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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茗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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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鑫有所依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 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流動受限;
c. 斷續工作;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關於殘疾兒童的認定,目前採用的是中國1987年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時,由民政部、國家統計局、衛生部等10個部門組成的專家小組參照國際標準並結合中國實際情況而制定的統一的調查標準,該標準將殘疾分為五類:包括:視力線、聽力語言殘、肢體殘、智力殘、精神病殘等,兼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殘疾的,列為綜合殘疾。
眼睛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
2的,定為視力殘疾;雙耳聽力損失都大於40分貝喪失語言功能的,定為聽力評議殘疾,失語、失音、嚴重口吃、構音不等單純語言障礙也列入聽力語言殘疾範圍;四肢殘疾或四肢、軀幹麻木、畸形、導致運動功能喪失或障礙的,定為肢體殘疾;智商(IQ)值在70以下,適應行為低於一般水平的,定為智力殘疾;精神病患者病程持續1年以上未痊癒、社交能力出現紊亂和障礙,定為精神殘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