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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微笑後的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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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1131660720802
企業的退出機制包括:
1、股權轉讓
應該說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股東,那麼可以直接轉讓。如果是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則需要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東還擁有優先購買權。因為公司法規定,公司其他股東如果不同意轉讓給別人,就需要自己購買,所以,只要有人肯作為受讓方,股權轉讓在法律上就沒有障礙。
2、公司減資
透過公司減資來實現股東退出,其實質是公司回購了退出股東的出資。也就是說,公司以其減少的註冊資本購買了股東的出資從而實現了股東的退出。這種方式的好處是:不需要另行籌集股權的購買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以及配合,因為,公司減資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同時,公司減資的程式比較複雜,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公告與債權人協商債務償還或擔保事宜等等,週期也比較長。所以比較適合於公司其他股東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沒有或沒有較多債務的情形。
3、要求公司回購
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滿足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要求公司回購股權是需要滿足的條件十分嚴格,而且,即便滿足上述條件,如果與公司在收購價格上談不攏,還要向法院起訴,因而不到不得已,一般不要以此種方式退出
4、解散公司退出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幾種,依據公司法,有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解散、被責令關閉而解散。因而,一般透過解散而退出應該採用股東會決議的方式來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規定的足夠表決權的股東支援解散公司的提議,公司一經解散,那麼公司所有股東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為乾淨利索的一種退出方式,當然,程式比較複雜,需要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5、破產清算退出
破產法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依據破產法第7條的規定,可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有:債權人、債務人、依法負有清算責任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產的條件,即使有的股東聯絡不上,或股東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有權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均可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啟動破產程式。
破產程式要得以順利進行,妥善解決職工安置問題確保穩定是關鍵,政府最擔心的是破產企業的職工能否順利安置,特別是不能影響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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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機制含義優先股股東的退出是保護其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而優先股的退出可以是主動的退出也可以是被動的退出,因此其退出路徑具有多樣性.企業退出機制在現代公眾持股公司的財務實踐中。優先股通常可以按小先確定的比率轉換為公開交易的普通股.《指導意見》第4條規定公司章程應當對優先股轉換普通股的條件、價格、比例等做出規定,企業退出機制可以看出《指導意見》允許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而《管理辦法》第33條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優先股試點業務實施細則》①(以下簡稱《深交所實施細則》)第49條均明確不允許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由此可見在具體操作層面《管理辦法》和《深交所實施細則》更加傾向於上市公司優先股的不可轉換性,以此保證市場的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