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審計是案件管轄的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採用審計手段對有關會計事項進行審查。目的在於發現犯罪、證實犯罪和懲辦犯罪,準確公正地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司法審計屬於專項審計。 司法審計及其流程 司法審計是司法人員在辦理經濟案件時,應用專門技術方法,透過對案件資金運用規律的分析,從會計資料中收集會計證據,證明與資金相關案件事實的訴訟活動。司法會計鑑定是指司法機關為了查明案情,在解決案件中的會計問題時,指派或聘請有會計專業知識的人對會計問題進行判斷和驗證,並作出司法會計鑑定結論的訴訟活動。 一、司法審計範圍 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的司法會計鑑定的範圍,實踐中,一般在下列情況下提出司法會計鑑定: 1.在偵察過程中,偵察人員對有關會計資料無法解釋; 2.在計算犯罪數額時,需要會計核算原理和方法; 3.偵察人員對有關會計資料證明案件事實的認識有分歧意見; 4.案情複雜,涉及的會計資料眾多; 5.告人提出有正當理由的申請,要求指定進行司法會計鑑定 ; 6.被告人的辯護人有正當理由的提出進行司法會計鑑定; 7.其他需要司法會計鑑定的事項。 二、司法審計業務的流程 司法審計是偵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必須按訴訟的有關規定進行。司法審計的程式是否合法,將直接影響到鑑定結論的證明效力。根據實踐中形成的慣例和刑事訴訟法的精神,司法審計一般要經過審計的指定、進行鑑定和作出鑑定結論三個必要的程式。 (一)審計的指定 審計的指定包括審計的指出、選用司法會審計人、發出審計通知書和送交審計材料等內容。司法人員在決定審計並選擇好司法審計人員後,和聘請的司法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簽定審計通知書,並提供相關的資料。 (二)進行審計 司法會計審計人員接受審計任務後,應在指定地點進行審計,不得將審計資料帶出指定地點。司法審計人員可以透過以下方式進行: 1.分析、檢查送檢的會計資料; 2.檢查被告所在單位的會計資料。如果需要從中調取有關的憑證,應由偵察人員進行,而不能由司法審計人員直接調取;司法審計人員還可參加偵察活動中的勘驗檢查,並在勘驗檢查筆錄中註明; 3.詢問被告人。在詢問過程中,應有偵察人員在場,有偵察人員主持進行詢問,司法審計人員不能單獨詢問被告人; 4.要求進行筆記鑑定。對於提供的會計資料有塗改偽造的痕跡,司法審計人員為了明確責任,以利進行正確的判斷,可要求司法人員對憑證等會計資料進行筆跡鑑定。 5.要求司法人員提供新的資料。在鑑定時,發現審計通知書中所列問題僅靠提供的材料不能作出判斷時,可要求偵察人員提供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作出審計結論 司法審計人員在進行上述活動後,運用專業知識對案件中的會計問題進行推斷評判,作出司法審計結論,出具司法審計報告。根據分析論證結果,結合委託審計的內容,作出財務事實性結論。結論只能回答事實問題,不能回答法律問題,結論一般包括:財產使用權轉移的事實及金額,財產所有權轉移的事實及金額,財產滅失的事實及金額,經營數額和獲利數額等。 (四)司法審計報告的補充和修改 司法審計書經司法人員審查後,如認為審計書的內容不完整或有其他情況,應要求司法審計人員對其補充或修改。 1.司法審計書措辭不確切,或對有關法律事實進行評論; 2.司法審計書沒有解決審計通知書中提出的所有問題; 3.由於司法審計人員的疏忽,審計書中的資料計算有誤或筆誤; 4.司法人員在偵察中發現被告人有新的犯罪線索,或取得新的證據。 5.被告人要求補充審計。 在上述情況下,司法機關應指定進行補充審計或修改審計書。補充鑑定可由原司法審計人員進行,也可聘請另外的審計人員;修改審計書應由原鑑定人員進行,並在修改處簽章證明。 (五)重新審計 在下列情況下,應重新審計: 1.審計書中,幾個審計人員的鑑定結論有矛盾,而司法人員不能判斷那種結論正確時,可指定重新審計; 2.司法審計人員作審計書後,司法人員又取得司法審計新的資料,而這種資料與審計人員據以作出審計書的資料相矛盾; 3.審計書與其他訴訟證據明顯矛盾,而不能判明誰正確的; 4.司法審計人員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5.審計書的內容嚴重地違反訴訟程式和規定,弄虛作假的; 6.審計書的內容嚴重超出司法會計鑑定人員許可權範圍的; 7.被告人或被告辯護人有正當理由提出要求的。 在上述情況下,應另外聘請司法會計鑑定人員,不得聘請原司法審計人員,並重新作出審計結論。
司法審計是案件管轄的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採用審計手段對有關會計事項進行審查。目的在於發現犯罪、證實犯罪和懲辦犯罪,準確公正地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司法審計屬於專項審計。 司法審計及其流程 司法審計是司法人員在辦理經濟案件時,應用專門技術方法,透過對案件資金運用規律的分析,從會計資料中收集會計證據,證明與資金相關案件事實的訴訟活動。司法會計鑑定是指司法機關為了查明案情,在解決案件中的會計問題時,指派或聘請有會計專業知識的人對會計問題進行判斷和驗證,並作出司法會計鑑定結論的訴訟活動。 一、司法審計範圍 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的司法會計鑑定的範圍,實踐中,一般在下列情況下提出司法會計鑑定: 1.在偵察過程中,偵察人員對有關會計資料無法解釋; 2.在計算犯罪數額時,需要會計核算原理和方法; 3.偵察人員對有關會計資料證明案件事實的認識有分歧意見; 4.案情複雜,涉及的會計資料眾多; 5.告人提出有正當理由的申請,要求指定進行司法會計鑑定 ; 6.被告人的辯護人有正當理由的提出進行司法會計鑑定; 7.其他需要司法會計鑑定的事項。 二、司法審計業務的流程 司法審計是偵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必須按訴訟的有關規定進行。司法審計的程式是否合法,將直接影響到鑑定結論的證明效力。根據實踐中形成的慣例和刑事訴訟法的精神,司法審計一般要經過審計的指定、進行鑑定和作出鑑定結論三個必要的程式。 (一)審計的指定 審計的指定包括審計的指出、選用司法會審計人、發出審計通知書和送交審計材料等內容。司法人員在決定審計並選擇好司法審計人員後,和聘請的司法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簽定審計通知書,並提供相關的資料。 (二)進行審計 司法會計審計人員接受審計任務後,應在指定地點進行審計,不得將審計資料帶出指定地點。司法審計人員可以透過以下方式進行: 1.分析、檢查送檢的會計資料; 2.檢查被告所在單位的會計資料。如果需要從中調取有關的憑證,應由偵察人員進行,而不能由司法審計人員直接調取;司法審計人員還可參加偵察活動中的勘驗檢查,並在勘驗檢查筆錄中註明; 3.詢問被告人。在詢問過程中,應有偵察人員在場,有偵察人員主持進行詢問,司法審計人員不能單獨詢問被告人; 4.要求進行筆記鑑定。對於提供的會計資料有塗改偽造的痕跡,司法審計人員為了明確責任,以利進行正確的判斷,可要求司法人員對憑證等會計資料進行筆跡鑑定。 5.要求司法人員提供新的資料。在鑑定時,發現審計通知書中所列問題僅靠提供的材料不能作出判斷時,可要求偵察人員提供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作出審計結論 司法審計人員在進行上述活動後,運用專業知識對案件中的會計問題進行推斷評判,作出司法審計結論,出具司法審計報告。根據分析論證結果,結合委託審計的內容,作出財務事實性結論。結論只能回答事實問題,不能回答法律問題,結論一般包括:財產使用權轉移的事實及金額,財產所有權轉移的事實及金額,財產滅失的事實及金額,經營數額和獲利數額等。 (四)司法審計報告的補充和修改 司法審計書經司法人員審查後,如認為審計書的內容不完整或有其他情況,應要求司法審計人員對其補充或修改。 1.司法審計書措辭不確切,或對有關法律事實進行評論; 2.司法審計書沒有解決審計通知書中提出的所有問題; 3.由於司法審計人員的疏忽,審計書中的資料計算有誤或筆誤; 4.司法人員在偵察中發現被告人有新的犯罪線索,或取得新的證據。 5.被告人要求補充審計。 在上述情況下,司法機關應指定進行補充審計或修改審計書。補充鑑定可由原司法審計人員進行,也可聘請另外的審計人員;修改審計書應由原鑑定人員進行,並在修改處簽章證明。 (五)重新審計 在下列情況下,應重新審計: 1.審計書中,幾個審計人員的鑑定結論有矛盾,而司法人員不能判斷那種結論正確時,可指定重新審計; 2.司法審計人員作審計書後,司法人員又取得司法審計新的資料,而這種資料與審計人員據以作出審計書的資料相矛盾; 3.審計書與其他訴訟證據明顯矛盾,而不能判明誰正確的; 4.司法審計人員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5.審計書的內容嚴重地違反訴訟程式和規定,弄虛作假的; 6.審計書的內容嚴重超出司法會計鑑定人員許可權範圍的; 7.被告人或被告辯護人有正當理由提出要求的。 在上述情況下,應另外聘請司法會計鑑定人員,不得聘請原司法審計人員,並重新作出審計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