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責任人,涉及的責任型別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黨紀處分等。
責任人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生產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常見的有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通常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依據《刑法》第134條第1款,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刑法》第134條第2款,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構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據《刑法》第135條第1款,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刑法》第136條,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刑法》第139條,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追究責任
2014年12月1日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加大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
一是對事故責任單位最高罰款金額可達一千萬元至二千萬元,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二是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最高可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此外根據不同情形分別給予撤職處分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三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也要追究責任
《刑法》規定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罪,瀆職罪並非獨立的罪名,而是包括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環境監管失職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徇私舞弊罪等。對有安全生產監管的國家工作人員,還可依照《安全生產法》第87條處罰。有些瀆職人員還存在索取、收受賄賂情形,最終數罪併罰。
國家機關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1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以及群眾合作經營組織或個體經營戶的從業人員,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
3.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另外,安全生產事故還會涉及到民事責任。依據現行法律與司法解釋,對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採用完全賠償的原則,間接財產損失採用合理賠償原則。人身損害賠償方面,按照《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發生重大事故主要負責人的外罰是撤職和坐牢
造成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責任人,涉及的責任型別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黨紀處分等。
責任人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生產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常見的有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通常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依據《刑法》第134條第1款,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刑法》第134條第2款,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構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據《刑法》第135條第1款,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刑法》第136條,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刑法》第139條,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追究責任
2014年12月1日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加大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
一是對事故責任單位最高罰款金額可達一千萬元至二千萬元,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二是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最高可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此外根據不同情形分別給予撤職處分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三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也要追究責任
《刑法》規定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罪,瀆職罪並非獨立的罪名,而是包括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環境監管失職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徇私舞弊罪等。對有安全生產監管的國家工作人員,還可依照《安全生產法》第87條處罰。有些瀆職人員還存在索取、收受賄賂情形,最終數罪併罰。
國家機關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1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以及群眾合作經營組織或個體經營戶的從業人員,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
3.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另外,安全生產事故還會涉及到民事責任。依據現行法律與司法解釋,對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採用完全賠償的原則,間接財產損失採用合理賠償原則。人身損害賠償方面,按照《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