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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0411844229559

    在執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經營食品的個體戶在採購食品時,不向供貨商索要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食品檢驗合格證明,但是法律的規定又很模糊,導致日常執法監管不要掌握。

    筆者認為,對於該類問題,應該按照以下意見處理。一、哪些食品經營戶在採購食品時應該履行“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的義務。《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該條所稱的“食品經營者”,應該理解為包括所有的食品經營市場主體。具體來說,從組織形式上看,即包括公司制企業、合夥企業、獨資企業等各類企業,又包括個體戶。從經營方式上看,即包括批發市場主體,又包括零售市場主體,也包括批零兼營市場主體。從組織形式與經營方式綜合來看,即包括企業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也包括個體戶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即包括企業從事批零兼營食品的,又包括個體戶從事批零兼營食品的。因此,在監管實踐中,必須對所有食品經營戶在採購食品時是否履行了“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的義務進行檢查。二、如何認定食品經營戶在採購食品時是否履行了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的義務。在監管工作中,食品經營戶應該向食品供應商索要《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影印件,向食品供應商索要每件食品的出廠《合格證》、供貨發貨票。對於檢查中隨機抽查的食品,食品經營戶不能提供生產(或者供應)該食品廠家(或者商家)的《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影印件、供貨發貨票的,應該視作該經營戶在採購食品時沒有履行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的義務,對於這類問題,應該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7條處理。對轄區食品批發戶,建議各食品批發戶購買檔案盒,專門收集、存放供貨商提供的《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影印件、供貨的發貨票。按照食品類別分別整理。食品合格證,附隨在食品包裝之中。對於食品零售商,建議零售商把進貨時供貨商提供的“一票通”貼上在一個專用筆記本上,每月一貼上。三、食品經營戶在採購食品時沒有履行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的義務如何處理?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食品經營戶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的,應該“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四、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中的“拒不改正”? 凡是在巡查中第一次發現食品經營者沒有索證索票,而且在檢查時隨即向食品經營者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的,第二次檢查再次發現仍有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的,應該視作拒不改正行為,應該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五、如何認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對於在採購食品時沒有履行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的義務,以下三種情況可以視作“情節嚴重”。一是受到處罰二次以上的之後,在檢查中再次發現食品經營戶仍然不索證索票的,應該視作“情節嚴重”;二是受到處罰以後,在檢查中發現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的食品品種數量較多,按照品種數量計算,超過50%的品種沒有售票索證的,應該視作“情節嚴重”;三是類似行為受到處罰超過三次的,也應該視作“情節嚴重”。對於上述三種情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六、如何處理立法衝突問題。關於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不盡相同,有的甚至有明顯的衝突。尤其是對於對被規範物件按照組織形式設定了區別監管的條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包括所有食品經營者,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則把規制範圍縮小為食品企業。按照立法法的要求,按照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精神,對於進貨查驗制度規制物件,執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關於“食品經營者”的規定。凡是法規、規章與《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有衝突的,以該條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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