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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知足常樂15114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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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3932823671287
不需要
破壞公路屬於違法行為,當事人應該向路政部門進行舉報。
根據《公路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停止施工,並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佔用、挖掘公路的;
(二)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的;
(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
(五)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
(六)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損壞、移動、塗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築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汙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設定者負擔。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築者、構築者承擔。
第八十二條 除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外,本章規定由交通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由公路管理機構行使。
第八十三條 阻礙公路建設或者公路搶修,致使公路建設或者搶修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損毀公路或者擅自移動公路標誌,可能影響交通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的處罰規定。
拒絕、阻礙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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