抓總的條款,修法最核心的要點在本條表述變化中集中體現。本條有兩處重要修改,一是將“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修改為“預防、控制、淨化、消滅動物疫病”;二是增加了“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的表述。
第一處修改體現了國家動物防疫總體思路和實現路徑的重大轉變,與第三條動物防疫定義、第五條動物防疫方針相互銜接。原法中“撲滅”的定義,更多與具體疫情處置相關,是動物疫病控制措施的一種,不宜與預防、控制並列。如新版《動物防疫法》第十四條裡就使用了“動物疫情撲滅”的表述。淨化、消滅是國際上廣泛運用的動物防疫策略,是在預防、控制基礎上逐步根除疫病病原的進一步措施,與預防、控制共同構成動物防疫的主要內容。《國家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2012-2020年)》和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創新體制機制推進農業綠色發展的意見》均有實施動物疫病淨化消滅的表述,後者明確提出“實施動物疫病淨化計劃,推動動物疫病防控從有效控制到逐步淨化、消滅轉變”,可見在國家層面早已明確實施淨化、消滅措施。本次修法將淨化、消滅納入動物防疫範疇,是對中國動物防疫工作內涵與鏈條的重要完善,是對新發展階段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的方向指引,應引起動物防疫工作者的重視。
第二處修改是在三審過程中增加的。如前文所述,《動物防疫法》被列入全華人大常委會專項立法修法工作計劃後,涉及人畜共患病防治的內容得到進一步強化,此處修改也是一個具體體現。
第三條 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包括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診療、淨化、消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以及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
解讀:這一條是關於調整物件。
本條中有兩處重要修改,一是在動物定義中將“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修改為“人工飼養、捕獲的其他動物”,刪除了“合法”二字;二是在動物防疫定義中,增加了“診療、淨化、消滅”和“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
第一處修改刪去“合法”二字後,《動物防疫法》中動物的定義有所擴大,凡人工飼養、捕獲(不論是否合法)的其他動物(筆者理解主要指野生動物),均應依照本法規定採取相關防控措施,防止動物疫病向家畜家禽和人群傳播,填補了此前法律規定上的缺項。
第二處修改,在動物防疫定義中增加了診療、淨化、消滅、無害化處理,進一步拓展了動物防疫的內涵。值得注意的是,動物診療和無害化處理與動物、動物產品檢疫一樣,都是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內容,也都設定了專章予以規範,補充進動物防疫的定義是必要的,但並不意味著這些內容在動物防疫中的地位是相同的。此處修改後,動物防疫工作內容更加全面,監管鏈條更加完整,防控措施更加有效。
第四條 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規定的動物疫病分為下列三類:
(一)一類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豬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對人、動物構成特別嚴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等措施的;
(二)二類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魯氏菌病、草魚出血病等對人、動物構成嚴重危害,可能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採取嚴格預防、控制等措施的;
(三)三類疫病,是指大腸桿菌病、禽結核病、鱉腮腺炎病等常見多發,對人、動物構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及時預防、控制的。
前款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具體病種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動物疫病發生、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及時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具體病種並予以公佈。
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
解讀:這一條是關於動物疫病分類。
本條中有兩處重要修改,一是對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分類原則進行了最佳化完善,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將根據動物疫病發生、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及時調整並公佈病種;二是增加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參與制定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
第一處修改,從動物疫病危害、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的防控措施三個方面對動物疫病進行了全面分類,並要求及時調整公佈具體病種。與一類、二類、三類動物疫病相對應,危害程度從特別嚴重、嚴重到構成危害,損失影響從重大、較大到一般程度,防控措施從緊急、嚴格到及時預防控制,逐層遞減。修訂後的動物疫病分類原則更加科學、清晰、準確。考慮到現行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病種名錄和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制定公佈已有12年,部分病種有調整需要,預計將適時啟動相關名錄修訂。
第二處修改,增加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作為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的制定部門,凸顯了國家對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控的高度重視,有利於統籌做好家畜家禽、野生動物和人的疫病防控工作,強化責任落實,加強部門間的協作配合。
第七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淨化、消滅、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承擔動物防疫相關責任。
解讀:這一條是關於從業者責任義務。
本條由原法第十七條修改完善而來,對從業者需要承擔的防疫義務作了更加系統全面的闡述,在“免疫、消毒”基礎上,增加了“監測、隔離、淨化、消滅、無害化處理”等內容,從預防擴充套件至整個動物防疫工作,並規定“承擔動物防疫相關責任”。長期以來,中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環節從業者的動物防疫主體責任意識比較淡薄,法律對其應當承擔責任的剛性約束不強,特別是非洲豬瘟疫情防控過程中,國家三令五申要求壓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可見這是防疫工作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修訂後,法律中進一步細化、明確了從業者應當承擔的動物防疫義務,較為全面地規定、落實了主體責任,動物防疫責任體系更加健全。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動物防疫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採取有效措施穩定基層機構隊伍,加強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
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群眾做好本轄區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解讀:這一條是關於政府動物防疫職責。
本條修改,主要增加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穩定基層機構隊伍”的表述,並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轄區內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工作。
第一處修改,原因是很清楚的。基層動物防疫機構隊伍一直是動物防疫體系的弱項,特別是在非洲豬瘟疫情防控中暴露得更加充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意見》就明確指出“基層動物防疫體系不健全,防疫能力仍存在短板”。除前述檔案外,近年釋出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穩定生豬生產促進轉型升級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也都對穩定動物防疫機構、加強防疫隊伍和能力建設提出明確要求。
此次修訂,基於動物防疫工作現實需要,及時將政策檔案要求轉化為法律規定,條文表述十分清晰完整,進一步壓實了各級政府動物防疫屬地管理職責,特別是縣級人民政府在穩機構、建隊伍、強能力方面的法定責任,為夯實防疫基礎、鞏固防疫能力提供了更為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二處修改,是明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在動物防疫工作中的責任,推動村委會、居委會在預防、控制措施落實(本條)以及強制免疫(第十八條)、流浪犬貓處置(第三十條)等重要工作環節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的協作機制。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等部門應當建立防止境外動物疫病輸入的協作機制。
解讀:這一條是關於部門協作機制。
本條屬於新增條文,主要是建立兩個部門協作機制,一是建立覆蓋國家和省市縣四級衛生健康和農業農村、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的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協作機制,二是在國家層面建立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等部門防止境外動物疫病輸入協作機制。
關於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協作機制。長期以來,圍繞高致病性禽流感、布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控,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部門釋出了多項政策檔案,部門間的資訊溝通和措施聯動持續開展,已經形成了較為成熟的協作機制。原衛生部、農業部曾發文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控協作機制,國務院於2015年批覆原國家衛生計生委,同意建立國務院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此處作為法定的協調機制固定下來,體現的依然是國家重視公共衛生安全的態度。
關於防止境外動物疫病輸入協作機制。當前中國境外動物疫病防範形勢依然嚴峻,防堵壓力很大。雖然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先是質檢總局,後是海關總署)與農業農村部在制定禁止進境名錄、檢疫疫病名錄和釋出禁令、解禁令等方面共同開展了多項工作,但近十年來小反芻獸疫、非洲豬瘟、牛結節性面板病等動物疫病先後傳入,說明仍需進一步加強部門協作和聯防聯控,不斷提高監測分析、風險防範的能力和效果,切實防堵境外動物疫病傳入。新增這一機制的規定是本次修法的一個亮點,旨在增強動物疫病防控合力。後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若修訂,如何與本條作出銜接,值得關注。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淨化、消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解讀:這一條是關於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提綱挈領、牽頭抓總的條款,修法最核心的要點在本條表述變化中集中體現。本條有兩處重要修改,一是將“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修改為“預防、控制、淨化、消滅動物疫病”;二是增加了“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的表述。
第一處修改體現了國家動物防疫總體思路和實現路徑的重大轉變,與第三條動物防疫定義、第五條動物防疫方針相互銜接。原法中“撲滅”的定義,更多與具體疫情處置相關,是動物疫病控制措施的一種,不宜與預防、控制並列。如新版《動物防疫法》第十四條裡就使用了“動物疫情撲滅”的表述。淨化、消滅是國際上廣泛運用的動物防疫策略,是在預防、控制基礎上逐步根除疫病病原的進一步措施,與預防、控制共同構成動物防疫的主要內容。《國家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2012-2020年)》和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創新體制機制推進農業綠色發展的意見》均有實施動物疫病淨化消滅的表述,後者明確提出“實施動物疫病淨化計劃,推動動物疫病防控從有效控制到逐步淨化、消滅轉變”,可見在國家層面早已明確實施淨化、消滅措施。本次修法將淨化、消滅納入動物防疫範疇,是對中國動物防疫工作內涵與鏈條的重要完善,是對新發展階段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的方向指引,應引起動物防疫工作者的重視。
第二處修改是在三審過程中增加的。如前文所述,《動物防疫法》被列入全華人大常委會專項立法修法工作計劃後,涉及人畜共患病防治的內容得到進一步強化,此處修改也是一個具體體現。
第三條 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包括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診療、淨化、消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以及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
解讀:這一條是關於調整物件。
本條中有兩處重要修改,一是在動物定義中將“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修改為“人工飼養、捕獲的其他動物”,刪除了“合法”二字;二是在動物防疫定義中,增加了“診療、淨化、消滅”和“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
第一處修改刪去“合法”二字後,《動物防疫法》中動物的定義有所擴大,凡人工飼養、捕獲(不論是否合法)的其他動物(筆者理解主要指野生動物),均應依照本法規定採取相關防控措施,防止動物疫病向家畜家禽和人群傳播,填補了此前法律規定上的缺項。
第二處修改,在動物防疫定義中增加了診療、淨化、消滅、無害化處理,進一步拓展了動物防疫的內涵。值得注意的是,動物診療和無害化處理與動物、動物產品檢疫一樣,都是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內容,也都設定了專章予以規範,補充進動物防疫的定義是必要的,但並不意味著這些內容在動物防疫中的地位是相同的。此處修改後,動物防疫工作內容更加全面,監管鏈條更加完整,防控措施更加有效。
第四條 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規定的動物疫病分為下列三類:
(一)一類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豬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對人、動物構成特別嚴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等措施的;
(二)二類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魯氏菌病、草魚出血病等對人、動物構成嚴重危害,可能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採取嚴格預防、控制等措施的;
(三)三類疫病,是指大腸桿菌病、禽結核病、鱉腮腺炎病等常見多發,對人、動物構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及時預防、控制的。
前款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具體病種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動物疫病發生、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及時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具體病種並予以公佈。
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
解讀:這一條是關於動物疫病分類。
本條中有兩處重要修改,一是對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分類原則進行了最佳化完善,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將根據動物疫病發生、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及時調整並公佈病種;二是增加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參與制定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
第一處修改,從動物疫病危害、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的防控措施三個方面對動物疫病進行了全面分類,並要求及時調整公佈具體病種。與一類、二類、三類動物疫病相對應,危害程度從特別嚴重、嚴重到構成危害,損失影響從重大、較大到一般程度,防控措施從緊急、嚴格到及時預防控制,逐層遞減。修訂後的動物疫病分類原則更加科學、清晰、準確。考慮到現行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病種名錄和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制定公佈已有12年,部分病種有調整需要,預計將適時啟動相關名錄修訂。
第二處修改,增加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作為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的制定部門,凸顯了國家對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控的高度重視,有利於統籌做好家畜家禽、野生動物和人的疫病防控工作,強化責任落實,加強部門間的協作配合。
第七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淨化、消滅、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承擔動物防疫相關責任。
解讀:這一條是關於從業者責任義務。
本條由原法第十七條修改完善而來,對從業者需要承擔的防疫義務作了更加系統全面的闡述,在“免疫、消毒”基礎上,增加了“監測、隔離、淨化、消滅、無害化處理”等內容,從預防擴充套件至整個動物防疫工作,並規定“承擔動物防疫相關責任”。長期以來,中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環節從業者的動物防疫主體責任意識比較淡薄,法律對其應當承擔責任的剛性約束不強,特別是非洲豬瘟疫情防控過程中,國家三令五申要求壓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可見這是防疫工作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修訂後,法律中進一步細化、明確了從業者應當承擔的動物防疫義務,較為全面地規定、落實了主體責任,動物防疫責任體系更加健全。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動物防疫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採取有效措施穩定基層機構隊伍,加強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
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群眾做好本轄區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解讀:這一條是關於政府動物防疫職責。
本條修改,主要增加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穩定基層機構隊伍”的表述,並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轄區內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工作。
第一處修改,原因是很清楚的。基層動物防疫機構隊伍一直是動物防疫體系的弱項,特別是在非洲豬瘟疫情防控中暴露得更加充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意見》就明確指出“基層動物防疫體系不健全,防疫能力仍存在短板”。除前述檔案外,近年釋出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穩定生豬生產促進轉型升級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也都對穩定動物防疫機構、加強防疫隊伍和能力建設提出明確要求。
此次修訂,基於動物防疫工作現實需要,及時將政策檔案要求轉化為法律規定,條文表述十分清晰完整,進一步壓實了各級政府動物防疫屬地管理職責,特別是縣級人民政府在穩機構、建隊伍、強能力方面的法定責任,為夯實防疫基礎、鞏固防疫能力提供了更為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二處修改,是明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在動物防疫工作中的責任,推動村委會、居委會在預防、控制措施落實(本條)以及強制免疫(第十八條)、流浪犬貓處置(第三十條)等重要工作環節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的協作機制。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等部門應當建立防止境外動物疫病輸入的協作機制。
解讀:這一條是關於部門協作機制。
本條屬於新增條文,主要是建立兩個部門協作機制,一是建立覆蓋國家和省市縣四級衛生健康和農業農村、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的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協作機制,二是在國家層面建立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等部門防止境外動物疫病輸入協作機制。
關於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協作機制。長期以來,圍繞高致病性禽流感、布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控,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部門釋出了多項政策檔案,部門間的資訊溝通和措施聯動持續開展,已經形成了較為成熟的協作機制。原衛生部、農業部曾發文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控協作機制,國務院於2015年批覆原國家衛生計生委,同意建立國務院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此處作為法定的協調機制固定下來,體現的依然是國家重視公共衛生安全的態度。
關於防止境外動物疫病輸入協作機制。當前中國境外動物疫病防範形勢依然嚴峻,防堵壓力很大。雖然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先是質檢總局,後是海關總署)與農業農村部在制定禁止進境名錄、檢疫疫病名錄和釋出禁令、解禁令等方面共同開展了多項工作,但近十年來小反芻獸疫、非洲豬瘟、牛結節性面板病等動物疫病先後傳入,說明仍需進一步加強部門協作和聯防聯控,不斷提高監測分析、風險防範的能力和效果,切實防堵境外動物疫病傳入。新增這一機制的規定是本次修法的一個亮點,旨在增強動物疫病防控合力。後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若修訂,如何與本條作出銜接,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