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一件事情,那就是我們的合法權益是否真正受到了侵害?
在勞動合同的約束下,勞動者付出勞動,從而獲得約定的報酬。現在勞動者被單位通知辦理辭退手續,就意味著勞動者失去工作,失去了獲得報酬的機會,但它並不意味著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已經受到了侵害。
通知辦理,就意味著單位還未形成真正意義上的侵害,勞動者還沒有受到損失,侵害事情也就沒有形成實事。在這種情況下,就是再厲害的律師,也無法幫我們打贏官司。
這就好比,我們走在大街上,一不小心被人撞了,對方不道歉不說,還惡狠狠地揚言要叫人揍自己一頓,就問你怕不怕?
換成是我,肯定怕呀,那怎麼辦呢?估計大家和我想的是一樣的,那就是報警,警察來了,大家想想,警察在這個時候會怎麼處理?
如果對方已經動手打了,處理方式就是驗傷,調解等等,這就不用多說了。
那要是對方還未動手呢?對方見警察來了,會怎麼做?換位思考一下,自己是不是不想把事情鬧大?勇於承認錯誤,說自己只是一時口嗨,嚇嚇對方,並沒有要實施的意思。
所以,這個時候,警察就可能把雙方聚在一起,協商一下,握握手,再口頭教育對方一番,是不是就結束了?
難道你還能把對方怎麼樣嗎?就算可以到法院去告,不用想,也知道結果是啥。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結果,那就是對方並沒有對我們造成實質性的侵害,說白了,就是沒有證據。
所以,我們一定要明確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沒有受到侵害,自己能不能拿出實質性的證據,看到這裡,你會怎麼做呢?
其次,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可。
不得不說,想要在這物慾橫流的社會,沉澱下來,在一家公司幹到退休的可能性,實在是微乎其微。在極大多數人的一生中,都會經歷不少企業,而且諷刺的是,就算員工能做這一點,企業也不一定樂意,這也是企業向社會源源不斷輸送人才的原因之一。
那麼為什麼很多人會反感被辭退呢?這就要看年齡段了,對於年輕人來說,只要補償款到位,馬上離開單位,也不是不可以,但對於年長的人來說,特別是那些工齡較長的員工來說,就不是這樣了。
辛辛苦苦為公司打拼多年,現在年長體衰就要辭退自己,對員工來說,無疑是殘酷的。以後的工作,辭退的補償等等都是一個未知數,聽到要被辭退,自然會特別反感,因為公司顯得也太無情無義了。
然而現實告訴我們,無論單位因何做出這樣的決定,都很難因個人的意志而發生改變。在這種背景之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反而是最好的方式。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無論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合同,都是可以獲得相應補償的。
補償標準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最後,協商不成,就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在與單位協商的過程中,是勞動者收集證據的最好機會,公司簽發的辭退通知、補償標準檔案、工資流水、與公司領導談話的錄音等等。
然後怎麼辦?當然是申請仲裁了。仲裁其實就是協商的變種,只不是有一箇中間人,更正式而已,但它也是必需的,否則是無法到法院起訴公司的。
當然了,要是在協商過程中,公司開出的補償達到了自己的預期(因人而異),也可以選擇接受,畢竟一場官司走下來,並不是一天兩天的事,動不動就是好幾月,甚至幾年才能解決,這成本不是一般人所能接受的。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在未與單位正式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千萬不要做一些損人不利己的行為,比如曠工、遲到、早退、“不經意”損壞公司財物等行為。
朋友們,對此事,你們怎麼看?
工作多年,單位突然通知員工辦理辭退手續,作為弱勢一方的員工,到底是應該先辦手續,然後去仲裁,還是先不辦手續呢?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一件事情,那就是我們的合法權益是否真正受到了侵害?
在勞動合同的約束下,勞動者付出勞動,從而獲得約定的報酬。現在勞動者被單位通知辦理辭退手續,就意味著勞動者失去工作,失去了獲得報酬的機會,但它並不意味著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已經受到了侵害。
通知辦理,就意味著單位還未形成真正意義上的侵害,勞動者還沒有受到損失,侵害事情也就沒有形成實事。在這種情況下,就是再厲害的律師,也無法幫我們打贏官司。
這就好比,我們走在大街上,一不小心被人撞了,對方不道歉不說,還惡狠狠地揚言要叫人揍自己一頓,就問你怕不怕?
換成是我,肯定怕呀,那怎麼辦呢?估計大家和我想的是一樣的,那就是報警,警察來了,大家想想,警察在這個時候會怎麼處理?
如果對方已經動手打了,處理方式就是驗傷,調解等等,這就不用多說了。
那要是對方還未動手呢?對方見警察來了,會怎麼做?換位思考一下,自己是不是不想把事情鬧大?勇於承認錯誤,說自己只是一時口嗨,嚇嚇對方,並沒有要實施的意思。
所以,這個時候,警察就可能把雙方聚在一起,協商一下,握握手,再口頭教育對方一番,是不是就結束了?
難道你還能把對方怎麼樣嗎?就算可以到法院去告,不用想,也知道結果是啥。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結果,那就是對方並沒有對我們造成實質性的侵害,說白了,就是沒有證據。
所以,我們一定要明確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沒有受到侵害,自己能不能拿出實質性的證據,看到這裡,你會怎麼做呢?
其次,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可。
不得不說,想要在這物慾橫流的社會,沉澱下來,在一家公司幹到退休的可能性,實在是微乎其微。在極大多數人的一生中,都會經歷不少企業,而且諷刺的是,就算員工能做這一點,企業也不一定樂意,這也是企業向社會源源不斷輸送人才的原因之一。
那麼為什麼很多人會反感被辭退呢?這就要看年齡段了,對於年輕人來說,只要補償款到位,馬上離開單位,也不是不可以,但對於年長的人來說,特別是那些工齡較長的員工來說,就不是這樣了。
辛辛苦苦為公司打拼多年,現在年長體衰就要辭退自己,對員工來說,無疑是殘酷的。以後的工作,辭退的補償等等都是一個未知數,聽到要被辭退,自然會特別反感,因為公司顯得也太無情無義了。
然而現實告訴我們,無論單位因何做出這樣的決定,都很難因個人的意志而發生改變。在這種背景之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反而是最好的方式。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無論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合同,都是可以獲得相應補償的。
補償標準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最後,協商不成,就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在與單位協商的過程中,是勞動者收集證據的最好機會,公司簽發的辭退通知、補償標準檔案、工資流水、與公司領導談話的錄音等等。
然後怎麼辦?當然是申請仲裁了。仲裁其實就是協商的變種,只不是有一箇中間人,更正式而已,但它也是必需的,否則是無法到法院起訴公司的。
當然了,要是在協商過程中,公司開出的補償達到了自己的預期(因人而異),也可以選擇接受,畢竟一場官司走下來,並不是一天兩天的事,動不動就是好幾月,甚至幾年才能解決,這成本不是一般人所能接受的。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在未與單位正式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千萬不要做一些損人不利己的行為,比如曠工、遲到、早退、“不經意”損壞公司財物等行為。
最後,無論勞動者選擇仲裁也好,選擇到法院起訴也罷,都是講究證據的,並不會因為誰是弱者,誰說話聲音大,執法人員就偏向誰。
朋友們,對此事,你們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