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學校本專科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是國家教育考試。為健全全國統考考務工作制度,保障全國統考的正常實施,根據《教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本專科招生,除經教育部批准外,實行全國統考(包含“分省命題”的統一考試)。
第三條 全國統考的主要目的是為高等學校選拔新生提供考試成績,同時也要有助於中等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質的提高。
第四條 全國統考的基本原則是科學、公平、安全、規範。
第五條 全國統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第六條 全國統考考務工作由教育部領導,教育部設立教育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負責考試中突發事件的處置,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管理,地方各級考試機構組織實施。
第七條 各級考試機構要採用現代化技術手段管理全國統考工作。
第二章 考試工作人員
第八條 各級考試機構要配備與所承擔的全國統考考務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考試工作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第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的基本條 件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品德良好,作風正派,遵紀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規定,熟悉考試業務,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
第十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實行崗位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經培訓合格執證上崗。
第十一條 專職的考試工作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全國統考,應迴避接觸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與答卷(含答題卡,下同);兼職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全國統考,不得參加當年的考試工作。
第三章 試卷的印製、運送與保管
第十二條 全國統考的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有關省級考試機構提供清樣,省級考試機構負責印製。
第十三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清樣透過機要部門發往各省級考試機構。各省級考試機構由1名負責人親自接收,簽發回執,並負責本地區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的保密工作。在試卷的印製、運送與保管過程中,所有涉密事項,必須用加密方式進行聯絡。
第十四條 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的清樣須存放於省級機要室或省級考試機構的保密室。
第十五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在印製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如需變更,必須經教育部考試中心批准。
第十六條 試卷的印製、運送與保管要嚴格執行有關檔案規定。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十七條 全國統考的科目和時間,由教育部公佈。各省(區、市)考試科目名稱與全國考試科目名稱相同的必須與全國考試時間安排一致,有關科目考試時間安排應報教育部備案後再向社會公佈。
第十八條 根據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級考試機構在當地政府與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和管理在本地區的考試工作。
第十九條 考試期間,各級考試機構派督考員或巡視員監督、檢查考試實施的情況,協助做好考試工作。
第二十條 全國統考以地(市)或縣(區)為考區,考區設考區委員會,由當地政府負責人任考區主任,教育行政部門及考試機構負責人任副主任,並有公安、保密、監察等部門負責人參加。考區委員會領導、組織、管理本考區的考試實施及處理考試期間本考區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一條 考區設若干考點。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因特殊情況要增設考點的,須報經省級招生委員會批准。
考點設主考1人、副主考2人,由考區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要遵守《主考、副主考職責》(見附1)。
考點設立考務、保衛、醫療、後勤等小組,以保證考試正常實施。
第二十二條 考點設若干考場。考場應安全、安靜,通風、採光條 件好,桌椅整齊,室內除必備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響考試的物品和字跡。
每個考場考生數為25或30人。考生座位須單人、單桌、單行排列,間距80釐米以上。
每個考場內配備2至3名監考員,考場外設若干流動監考員。監考員由考點主考聘任。監考員必須恪守《監考員職責》(見附2)。普通高考的監考員不得由高三任課教師或班主任擔任;成人高考的監考員不得由補習班或輔導班任課教師或班主任擔任。
省級考試機構有權統一調派監考員。
第二十三條 省級考試機構應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考生誠信考試電子檔案、統一製作《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並制訂具體的操作辦法。
第二十四條 考試機構對符合報名條 件的考生,製作、發放《准考證》。《准考證》存根儲存半年。
第二十五條 省級考試機構以縣和科類為單位隨機編排准考證號。准考證號的編排按教育部有關檔案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考試機構和考試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考試實施程式》(見附3)實施考試;加強對備用卷的管理,啟用備用卷應嚴格履行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考生憑《准考證》和省級考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參加考試,考生必須遵守《考生須知》(見附4)。
第二十八條 用漢語文授課、學習的考生,參加全國統考(除外語科外),筆試一律用漢文字答卷。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高階中等教育畢業生,報考用漢語文授課的高等學校,在參加全國統考時,漢語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題,不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並用漢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語試題的漢語部分)可翻譯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關省(區)在考漢語文的同時,也可以考少數民族語文,並負責命題(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報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跨省借考考生的答卷要單獨裝訂、密封,由借考地省級考試機構於考試結束後立即透過機要部門寄送考生戶籍所在省級考試機構。上述考試機構應指定專人(2人以上)負責借考考生答卷的收發與保管。
第三十條 考生答卷在統一評閱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拆封。
第三十一條 考試期間,各級考試機構應安排晝夜值班,值班電話應在考前告知上下級考試組織機構。遇有失密、洩密、大面積舞弊等重大事件,須立即報告省級考試機構、教育部考試中心並轉報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
第三十二條 考試結束後,省級考試機構須按要求立即將考試情況書面簡要報告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三十三條 副題的啟用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原因以及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省(區、市)或地、縣未能按時實施考試,省級考試機構須及時報告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經教育部批准後啟用副題進行考試。
(二)因試卷、考生答卷丟失、被竊或其他原因造成試題失密、洩密及考生答卷損毀的,省級考試機構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擴散,並立即報告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和省(區、市)保密局。查清失密、洩密、損毀範圍後,考前應在確定的範圍內立即停止考試,考後由教育部宣佈在確定範圍內的此次考試無效,經教育部批准後,啟用副題重新進行考試。
(三)啟用副題進行考試的組織管理、評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規定相應條 款執行,考試時間由教育部確定,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有關省級考試機構負責提供副題及相應的答案及評分參考。
第三十四條 由於試卷印刷有誤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拖延了全國統考開考時間的,須由考區主任立即報省級考試機構批准延長考試結束時間,但延長的考試時間一般不應超過30分鐘。
第五章 評卷與分數報告
第三十五條 省級考試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評卷工作組織、管理和質量負總責。
第三十六條 考生答卷儲存期為考試成績公佈後半年。考試成績在通知考生本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洩露。
第三十七條 答卷的運送與保管應嚴格執行有關檔案規定。
第三十八條 承擔評卷任務的高等學校設評卷點。各評卷點成立評卷領導小組,組長由學校主管領導擔任,省級考試機構派人參加。
分學科成立學科評卷小組,組長由具有本學科高階職稱的人員擔任,並必須遵守《學科評卷小組組長職責》(見附5)。學科評卷小組在評卷結束後,撰寫學科評卷工作總結和試題評價報告,經省級考試機構報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三十九條 評卷人員由評卷領導小組聘任。評卷人員以高校教師為主,有中學教師或教研員參加,其隊伍應相對穩定。作文等非選擇題評卷人員,應聘請責任心強、水平高的教師擔任。評卷人員必須遵守《評卷人員守則》(見附6)。
第四十條 評卷工作按照《評卷工作要求》(見附7)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評卷中發現一考場一科雷同卷超過五分之一以上或其他異常情況,應迅速報告省級考試機構查處,並及時將查處結果報告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四十二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監督檢查各地評卷情況。
第四十三條 評卷結束後,考試成績通知考生本人,省級考試機構制訂具體的成績通知辦法和答卷複查辦法。
第六章 考試資訊管理
第四十四條 建立、健全考試機構的多級考試資訊管理、通訊網路,購置必要的裝置,配備一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逐步實現考試資訊管理科學化、規範化、現代化。
第四十五條 考試資訊包括考生情況,考區、考點、考場設定情況,考試情況,考試成績等。各級考試機構要根據考試工作需要及時公佈統一規範的考試資訊專案及程式碼。
第四十六條 下一級考試機構按要求及時向上級考試機構準確報告有關考試資訊。考試結束後,各省級考試機構應按照有關要求,將本省(區、市)違紀、作弊相關資訊彙總報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四十七條 各級考試機構對考試資訊的採集與處理要規定嚴格的管理程式和嚴肅的工作紀律,控制誤差,保證考試資訊的準確。
第四十八條 考試資訊未公佈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各級考試機構要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保證考試資訊的安全。
第四十九條 考試資訊由教育部或省級考試機構向社會公佈,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考試資訊。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承擔全國統考相關工作是各級各類學校的責任。各有關學校應為命題、考試、評卷等工作提供條 件和支援。
第五十一條 各省級考試機構可根據本規定製訂工作實施細則,並報教育部備案。
附:1.主考、副主考職責
2.監考員職責
3.考試實施程式
4.考生須知
5.學科評卷小組組長職責
6.評卷人員守則
7.評卷工作要求
附1:主考、副主考職責
一、主考在考區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本考點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點的考試,副主考協助主考工作。
二、負責選聘和培訓監考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三、負責組織布置考點及考場,做好考前準備工作。
四、負責本考點備用試卷的管理。
如因試卷不完整、字跡模糊、錯裝等原因須啟封備用試卷,應報告考區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並須由主考、副主考2人簽名負責。
五、負責本考點終止違規考生或違規考試工作人員繼續參加考試或工作的處理,其他偶發事件的處理。
六、負責本考點答卷回收和運送工作。
每科考試結束後,組織和驗收各考場的答卷裝訂與密封,並派專人保管與保衛,按時送到考區指定地點。
七、負責本考點的安全保衛工作。
切實組織好安全保衛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要立即報告考區主任。
八、負責本考點的考試情況報告工作。
考試結束後,向考區委員會報告本次考試情況。
附2:監考員職責
一、在考點主考領導下,主持本考場的考試,維護考場秩序,嚴格執行考試實施程式,如實記錄考試情況,保證考試正常進行。
二、對考生進行考風考紀教育,宣讀《考生須知》,宣佈考試注意事項。
三、檢查考生《准考證》及規定的其他證件,督促考生填寫姓名、准考證號等,並進行核對,發現填塗錯誤,應要求其改正。
四、監督考生按規定答卷,制止違紀舞弊行為,並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五、考試中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報告主考。
六、制止非本考場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員、巡視員以外的任何人進入考場。
七、遵守監考紀律,不擅離職守,不吸菸,不打瞌睡,不閱讀書報,不聊天,不抄題、做題、念題,不檢查、不暗示考生答題,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試時間。
八、考試期間,不得將手機、尋呼機等通訊工具帶入考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試卷、草稿紙帶出或傳出考場。
九、考前、考後檢查、清理考場。
附3:考試實施程式
一、每科目開考前25分鐘(第一科為考前35分鐘),監考員甲、乙共同領取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檢查試卷袋是否有破損,核對試卷袋上標明科目是否與本場考試科目相同,核對無誤後直入考場。
二、開考前20分鐘(第一科為考前30分鐘),監考員組織考生有秩序地進入考場,核對《准考證》及省級考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指導考生對號入座。
在第一科考試前20分鐘,監考員應認真向考生宣讀《考生須知》及考試注意事項。
三、開考前15分鐘,監考員分發答題卡和草稿紙,並指導考生填塗答題卡的姓名、准考證號及科目。
四、開考前10分鐘,監考員當眾啟封試卷袋,並認真核對,若發現試卷與本場考試科目不符或試卷數量不符、錯裝、漏印、重印、錯印等情況,立即請示主考,按照規定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考試實施。
五、開考前5分鐘分發試卷。
六、試卷分發完畢後,監考員應指導考生清點試卷,在試卷規定的地方填寫自己的姓名、准考證號及座位號等。
七、開考訊號發出後,監考員宣佈開始答卷。
八、考試開始後,監考員甲在前臺監試,監考員乙持《准考證》存根再次逐個認真核對考生在試卷上所填寫的姓名、准考證號、座位號等是否正確,考生本人與《准考證》上的照片及省級考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是否相符。若有問題,立即查明,予以處理。
九、開考15分鐘後,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監考員對缺考考生試卷和空白試卷應分別在總分處和答題卡的姓名處加蓋“缺考”或“空白”印章,缺考考生姓名和准考證號、座位號也由監考員填塗。
十、考生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於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
十一、監考員對試題內容不得作任何解釋,但對於試卷印刷文字不清之處所提出的詢問,應予當眾答覆,試題有更正時應及時板書當眾公佈。
十二、監考員應監督考生按規定答卷,制止考生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並將考生違規情況和考試情況如實填入考場記錄單中。
十三、每科目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考員應當眾宣佈離考試結束所剩時間。
十四、每科目考試結束訊號發出後,監考員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題。
監考員檢查核對考生所填寫的准考證號是否準確,試卷頁數是否完整,並按座位號(包括缺考考生)從小到大(小號在上、大號在下)的順序整理好考生答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後,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場。
十五、監考員將整理好的考生答卷、答題卡交主考驗收合格後,裝訂、密封。
十六、每科目考試結束後,監考員應清理考場。
十七、外語科聽力考試部分有關程式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英語、日語、俄語聽力考試有關考務要求〉的通知》(教考試廳〔2008〕3號)執行。
附4:考生須知
一、考生應講誠信並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二、憑《准考證》和省級考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三、考生入場,除2B鉛筆、書寫藍(黑)字跡的鋼筆、圓珠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如手機、尋呼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裝置等)、電子儲存記憶錄放裝置以及塗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場後,對號入座,將《准考證》等證件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驗。考生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後,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證號、座位號等欄目。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的答卷、答題卡無效。
遇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五、開考訊號發出後方可開始答題。
六、遲到15分鐘後不準進入考點參加當科目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於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後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七、在試卷、答題紙的密封線外或答題卡規定的地方答題。不準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答題過程中需使用同一型別和顏色字跡的筆。
八、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菸,不準喧譁,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考試結束訊號發出後,立即停筆,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並將違規事實記入考生誠信考試電子檔案。
附5:學科評卷小組組長職責
一、在評卷領導小組領導下,組織本學科的評卷工作,按時完成評卷任務。嚴守紀律,保守秘密,嚴格執行評卷的有關規定。
二、在評卷前組織試評。在試評和學習、掌握答案及評分參考的基礎上,制訂評分細則。
三、培訓評卷人員,使每個評卷人員正確、熟練掌握答案和評分參考及評分細則。
四、檢查執行答案及評分參考和評分細則的情況,糾正執行過程中的偏差。
五、負責本學科評卷的質量,裁決有關執行答案及評分參考和評分細則過程中的分歧意見。
六、評卷結束後,對本學科答卷情況進行分析,做出對試題、試卷的定性分析報告,並對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提出意見,報有關考試機構。
附6:評卷人員守則
一、嚴守紀律,保守秘密,嚴格執行評卷的有關規定。
二、嚴格掌握評分標準,防止偏寬、偏嚴和錯評、漏評,按時完成任務。
三、在規定的地點集中評卷,憑《評卷工作證》出入評卷場所。
四、不得將答卷、評卷及統分的檔案、資料等帶出工作場所,評卷情況不得外傳;工作時間不會客,不打電話;不得私自進入答卷保管室和登分處;不準查詢考生分數;不準將手機、尋呼機等通訊工具帶入評卷場所。
五、評卷一律使用紅色字跡簽字筆或圓珠筆,其他筆不得帶入評卷場所。記分要清楚,如更改,必須有組長和複核人員簽字或蓋章。
六、不得私自拆密封答卷冊,不準撬看密封線內的考生姓名、准考證號等內容,不得塗改考生答卷及成績。
七、愛護答卷與各種資料,不得損壞答卷。
八、保證評卷場地安全、安靜。
附7:評卷工作要求
一、選擇題評卷注意事項
(一)選擇題採用機器評卷。
(二)成立機器評卷領導小組,組織機器評卷工作。
(三)培訓評卷人員,做好計算機、光電閱讀器等裝置的除錯工作。
(四)編制評卷軟體。評卷軟體必須經過試執行。在正式評卷中,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
(五)標準答案輸入計算機須由2名以上專職人員負責,保證準確無誤,標準答案在計算機中儲存時必須採取技術手段加密,防止人為改動。
(六)制定嚴格的評卷工作程式和工作紀律。
1.評卷人員的工作用筆為紅色字跡簽字筆或圓珠筆,不準攜帶其他筆、橡皮、軟盤等進入評卷場所。
2.評卷組備有專用鉛筆和橡皮,由專人保管。
3.任何人不得修改答題卡的內容。對有問題的答題卡進行技術處理時,須2人以上同時在場。如需複製無法閱讀的答題卡,原答題卡須保留備查。
4.建立責任制。各小組要有工作記錄,小組之間要履行嚴格的交接手續,並由專人負責資料檔案的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複製資料檔案。必須進行技術性修改時,要填寫登記表,寫明修改前後的資料,並要有機器評卷組負責人在內的2人以上同時在場。
(七)評卷過程中,應有專職技術人員負責維護計算機、光電閱讀器等技術裝置的正常運轉。
(八)評卷過程中,每個工作單元要做好資料備份,加強計算機儲存裝置使用的管理,防止計算機病毒的破壞。
(九)加強機器評卷的質量檢查。
(十)選擇題評卷結束後,應將考生成績按要求儲存,製作備份盤,儲存好資料。
二、非選擇題評卷注意事項
(一)非選擇題含作文、計算題、證明題和論述題等,採用人工評卷。
(二)評卷人員在評卷過程中應按規定簽署姓名。
(三)記分要準確、工整。用阿拉伯數字記分,只記得分,不記扣除分數。
(四)計算分數時,對每題和小題中小數點以後的分數不作四捨五入處理,每科積分時才作四捨五入處理。
(五)作文由2人分別評閱,2人給出的分數在評卷小組設定的評分誤差範圍的,取2人所評分數的平均值;超出評分誤差範圍內的,由評卷小組討論確定。其他題目採取一人一題單獨評閱。疑難問題由評卷小組討論解決。
(六)各學科每天的複查量不得少於當天評卷數的20%。若有與原評卷教師不同意見,由學科評卷小組組長裁決。積極推廣計算機監控和人工複查相結合的方法,提高評卷質量。
(七)積分複核人員對各題分數、全卷分數全面複核。
(八)分數訂正由評卷點指定專人負責。訂正後,加蓋評卷點分數校對章。
(九)評卷人員、複查人員、積分複核員及分數訂正人均應簽字負責。
(十)對有異常情況的答卷(如雷同卷、字跡前後不一致、在密封線外寫有考生姓名、考號或標記的考生答卷等)先評分,同時填寫《答卷異常情況登記表》,由評卷領導小組裁定,報省級考試機構處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學校本專科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是國家教育考試。為健全全國統考考務工作制度,保障全國統考的正常實施,根據《教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本專科招生,除經教育部批准外,實行全國統考(包含“分省命題”的統一考試)。
第三條 全國統考的主要目的是為高等學校選拔新生提供考試成績,同時也要有助於中等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質的提高。
第四條 全國統考的基本原則是科學、公平、安全、規範。
第五條 全國統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第六條 全國統考考務工作由教育部領導,教育部設立教育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負責考試中突發事件的處置,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管理,地方各級考試機構組織實施。
第七條 各級考試機構要採用現代化技術手段管理全國統考工作。
第二章 考試工作人員
第八條 各級考試機構要配備與所承擔的全國統考考務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考試工作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第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的基本條 件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品德良好,作風正派,遵紀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規定,熟悉考試業務,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
第十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實行崗位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經培訓合格執證上崗。
第十一條 專職的考試工作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全國統考,應迴避接觸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與答卷(含答題卡,下同);兼職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全國統考,不得參加當年的考試工作。
第三章 試卷的印製、運送與保管
第十二條 全國統考的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有關省級考試機構提供清樣,省級考試機構負責印製。
第十三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清樣透過機要部門發往各省級考試機構。各省級考試機構由1名負責人親自接收,簽發回執,並負責本地區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的保密工作。在試卷的印製、運送與保管過程中,所有涉密事項,必須用加密方式進行聯絡。
第十四條 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的清樣須存放於省級機要室或省級考試機構的保密室。
第十五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在印製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如需變更,必須經教育部考試中心批准。
第十六條 試卷的印製、運送與保管要嚴格執行有關檔案規定。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十七條 全國統考的科目和時間,由教育部公佈。各省(區、市)考試科目名稱與全國考試科目名稱相同的必須與全國考試時間安排一致,有關科目考試時間安排應報教育部備案後再向社會公佈。
第十八條 根據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級考試機構在當地政府與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和管理在本地區的考試工作。
第十九條 考試期間,各級考試機構派督考員或巡視員監督、檢查考試實施的情況,協助做好考試工作。
第二十條 全國統考以地(市)或縣(區)為考區,考區設考區委員會,由當地政府負責人任考區主任,教育行政部門及考試機構負責人任副主任,並有公安、保密、監察等部門負責人參加。考區委員會領導、組織、管理本考區的考試實施及處理考試期間本考區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一條 考區設若干考點。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因特殊情況要增設考點的,須報經省級招生委員會批准。
考點設主考1人、副主考2人,由考區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要遵守《主考、副主考職責》(見附1)。
考點設立考務、保衛、醫療、後勤等小組,以保證考試正常實施。
第二十二條 考點設若干考場。考場應安全、安靜,通風、採光條 件好,桌椅整齊,室內除必備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響考試的物品和字跡。
每個考場考生數為25或30人。考生座位須單人、單桌、單行排列,間距80釐米以上。
每個考場內配備2至3名監考員,考場外設若干流動監考員。監考員由考點主考聘任。監考員必須恪守《監考員職責》(見附2)。普通高考的監考員不得由高三任課教師或班主任擔任;成人高考的監考員不得由補習班或輔導班任課教師或班主任擔任。
省級考試機構有權統一調派監考員。
第二十三條 省級考試機構應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考生誠信考試電子檔案、統一製作《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並制訂具體的操作辦法。
第二十四條 考試機構對符合報名條 件的考生,製作、發放《准考證》。《准考證》存根儲存半年。
第二十五條 省級考試機構以縣和科類為單位隨機編排准考證號。准考證號的編排按教育部有關檔案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考試機構和考試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考試實施程式》(見附3)實施考試;加強對備用卷的管理,啟用備用卷應嚴格履行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考生憑《准考證》和省級考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參加考試,考生必須遵守《考生須知》(見附4)。
第二十八條 用漢語文授課、學習的考生,參加全國統考(除外語科外),筆試一律用漢文字答卷。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高階中等教育畢業生,報考用漢語文授課的高等學校,在參加全國統考時,漢語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題,不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並用漢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語試題的漢語部分)可翻譯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關省(區)在考漢語文的同時,也可以考少數民族語文,並負責命題(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報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跨省借考考生的答卷要單獨裝訂、密封,由借考地省級考試機構於考試結束後立即透過機要部門寄送考生戶籍所在省級考試機構。上述考試機構應指定專人(2人以上)負責借考考生答卷的收發與保管。
第三十條 考生答卷在統一評閱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拆封。
第三十一條 考試期間,各級考試機構應安排晝夜值班,值班電話應在考前告知上下級考試組織機構。遇有失密、洩密、大面積舞弊等重大事件,須立即報告省級考試機構、教育部考試中心並轉報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
第三十二條 考試結束後,省級考試機構須按要求立即將考試情況書面簡要報告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三十三條 副題的啟用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原因以及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省(區、市)或地、縣未能按時實施考試,省級考試機構須及時報告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經教育部批准後啟用副題進行考試。
(二)因試卷、考生答卷丟失、被竊或其他原因造成試題失密、洩密及考生答卷損毀的,省級考試機構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擴散,並立即報告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和省(區、市)保密局。查清失密、洩密、損毀範圍後,考前應在確定的範圍內立即停止考試,考後由教育部宣佈在確定範圍內的此次考試無效,經教育部批准後,啟用副題重新進行考試。
(三)啟用副題進行考試的組織管理、評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規定相應條 款執行,考試時間由教育部確定,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有關省級考試機構負責提供副題及相應的答案及評分參考。
第三十四條 由於試卷印刷有誤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拖延了全國統考開考時間的,須由考區主任立即報省級考試機構批准延長考試結束時間,但延長的考試時間一般不應超過30分鐘。
第五章 評卷與分數報告
第三十五條 省級考試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評卷工作組織、管理和質量負總責。
第三十六條 考生答卷儲存期為考試成績公佈後半年。考試成績在通知考生本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洩露。
第三十七條 答卷的運送與保管應嚴格執行有關檔案規定。
第三十八條 承擔評卷任務的高等學校設評卷點。各評卷點成立評卷領導小組,組長由學校主管領導擔任,省級考試機構派人參加。
分學科成立學科評卷小組,組長由具有本學科高階職稱的人員擔任,並必須遵守《學科評卷小組組長職責》(見附5)。學科評卷小組在評卷結束後,撰寫學科評卷工作總結和試題評價報告,經省級考試機構報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三十九條 評卷人員由評卷領導小組聘任。評卷人員以高校教師為主,有中學教師或教研員參加,其隊伍應相對穩定。作文等非選擇題評卷人員,應聘請責任心強、水平高的教師擔任。評卷人員必須遵守《評卷人員守則》(見附6)。
第四十條 評卷工作按照《評卷工作要求》(見附7)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評卷中發現一考場一科雷同卷超過五分之一以上或其他異常情況,應迅速報告省級考試機構查處,並及時將查處結果報告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四十二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監督檢查各地評卷情況。
第四十三條 評卷結束後,考試成績通知考生本人,省級考試機構制訂具體的成績通知辦法和答卷複查辦法。
第六章 考試資訊管理
第四十四條 建立、健全考試機構的多級考試資訊管理、通訊網路,購置必要的裝置,配備一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逐步實現考試資訊管理科學化、規範化、現代化。
第四十五條 考試資訊包括考生情況,考區、考點、考場設定情況,考試情況,考試成績等。各級考試機構要根據考試工作需要及時公佈統一規範的考試資訊專案及程式碼。
第四十六條 下一級考試機構按要求及時向上級考試機構準確報告有關考試資訊。考試結束後,各省級考試機構應按照有關要求,將本省(區、市)違紀、作弊相關資訊彙總報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四十七條 各級考試機構對考試資訊的採集與處理要規定嚴格的管理程式和嚴肅的工作紀律,控制誤差,保證考試資訊的準確。
第四十八條 考試資訊未公佈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各級考試機構要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保證考試資訊的安全。
第四十九條 考試資訊由教育部或省級考試機構向社會公佈,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考試資訊。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承擔全國統考相關工作是各級各類學校的責任。各有關學校應為命題、考試、評卷等工作提供條 件和支援。
第五十一條 各省級考試機構可根據本規定製訂工作實施細則,並報教育部備案。
附:1.主考、副主考職責
2.監考員職責
3.考試實施程式
4.考生須知
5.學科評卷小組組長職責
6.評卷人員守則
7.評卷工作要求
附1:主考、副主考職責
一、主考在考區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本考點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點的考試,副主考協助主考工作。
二、負責選聘和培訓監考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三、負責組織布置考點及考場,做好考前準備工作。
四、負責本考點備用試卷的管理。
如因試卷不完整、字跡模糊、錯裝等原因須啟封備用試卷,應報告考區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並須由主考、副主考2人簽名負責。
五、負責本考點終止違規考生或違規考試工作人員繼續參加考試或工作的處理,其他偶發事件的處理。
六、負責本考點答卷回收和運送工作。
每科考試結束後,組織和驗收各考場的答卷裝訂與密封,並派專人保管與保衛,按時送到考區指定地點。
七、負責本考點的安全保衛工作。
切實組織好安全保衛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要立即報告考區主任。
八、負責本考點的考試情況報告工作。
考試結束後,向考區委員會報告本次考試情況。
附2:監考員職責
一、在考點主考領導下,主持本考場的考試,維護考場秩序,嚴格執行考試實施程式,如實記錄考試情況,保證考試正常進行。
二、對考生進行考風考紀教育,宣讀《考生須知》,宣佈考試注意事項。
三、檢查考生《准考證》及規定的其他證件,督促考生填寫姓名、准考證號等,並進行核對,發現填塗錯誤,應要求其改正。
四、監督考生按規定答卷,制止違紀舞弊行為,並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五、考試中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報告主考。
六、制止非本考場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員、巡視員以外的任何人進入考場。
七、遵守監考紀律,不擅離職守,不吸菸,不打瞌睡,不閱讀書報,不聊天,不抄題、做題、念題,不檢查、不暗示考生答題,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試時間。
八、考試期間,不得將手機、尋呼機等通訊工具帶入考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試卷、草稿紙帶出或傳出考場。
九、考前、考後檢查、清理考場。
附3:考試實施程式
一、每科目開考前25分鐘(第一科為考前35分鐘),監考員甲、乙共同領取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檢查試卷袋是否有破損,核對試卷袋上標明科目是否與本場考試科目相同,核對無誤後直入考場。
二、開考前20分鐘(第一科為考前30分鐘),監考員組織考生有秩序地進入考場,核對《准考證》及省級考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指導考生對號入座。
在第一科考試前20分鐘,監考員應認真向考生宣讀《考生須知》及考試注意事項。
三、開考前15分鐘,監考員分發答題卡和草稿紙,並指導考生填塗答題卡的姓名、准考證號及科目。
四、開考前10分鐘,監考員當眾啟封試卷袋,並認真核對,若發現試卷與本場考試科目不符或試卷數量不符、錯裝、漏印、重印、錯印等情況,立即請示主考,按照規定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考試實施。
五、開考前5分鐘分發試卷。
六、試卷分發完畢後,監考員應指導考生清點試卷,在試卷規定的地方填寫自己的姓名、准考證號及座位號等。
七、開考訊號發出後,監考員宣佈開始答卷。
八、考試開始後,監考員甲在前臺監試,監考員乙持《准考證》存根再次逐個認真核對考生在試卷上所填寫的姓名、准考證號、座位號等是否正確,考生本人與《准考證》上的照片及省級考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是否相符。若有問題,立即查明,予以處理。
九、開考15分鐘後,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監考員對缺考考生試卷和空白試卷應分別在總分處和答題卡的姓名處加蓋“缺考”或“空白”印章,缺考考生姓名和准考證號、座位號也由監考員填塗。
十、考生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於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
十一、監考員對試題內容不得作任何解釋,但對於試卷印刷文字不清之處所提出的詢問,應予當眾答覆,試題有更正時應及時板書當眾公佈。
十二、監考員應監督考生按規定答卷,制止考生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並將考生違規情況和考試情況如實填入考場記錄單中。
十三、每科目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考員應當眾宣佈離考試結束所剩時間。
十四、每科目考試結束訊號發出後,監考員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題。
監考員檢查核對考生所填寫的准考證號是否準確,試卷頁數是否完整,並按座位號(包括缺考考生)從小到大(小號在上、大號在下)的順序整理好考生答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後,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場。
十五、監考員將整理好的考生答卷、答題卡交主考驗收合格後,裝訂、密封。
十六、每科目考試結束後,監考員應清理考場。
十七、外語科聽力考試部分有關程式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英語、日語、俄語聽力考試有關考務要求〉的通知》(教考試廳〔2008〕3號)執行。
附4:考生須知
一、考生應講誠信並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二、憑《准考證》和省級考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三、考生入場,除2B鉛筆、書寫藍(黑)字跡的鋼筆、圓珠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如手機、尋呼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裝置等)、電子儲存記憶錄放裝置以及塗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場後,對號入座,將《准考證》等證件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驗。考生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後,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證號、座位號等欄目。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的答卷、答題卡無效。
遇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五、開考訊號發出後方可開始答題。
六、遲到15分鐘後不準進入考點參加當科目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於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後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七、在試卷、答題紙的密封線外或答題卡規定的地方答題。不準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答題過程中需使用同一型別和顏色字跡的筆。
八、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菸,不準喧譁,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考試結束訊號發出後,立即停筆,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並將違規事實記入考生誠信考試電子檔案。
附5:學科評卷小組組長職責
一、在評卷領導小組領導下,組織本學科的評卷工作,按時完成評卷任務。嚴守紀律,保守秘密,嚴格執行評卷的有關規定。
二、在評卷前組織試評。在試評和學習、掌握答案及評分參考的基礎上,制訂評分細則。
三、培訓評卷人員,使每個評卷人員正確、熟練掌握答案和評分參考及評分細則。
四、檢查執行答案及評分參考和評分細則的情況,糾正執行過程中的偏差。
五、負責本學科評卷的質量,裁決有關執行答案及評分參考和評分細則過程中的分歧意見。
六、評卷結束後,對本學科答卷情況進行分析,做出對試題、試卷的定性分析報告,並對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提出意見,報有關考試機構。
附6:評卷人員守則
一、嚴守紀律,保守秘密,嚴格執行評卷的有關規定。
二、嚴格掌握評分標準,防止偏寬、偏嚴和錯評、漏評,按時完成任務。
三、在規定的地點集中評卷,憑《評卷工作證》出入評卷場所。
四、不得將答卷、評卷及統分的檔案、資料等帶出工作場所,評卷情況不得外傳;工作時間不會客,不打電話;不得私自進入答卷保管室和登分處;不準查詢考生分數;不準將手機、尋呼機等通訊工具帶入評卷場所。
五、評卷一律使用紅色字跡簽字筆或圓珠筆,其他筆不得帶入評卷場所。記分要清楚,如更改,必須有組長和複核人員簽字或蓋章。
六、不得私自拆密封答卷冊,不準撬看密封線內的考生姓名、准考證號等內容,不得塗改考生答卷及成績。
七、愛護答卷與各種資料,不得損壞答卷。
八、保證評卷場地安全、安靜。
附7:評卷工作要求
一、選擇題評卷注意事項
(一)選擇題採用機器評卷。
(二)成立機器評卷領導小組,組織機器評卷工作。
(三)培訓評卷人員,做好計算機、光電閱讀器等裝置的除錯工作。
(四)編制評卷軟體。評卷軟體必須經過試執行。在正式評卷中,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
(五)標準答案輸入計算機須由2名以上專職人員負責,保證準確無誤,標準答案在計算機中儲存時必須採取技術手段加密,防止人為改動。
(六)制定嚴格的評卷工作程式和工作紀律。
1.評卷人員的工作用筆為紅色字跡簽字筆或圓珠筆,不準攜帶其他筆、橡皮、軟盤等進入評卷場所。
2.評卷組備有專用鉛筆和橡皮,由專人保管。
3.任何人不得修改答題卡的內容。對有問題的答題卡進行技術處理時,須2人以上同時在場。如需複製無法閱讀的答題卡,原答題卡須保留備查。
4.建立責任制。各小組要有工作記錄,小組之間要履行嚴格的交接手續,並由專人負責資料檔案的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複製資料檔案。必須進行技術性修改時,要填寫登記表,寫明修改前後的資料,並要有機器評卷組負責人在內的2人以上同時在場。
(七)評卷過程中,應有專職技術人員負責維護計算機、光電閱讀器等技術裝置的正常運轉。
(八)評卷過程中,每個工作單元要做好資料備份,加強計算機儲存裝置使用的管理,防止計算機病毒的破壞。
(九)加強機器評卷的質量檢查。
(十)選擇題評卷結束後,應將考生成績按要求儲存,製作備份盤,儲存好資料。
二、非選擇題評卷注意事項
(一)非選擇題含作文、計算題、證明題和論述題等,採用人工評卷。
(二)評卷人員在評卷過程中應按規定簽署姓名。
(三)記分要準確、工整。用阿拉伯數字記分,只記得分,不記扣除分數。
(四)計算分數時,對每題和小題中小數點以後的分數不作四捨五入處理,每科積分時才作四捨五入處理。
(五)作文由2人分別評閱,2人給出的分數在評卷小組設定的評分誤差範圍的,取2人所評分數的平均值;超出評分誤差範圍內的,由評卷小組討論確定。其他題目採取一人一題單獨評閱。疑難問題由評卷小組討論解決。
(六)各學科每天的複查量不得少於當天評卷數的20%。若有與原評卷教師不同意見,由學科評卷小組組長裁決。積極推廣計算機監控和人工複查相結合的方法,提高評卷質量。
(七)積分複核人員對各題分數、全卷分數全面複核。
(八)分數訂正由評卷點指定專人負責。訂正後,加蓋評卷點分數校對章。
(九)評卷人員、複查人員、積分複核員及分數訂正人均應簽字負責。
(十)對有異常情況的答卷(如雷同卷、字跡前後不一致、在密封線外寫有考生姓名、考號或標記的考生答卷等)先評分,同時填寫《答卷異常情況登記表》,由評卷領導小組裁定,報省級考試機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