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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清逸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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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李sir雜談
按照勞動合同法,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跟員工續約的話,需要提前1個月通知員工,並給予相應補償,不是公司說不續約就可以不續約了,你可以走仲裁,當然如果公司給你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條例執行了,那麼你就開始找出路吧,只要有本事,還怕沒地方上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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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熙侃生活
可以從兩個方面去主張權利
第一用人單位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要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簽訂的話,你去主張第三份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
第二合同到期後,不予勞動者續簽,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勞動者,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還要補一個月的工資。
最後給你的建議是該正常上班上班,等著讓你單位給你發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辦理離職手續簽字的時候慎重一點,能不籤最好都不要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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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雲樵海翁
你因為調崗不調薪,所以不服從工作分配,你已經有錯在先。其後又一直不服從工作安排,賴在原工位不走,這是一錯再錯。你既違反了勞動法,又違反了公司規定,還與上司搞不好關係,你該怎麼處理?你該立刻走人!
當然,在重新找工作之前,你應該覆盤一下這四年工作中的不足。為什麼四年中,勞動合同都是一年一簽?很可能說明你是塊雞肋,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為什麼四年連工位都沒換過?很可能說明你就那點本事,有你不多沒你不少。為什麼要你帶個新手然後讓位?很可能說明你與同事關係不好,待在那裡影響了大家的工作積極性。為什麼在你央求下仍不給你續簽勞動合同的機會,甚至用法務來打發(實際是威脅)你?很可能說明你的人品有瑕疵。
坦白說,你的上司已經給足了你面子。哪怕在國企,因為調崗不調薪而拒絕服從工作安排,也會被立刻解聘。人貴有自知之明。一事當前,從不知道在自己身上找不足,反而怨天尤人,求助他人幫忙者,既是懦夫,更是小人。你這種人不值得同情,好好反省反省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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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範世界
法治社會就是按照法律辦事。勞動合同到期可以雙向選擇,一廂情願也是辦不好的。
你可以找找勞動人事部門,地方政府的幫你找出政策檔案執行。不吃虧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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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社保與勞動法之光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注意是那回執上必須註明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續簽,不然很容易給公司做手腳說成員工不續簽。
3、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公司應當支付你經濟補償,每工作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滿半年未滿一年也當一年算,未滿半年補半個月工資。
再次提醒籤回執需註明誰提出合同到期不續簽,什麼原因,避免籤後公司做手腳,導致拿不到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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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天天滿
簽了兩次第三次就應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它不跟你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變相調崗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它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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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梓言篇語
企業方可能存在的瑕疵
1)說員工“不適合某工作和不服從管理”有令人信服的事實和證據嗎?
2)勞動合同中的“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及調整乙方工作地點,乙方自願接受並服從安排。”。即便調整工作崗位,也應當經過雙方協商一致,怎麼可以單方強制調整工作崗位呢。這是不合理的條款,從它訂立之時起,這一條應該就沒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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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喵喵姐2013
感覺跟我差不多,但是我這還沒開始撕,最近一直都在關注相關的問題。關於調崗,兩個關注點,一是有沒有降薪,二是是否涉及到侮辱性調崗,什麼叫侮辱性調崗,比如你是銷售經理調崗去當前臺,行政文員調崗去當保潔,但是調崗各種扯只要不降薪員工勝訴不高。但是你這個關鍵點是沒發文,只要不是黑紙白字,就當公司啥也沒說。
關於勞動合同不續簽,你都簽過兩次以上的勞動合同了,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無權不續簽。除非滿足39條或41條,就是開除。如果公司不續簽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N)。
感覺不續簽的回執籤不籤無所謂,你拿到紙質蓋公章的不續簽通知去仲裁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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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凡星宸
首先從自身角度找原因,公司為什麼不再續簽,總結、提升,準備重新找工作。
再次,客觀看公司不再續簽確實是自己沒有做好還是公司問題,如果公司沒有給你足夠的尊重,沒有與你溝透過問題在哪及給予時間改善,那麼公司管理存在一定的問題。
第三,公司提出不續簽的,應當按照法規給予在公司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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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歷盡千帆且從容
根據工作能力和實際需要,對用工人員崗位進行適當的調整,是合情合法的,每家公司合同中有這一條的。現在已經給你出具了不續簽合同的書面通知書,儘早去找適合的工作,做好老東家的交接工作,站好最後一班崗吧。
回覆列表
你唯一要做的,就是重新找工作,或者參加某個培訓班, 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別再找原工作單位有什麼過錯,來所謂的“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