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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娟37743392

    體制改革是省委、省政府做出的重大決策,是新形勢下對食品藥品監管和市場監督管理模式的探索,也是精簡機構整合職能的積極探索。成效毋庸置疑。


      (一)精簡了監管機構。改革前,區、縣一級要分設工商、質監、食藥監三個工作部門;改革後,只需要設一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減少了區、縣一級政府的機構設定。


      (二)整合了監管職能。改革前,原食藥監部門承擔餐飲的監管,工商部門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質監部門承擔生產領域食品安全監管。將工商、質監、食藥監、食安辦的職能整合在一個部門,減少了職能交叉、推諉扯皮問題。


      (三)延伸了監管觸角。改革前,三家監管部門只有原工商系統的56個工商所的監管觸角能夠達到鄉鎮、街道,而質監、食藥監的監管觸角只能達到市區和縣區的城區部分,造成大片的監管盲區。


      (四)明確了監管責任。整合後責任更加明晰,原來由市一級政府統一承擔的監管責任下移到區、縣一級政府。有利於增強區、縣政府的責任意識,同時對於食品藥品監管和市場監管出現的責任問題更方便釐清。


      (五)降低了監管成本。透過對工商、質監、食藥三局資源整合,全市市場監管所的辦公房、執法車輛、執法裝備等基本上都是原工商所配備的,而不需要重新裝備,降低了監管執行成本。


      體制改革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主體不合法。我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主體資格來源於縣區編辦批覆的“三定方案”。而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上並無“市場監督管理局”這一主體的表述。


      行政執法上,該市4個行政區和3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及其派出的51個市場監管所均使用安徽省法制辦統一製作的執法文書。2個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及其派出的5個市場監管所分別使用工商、質監、食藥監三種執法文書。


      行政許可上,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目前可以發放企業(經開、高新、淮上三局得到市工商質監局授權或委託)、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還可以頒發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服務許可證。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授權市場監督管理局有以上登記權。一旦出現行政訴訟,市場監督管理局就會敗訴。


      (二)三個部門職能不同程度弱化。僅2015年市場監督管理局就開展了機關學校食堂、豆製品、面製品、集貿市場食品、小餐飲、農資、“雙打”、“兩節打假”等近20項專項整治,許多整治同步進行,往往有數量無質量。


      文明建立、徵遷拆違、秸杆禁燒、文明祭祀等縣區中心工作,牽扯了市場監督管理局的主要精力。導致工商質監、食藥監的職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弱化。


      (三)監管力量明顯不足。新組建的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絕大多數人員都是原工商系統人員。下劃到各區的282名行政編制,其中工商260名、質監12名、食藥監2名,其他8名。如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在在編在崗的32人包括工商系統27人(佔比84.3%),質監繫統2人(1人任副局長,佔比6.2%))、原食藥監繫統僅1人,任局長(佔比為3.1%),剛遴選的2人(佔6.2%)。開發區有42家食堂,1000多家大小餐館,靠食藥監1人之力,連例行抽查都不可能完成。“工商人員查食藥”、“工商人員查質監”在市轄區已成為現實。


      (四)監管人員流失。劃歸區、縣政府“三局合一”後,任務的增加、隸屬關係的變化導致監管隊伍思想受到了衝擊,一些年輕同志透過個人努力和各種關係離開了市場監督管理局。區縣有關部門也或多或少地從市場監督管理局抽調了部分人員。


      (五)隊伍年齡老化,業務難精。由於工商系統人事凍結近3年,新鮮力量得不到增加,隊伍年齡偏大。這些人對新增加的食藥監、質監業務不瞭解。加之涉及三個部門的法律法規規章多達500多部(其中工商質監法律113部,法規216,規章132,地方法規5,地方規章9,合計475部),短期內很難熟悉。


      (六)監管執法保障不夠。全省雖然統一了執法證,但沒有統一制服、標誌,給執法帶來了不便。公車改革後,鄉鎮所基本上很難兼顧到整個轄區。


      (七)執法標準不一。各區局各自為政,類似案件的處罰標準不一。


      (八)編制配置頭重腳輕。按現有編制計算,各區總編制282名(區局機關共96名,佔34%,23個市場監管所186名,佔66%),佔總監管編制的62.7%;市工商質監、食藥監總編制168名,佔總監管編制的37.3%。三縣質監和食藥監雖然有一部分力量,但絕大多數都在機關和直屬機構,頭重腳輕同樣造成基層市場監管所監管力量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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