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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主要內容有哪些
作為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的內容貫穿刑法的立法、司法和執行過程,即罪刑法定原則不僅約束立法者,同樣約束司法者和執法者。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習慣法等
即法律主義的立場:刑法淵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機關依法制定的刑事成文實體法律規範,這是民主主義的當然要求(國民意志的體現)。其他法律性檔案不能創設刑法罰則,例如行政法規與規章、習慣法、判例都不能成為刑法的淵源,但可能成為理解構成要件要素的材料;國際條約與國際公約等也不能才成為刑法的淵源,因為在刑事領域,實體法上判決的依據只能是本國的刑事實體法律規範。(而且國際條約與國際公約不存在法定刑)。
【特別提示】:
刑法的這一特徵有別於民事法律。民事法律的淵源表現多樣,不僅包括法律,還包括學理、判例或者習慣,外國的民事法律或者國際條約或者公約都可能成為民事案件判決的依據。
2.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
該原則僅限於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許有利於行為人的溯及既往(溯及力問題中從舊兼從輕原則表達了這一思想)。
下列做法違反禁止事後法的原則:
(1)對行為時並未禁止的行為科處刑罰;
(2)對行為時雖有法律禁止但並未以刑罰禁止(未規定法定刑)的行為科處刑罰;
(3)事後減少犯罪構成要件而增加犯罪可能性;
(4)事後提高法定刑;
(5)改變刑事證據規則,事後允許以較少或較簡單的證據作為定罪根據。
3.嚴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釋刑法,禁止類推解釋
類推解釋是指對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適用類似規定定罪處罰。這是一種司法恣意的做法,不被允許。但刑法理論允許有利於行為人的類推解釋,例如“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類推適用於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4.確定的罪刑法定:刑罰法規的適當
(1)明確性:刑法的規定必須清楚、明瞭,不得有歧義,不得含糊不清。
刑法的明確性具有相對性,即藉助刑事立法與刑法理論的合力共同實現,即二者結合在一起,使法律規定明確的,刑法條文就具有明確性;只有當法律規定和理論都不能將刑法條文意義闡釋清楚,刑法條文才可能欠缺明確性。
明確性的實現與刑法條文字數的多少無關,與分則條文中罪狀的規定模式無關,與司法解釋確定的罪名是否準確或者科學也無關,與司法解釋是否合理無關
【特別提示】不要因為某種理論學說或者解釋結論不當地理解了刑法規定,就認為刑法欠缺明確性。即不能混淆法律和對法律的理解
(2)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
對於沒有侵犯國家、社會或者他人利益的行為,無論立法還是司法,都不允許將其作為犯罪行為加以處罰,即刑法不能干涉國民生活的私的領域(刑法是補充法、保障法)。例如,甲男與乙女為解相思之苦,在網路連天工具中裸聊;夫妻在睡覺之前偶爾觀摩黃片。
(3)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沒有法定的刑罰就沒有犯罪。現在各國的刑法都採取了相對確定的法定刑。
這是對“刑”的法定要求,沒有法定的刑罰就沒有犯罪。由於罪刑法定原則是為了限制國家刑罰權,為了會更大限度的約束法官,限制其自由裁量權,不允許立法時不設定相應的刑罰種類和刑期,而將刑種與刑期完全交由法官決定,所以,刑罰禁止絕對不定刑。
當然,一律採取絕對確定的法定刑的立法體例雖然可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但是卻無視具體案件的特殊性,在個案判決中雖然保證了一般正義,卻犧牲了個別正義,同樣為罪刑法定原則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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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即犯罪行為的界定、種類、構成條件和刑罰處罰的種類、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規定,對於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
罪刑法定原則是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基本要求是法定化、實定化、明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