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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黃安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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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6375800806143
第一條 為了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華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五)華人民銀行確定並公佈的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接受華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透過其總部或者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按本辦法規定的路徑和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二章 大額交易報告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華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華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
第六條 對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七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衝正、利息支付。
(十)華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九條 下列金融機構與客戶進行金融交易並透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銀行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三)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第十條 客戶透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境內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髮卡銀行報告;客戶透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機構報告;客戶不透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回覆列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華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華人民銀行制定了《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經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務會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二00三年一月三日
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人民幣支付交易的監督管理,規範人民幣支付交易報告行為,防範利用銀行支付結算進行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華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幣支付交易,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透過票據、銀行卡、匯兌、託收承付、委託收款、網上支付和現金等方式進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交易。
大額支付交易,是指規定金額以上的人民幣支付交易。
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用途、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的人民幣支付交易。
第三條 經華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及其聯合社、郵政儲匯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辦理支付交易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華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支付交易報告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華人民銀行建立支付交易監測系統,對支付交易進行監測。
第六條 金融機構的營業機構應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專人負責對大額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
第七條 下列支付交易屬於大額支付交易:
(一)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
(二)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解付;
(三)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第八條 下列支付交易屬於可疑支付交易: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集中轉入、分散轉出;
(二)資金收付頻率及金額與企業經營規模明顯不符;
(三)資金收付流向與企業經營範圍明顯不符;
(四)企業日常收付與企業經營特點明顯不符;
(五)週期性發生大量資金收付與企業性質、業務特點明顯不符;
(六)相同收付款人之間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收付;
(七)長期閒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八)短期內頻繁地收取來自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個人匯款;
(九)存取現金的數額、頻率及用途與其正常現金收付明顯不符;
(十)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短期內累計100萬元以上現金收付;
(十一)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嚴重地區的客戶之間的商業往來活動明顯增多,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支付;
(十二)頻繁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十三)有意化整為零,逃避大額支付交易監測;
(十四)華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十五)金融機構經判斷認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本條所稱“短期”,指10個營業日以內。
第九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金融機構應審查其提交的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十條 金融機構應建立存款人資訊資料檔案,儲存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的資訊資料,包括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開戶的證明檔案、組織機構程式碼、住所、註冊資金、經營範圍、主要資金往來物件、賬戶的日平均收付發生額等資訊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所等資訊。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時,發現其客戶有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的,應記錄、分析該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格式見附表1)後進行報告。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對可疑支付交易需要進一步核查的,應及時向華人民銀行報告。
華人民銀行查詢可疑支付交易時,有關金融機構應負責查明,及時回覆,並記錄存檔。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應按銀行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保管支付交易記錄。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支付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華人民銀行報告。
金融機構應對下屬分支機構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大額轉賬支付由金融機構透過相關係統與支付交易監測系統連線報告。
大額現金收付由金融機構透過其業務處理系統或書面方式報告。
可疑支付交易由金融機構進行櫃面審查,透過書面方式或其他方式報告。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辦理大額轉賬支付,由各金融機構於交易發生日起的第2個工作日報告華人民銀行總行。
大額現金收付,由金融機構於業務發生日起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並由其轉報華人民銀行總行。
第十七條 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營業機構發現可疑支付交易的,應填制《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並報送一級分行。一級分行經分析後應於收到《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後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華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時報送其上級行。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營業機構發現可疑支付交易的,應填制《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並報送華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華人民銀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於收到《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後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所在省的華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的營業機構經過分析人民幣支付交易,對明顯涉嫌犯罪需要立即偵查的,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同時報告其上級單位。
第十九條 華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應分析金融機構報送的《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需要金融機構補充資料或進一步作出說明的,應立即通知金融機構說明情況。
第二十條 華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應對金融機構報送的《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按周彙總(格式見附表2),每週第一個工作日向華人民銀行總行報告。對重大的可疑支付交易,應立即報告華人民銀行總行。
第二十一條 華人民銀行和各金融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洩露可疑支付交易資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未按規定審查開戶資料為個人開立結算賬戶的,由華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階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三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華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對開戶資料進行審查,致使單位開立虛假銀行結算賬戶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存款人資訊資料檔案或收集的存款人資訊資料不完整的;
(三)未按規定儲存客戶交易記錄的;
(四)未按本辦法對支付交易進行審查和報告的;
(五)對明知或應知的可疑支付交易不報告的;
(六)違反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洩露可疑支付交易資訊的。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參與偽造開戶資料,為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協助進行洗錢活動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由華人民銀行停止核准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暫停或停止其部分或全部支付結算業務,並取消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階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六條 華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
可疑支付報告行名稱:
收付時間:
付款銀行名稱:
付款人名稱及賬號:
付款人所在國家或地區:
收款銀行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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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可疑支付交易型別的填寫應與“可疑支付交易報告彙總表”中的型別相符。
2.判斷可疑支付交易的依據包括可疑支付交易的特徵、原因分析等。
附表2
可疑支付交易報告彙總表
行別
型別(一)
型別(二)
型別(三)
型別(四)
型別(五)
……
行別
筆數
金額
筆數
金額
筆數
金額
筆數
金額
筆數
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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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公章:負責人:製表人:
填制說明:
上表所列可疑支付型別的順序與《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八條所列型別順序相同。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人民幣支付交易的監督管理,規範人民幣支付交易報告行為,防範利用銀行支付結算進行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華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幣支付交易,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透過票據、銀行卡、匯兌、託收承付、委託收款、網上支付和現金等方式進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交易。
大額支付交易,是指規定金額以上的人民幣支付交易。
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用途、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的人民幣支付交易。
第三條
經華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及其聯合社、郵政儲匯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辦理支付交易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華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支付交易報告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華人民銀行建立支付交易監測系統,對支付交易進行監測。
第六條
金融機構的營業機構應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專人負責對大額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
第七條
下列支付交易屬於大額支付交易:
(一)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
(二)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解付;
(三)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第八條
下列支付交易屬於可疑支付交易: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集中轉入、分散轉出;
(二)資金收付頻率及金額與企業經營規模明顯不符;
(三)資金收付流向與企業經營範圍明顯不符;
(四)企業日常收付與企業經營特點明顯不符;
(五)週期性發生大量資金收付與企業性質、業務特點明顯不符;
(六)相同收付款人之間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收付;
(七)長期閒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八)短期內頻繁地收取來自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個人匯款;
(九)存取現金的數額、頻率及用途與其正常現金收付明顯不符;
(十)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短期內累計100萬元以上現金收付;
(十一)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嚴重地區的客戶之間的商業往來活動明顯增多,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支付;
(十二)頻繁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十三)有意化整為零,逃避大額支付交易監測;
(十四)華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十五)金融機構經判斷認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本條所稱“短期”,指10個營業日以內。
第九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金融機構應審查其提交的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十條
金融機構應建立存款人資訊資料檔案,儲存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的資訊資料,包括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開戶的證明檔案、組織機構程式碼、住所、註冊資金、經營範圍、主要資金往來物件、賬戶的日平均收付發生額等資訊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所等資訊。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時,發現其客戶有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的,應記錄、分析該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格式見附表1)後進行報告。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對可疑支付交易需要進一步核查的,應及時向華人民銀行報告。
華人民銀行查詢可疑支付交易時,有關金融機構應負責查明,及時回覆,並記錄存檔。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應按銀行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保管支付交易記錄。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支付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華人民銀行報告。
金融機構應對下屬分支機構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大額轉賬支付由金融機構透過相關係統與支付交易監測系統連線報告。
大額現金收付由金融機構透過其業務處理系統或書面方式報告。
可疑支付交易由金融機構進行櫃面審查,透過書面方式或其他方式報告。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辦理大額轉賬支付,由各金融機構於交易發生日起的第2個工作日報告華人民銀行總行。
大額現金收付,由金融機構於業務發生日起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並由其轉報華人民銀行總行。
第十七條
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營業機構發現可疑支付交易的,應填制《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並報送一級分行。一級分行經分析後應於收到《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後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華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時報送其上級行。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營業機構發現可疑支付交易的,應填制《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並報送華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華人民銀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於收到《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後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所在省的華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的營業機構經過分析人民幣支付交易,對明顯涉嫌犯罪需要立即偵查的,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同時報告其上級單位。
第十九條
華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應分析金融機構報送的《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需要金融機構補充資料或進一步作出說明的,應立即通知金融機構說明情況。
第二十條
華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應對金融機構報送的《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按周彙總(格式見附表2),每週第一個工作日向華人民銀行總行報告。對重大的可疑支付交易,應立即報告華人民銀行總行。
第二十一條
華人民銀行和各金融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洩露可疑支付交易資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未按規定審查開戶資料為個人開立結算賬戶的,由華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階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三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華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對開戶資料進行審查,致使單位開立虛假銀行結算賬戶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存款人資訊資料檔案或收集的存款人資訊資料不完整的;
(三)未按規定儲存客戶交易記錄的;
(四)未按本辦法對支付交易進行審查和報告的;
(五)對明知或應知的可疑支付交易不報告的;
(六)違反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洩露可疑支付交易資訊的。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參與偽造開戶資料,為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協助進行洗錢活動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由華人民銀行停止核准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暫停或停止其部分或全部支付結算業務,並取消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階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六條
華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