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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繽紛芒果T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範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三條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登出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


    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第五條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第六條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准專案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章不動產登記簿


    第八條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具有唯一編碼。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


    (二)不動產權利的主體、型別、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


    (三)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九條不動產登記簿應當採用電子介質,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採用紙質介質。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明確不動產登記簿唯一、合法的介質形式。


    不動產登記簿採用電子介質的,應當定期進行異地備份,並具有唯一、確定的紙質轉化形式。


    第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產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不動產登記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對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二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不動產登記簿的保管,並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責任制度。


    採用紙質介質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盜、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護設施。


    採用電子介質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專門的儲存設施,並採取資訊網路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不動產登記簿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永久儲存。不動產登記簿損毀、滅失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原有登記資料予以重建。


    行政區域變更或者不動產登記機構職能調整的,應當及時將不動產登記簿移交相應的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三章登記程式


    第十四條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登出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檔案、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係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入口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字等資訊。


    第十七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屬於登記職責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後,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於本機構登記範圍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第十八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


    (二)有關證明材料、檔案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九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實地檢視:


    (一)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


    (二)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登記;


    (三)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登出登記;


    (四)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實地檢視的其他情形。


    對可能存在權屬爭議,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關係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單位進行調查。


    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檢視或者調查時,申請人、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登記事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二條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 2 # 老帥頭511

    沒有,目前實施的是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有利於更好地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財產權,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

    原有的分散登記,由於各部門登記方法、技術規程等不一致,很容易導致各種不動產權利的重疊、漏登現象;由於不同部門管理和登記,容易導致農林用地、農牧用地以及林牧用地之間的權屬界線不清、權利歸屬不明確,引發諸多矛盾和糾紛。不動產登記的目的就是確定不動產的權利歸屬,並在登記簿上進行記載公示,從而達到保護不動產物權的目的。

    實施統一登記後,可以減少甚至杜絕類似的問題發生,可以更好地釐清當事人之間的不動產權利界限,減少權屬糾紛,提高登記的準確性和權威性,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不動產物權。同時,統一登記實施後,建立不動產登記資訊依法公開查詢系統,將有效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維護不動產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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