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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寧靜致遠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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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鄉下阿興
不需要賠償。
原因一,該養豬場屬於私人場所,不是公共場合,不能隨便進入。即使是進入都是違法的,何況還是去偷豬崽子。而且現在豬價一直很好,真的偷出去不愁銷路。
原因二,小偷被豬群踩死,那肯定是摔倒了,被大豬踩死了。有豬崽的地方肯定會有母豬,那些經產母豬動輒四五百斤,猜你一腳真的讓人難以承受 。即使是育肥豬,多了也會把人踩死。這樣的環境,作為成年人應該有預判。況且,這不是一些特殊危險源,因為豬如果不是受到驚嚇,是不會騷亂的。這些場所不需要特殊提醒,不存在危險告知的問題。
原因三,雖然盜竊未遂,最終死亡。但是不是因為老孫造成的,老孫在盜竊過程中並未發現,並沒有實施防衛行為,一切都是盜竊者自己原因造成的。而且還實施了救助,最後醫治無效。即使盜竊未遂,盜竊罪依然成立。
因此,盜竊者要自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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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農家阿杰
小偷到豬場偷豬,結果被豬踩死了,那麼豬場老闆肯定逃脫不了干係,至於要不要賠錢,賠多少錢,這個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裁決。
古往今來,對於小偷都講究人贓並獲,也就是說得有人證物證!人和偷盜的物品必須同時在場,還得有涉事人相應的作案意圖和行為證據,只有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小偷。
就像我是養蜂人,我的蜂場經常有路人經過,如果哪天蜂場裡的蜜蜂丟失了幾箱,在無憑無據的情況下,也不能盲目指認這些路人是小偷。
還有我之前養北京油雞的時候,雞場也經常有人因為好奇過來觀看,有時我外出並不在場,而且我的雞場也時常有丟雞的情況發生,這時候我也不能指認他們就是小偷,因為我雞場附近的野貓也會偷雞。
迴歸正題,當他人在豬場被豬踩死,只要有充足的證據認定是小偷,那麼豬場老闆不僅不用賠錢,還可以反過來要求死者家屬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判定死者是小偷,那麼豬場老闆就得賠錢,甚至還有牢獄之災。
養豬場老闆該如何證明死者是小偷?
首先,死者在被豬踩死之前,曾向他人多次詢問關於豬場的詳細情況,或者多次到豬場附近“踩點”,這時僅能把死者當做嫌疑人。
小偷在偷豬之前,會先對豬場的餵食時間、豬場人員的活動規律、豬場內外環境進行深入瞭解。在這個過程中,小偷不光需要在遠處蹲守觀察,有時還得向他人問詢,或者親自到現場“踩點”,整個過程難免會留下一些足跡或第三方證人。
不過,第三方證人和死者生前在養豬場的活動軌跡只能當做旁證,這時候還不能認定死者是小偷。
其次,當被豬踩死之後,死者附近有作案工具,諸如有豬籠、運輸車輛等,這時也可以初步把死者當做嫌疑人,但是還不能給死者定罪。
古來有句話叫做“眼見不一定為實”,即便死者附近有豬籠、豬籠裡有小豬,在豬場外也有運輸車輛,那也不能說明死者就是小偷。因為死者家屬有可能會辯稱,死者的行為是想試驗豬籠可以裝多少頭豬崽,或者在購買豬崽前先了解一下各種日齡的豬崽重量,還可以是其他看似不著邊際卻有幾分道理的理由。
這時候豬場老闆認定死者是小偷,很有可能會被警方否決,還會被死者家屬反告誹謗,到時候除了要賠償死者家屬撫卹金,還要貼死者家屬支付訴訟費和精神損失費等額外費用。
最後,只有豬場有監控,根據監控影片,可以清楚地看到整個作案過程,再結合第三方證人、現場痕跡、工具,方才可以認定死者是小偷。
如果僅有監控,死者在抓豬的整個過程並沒有慌張的行為表現,而且沒有把抓到的豬搬離豬場,那麼也不能認定死者是小偷。
據我瞭解,盜竊財物價值1000至3000元以上,就得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還得繳納處罰金、賠償受害方經濟損失。盜竊財物價值30000至100000元以上,就得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罰金、賠償受害方經濟損失。
也就是說,一旦認定豬場內被豬踩死的人是小偷,那麼豬場老闆就沒有賠償死者的責任,反而可以向死者家屬索賠經濟損失,不過一般這個時候,大部分人為了息事寧人不會向死者家屬索要賠償。
如果豬場老闆不能拿出證據證明死者是小偷,那麼豬場老闆輕則要給死者家屬賠償幾十萬、上百萬的撫慰金,重則有可能被死者家屬控告謀殺,如果不能自證清白,很可能除了賠償金錢,還要受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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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碩齊博
法律的目的不是對犯罪者的懲罰,而是對沒有犯罪者的威懾!本案是對誰威懾呢?難道是對豬場老闆,讓他管好豬,以後不要踩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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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怕要賠錢的。因為你負有管理責任,但凡有危險的地方,你得提醒,而且你得有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不必要的人員進入造成傷害。此外,是小偷還是其他人員進入,你有沒有影片證據等來證明?如果能證明是小偷,應該責任會輕點。當然結果怎樣,得由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