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私人診所的管理,促進私人診所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對私人診所的設定和監督管理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私人診所設定申請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非在職醫務人員,有執業醫師資格,經註冊後在醫療機構中執業滿5年;
(二)設定二級西醫或三級中醫診療科目診所的,申請人應具有副主任醫師或以上職稱;
(三)男性年齡在65週歲以下,女性年齡在60週歲以下,且身體健康;
(四)離退休的衛生技術人員須經原工作單位同意;
(五)註冊資金:私人西醫診所不少於30萬元,私人中醫診所不少於15萬元;
(六)具有常住戶口。
(七)診所場地必須長期固定(非申請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賃協議)並且符合衛生部頒佈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要求,以1名醫生,1名護士計,使用面積不小於40平方米,聘用衛技人員每增加1名,面積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xxx市區域衛生規劃和當地的醫療機構設定規劃。
第三條 凡申請設定私人診所,應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設定申請書(必須申明是營利性醫療機構);
(二)設定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
(四)其他材料(身份證影印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註冊資金證明材料、縣或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體檢表、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個人工作簡歷,離退休人員提供原單位同意證明,租賃房屋的需提交租賃協議)。
第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後,根據本規定和當地《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答覆。被批准的,應向申請人發給《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應註明為營利性醫療機構)。
第五條 申請人取得《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後,在3個月內籌建完畢,向批准其設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手續;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後,在20個工作日內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稽核,合格者給予註冊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上註明營利性醫療機構。
私人診所必須在核準的範圍內開展診療活動。
第六條 私人診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應到同級工商、稅務、物價等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七條 各縣(市)、區要根據醫療服務供給及需求狀況,依照《xxx市區域衛生規劃》和當地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對私人診所的設定進行合理佈局。
暫不審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診所。
第八條 私人診所聘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必須報其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同意。
第九條 私人診所原則上只能設定1個診療科目,確需增設診療科目的,需具有相應臨床經驗,提供醫師執業證書(執業範圍欄目中註明至少有2個專業),並具有相應的診療條件。
第十條 對於已開辦的私人診所要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加強管理和監督,對於行醫活動超過登記核准的診療科目,擅自外聘醫務人員,擅自開設二級西醫、三級中醫診療科目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嚴肅查處,以保證醫療安全,維護廣大群眾切身利益。
對於非法遊醫、無證行醫要堅決依法予以取締,維護正常醫療秩序。
第十一條 負責私人診所審批的國家工作人員要依法審批,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一條 為加強對私人診所的管理,促進私人診所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對私人診所的設定和監督管理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私人診所設定申請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非在職醫務人員,有執業醫師資格,經註冊後在醫療機構中執業滿5年;
(二)設定二級西醫或三級中醫診療科目診所的,申請人應具有副主任醫師或以上職稱;
(三)男性年齡在65週歲以下,女性年齡在60週歲以下,且身體健康;
(四)離退休的衛生技術人員須經原工作單位同意;
(五)註冊資金:私人西醫診所不少於30萬元,私人中醫診所不少於15萬元;
(六)具有常住戶口。
(七)診所場地必須長期固定(非申請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賃協議)並且符合衛生部頒佈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要求,以1名醫生,1名護士計,使用面積不小於40平方米,聘用衛技人員每增加1名,面積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xxx市區域衛生規劃和當地的醫療機構設定規劃。
第三條 凡申請設定私人診所,應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設定申請書(必須申明是營利性醫療機構);
(二)設定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
(四)其他材料(身份證影印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註冊資金證明材料、縣或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體檢表、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個人工作簡歷,離退休人員提供原單位同意證明,租賃房屋的需提交租賃協議)。
第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後,根據本規定和當地《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答覆。被批准的,應向申請人發給《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應註明為營利性醫療機構)。
第五條 申請人取得《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後,在3個月內籌建完畢,向批准其設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手續;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後,在20個工作日內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稽核,合格者給予註冊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上註明營利性醫療機構。
私人診所必須在核準的範圍內開展診療活動。
第六條 私人診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應到同級工商、稅務、物價等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七條 各縣(市)、區要根據醫療服務供給及需求狀況,依照《xxx市區域衛生規劃》和當地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對私人診所的設定進行合理佈局。
暫不審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診所。
第八條 私人診所聘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必須報其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同意。
第九條 私人診所原則上只能設定1個診療科目,確需增設診療科目的,需具有相應臨床經驗,提供醫師執業證書(執業範圍欄目中註明至少有2個專業),並具有相應的診療條件。
第十條 對於已開辦的私人診所要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加強管理和監督,對於行醫活動超過登記核准的診療科目,擅自外聘醫務人員,擅自開設二級西醫、三級中醫診療科目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嚴肅查處,以保證醫療安全,維護廣大群眾切身利益。
對於非法遊醫、無證行醫要堅決依法予以取締,維護正常醫療秩序。
第十一條 負責私人診所審批的國家工作人員要依法審批,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