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根據《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土地使用、建築管理)》的有關內容,上海市建設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割槽的基本原則,參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l37一90)分類如下:
(1)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區、居住街坊、居住組團和單位生活區等各種型別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綠地。
①第一類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層住宅為主、建築密度較低、綠地率較高且環境良好的用地;
②第二類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③第三類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2)公共設施用地(c)。指居住區及居住區級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計等機構與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主要是:
①行政辦公用地(c1),指行政機關、黨派和社會團體等機構用地;
②商業金融業用地(C2)。指商業、金融業、保險業、服務業和旅館業等用地;
③文化娛樂用地(C3).指新聞出版、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圖書展覽和遊樂等設施用地;
④體育用地(c4),指體育場館和體育訓練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學校等單位內的體育用地;
⑤醫療衛生用地(c5),指醫療、保健、衛生防疫、康復和急救等設施用地;
⑥教育和科研設計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成人學校、業餘學校、殘疾人學校、工讀學校、科學研究和勘測設計機構等用地,不包括中學、小學和幼托設施用地(納入居住用地)。
(3)工業用地(M)。指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跗屬設施用地,主要是;
①第一類工業用地(M1),指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用地的環境基本無干擾和汙染的工業用地;
②第二類工業用地(M2),指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用地的環境有一定干擾和汙染的工業用地;
③第三類工業用地(M3),指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用地的環境有嚴重干擾和汙染的工業用地。
(4)倉儲用地(w)。指倉儲企業的庫房、堆場和包裝加工車間及其附屬設施用地,主要是:
①普通倉庫用地(w1),指儲存一般貨物的普通倉庫用地;
②危險品倉庫用地(w2),指儲存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專用倉庫用地。
(5)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指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市政公用設施及其附屬的建築物(含構築物,下同)和管理維修設施等用地,主要是:
①供應設施用地(U1),指供水、供電、供燃氣和供熱等設施用地,不包括電廠、煤氣廠用地(納人工業用地);
②交通設施用地(u2),指公共客運交通、貨運交通和其他交通設施用地;
③郵電設施用地(u3),指郵政、電信等設施用地;
④環境衛生設施用地(U4)。指雨汙水泵站、汙水處理廠及糞便垃敷集運、堆放、處理等設施用地;
⑤施工與維修設施用地(U5),指房屋建築工程、裝置安裝工程、市政工程,綠化、地下構築物等的施工及養護維修設施用地;
⑥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設施用地。
(6)綠地(G)。指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公共綠地和生產防護綠地(包括其範圍內的水域),主要是:
①公共綠地(G1)-指向公眾開放、有一定遊憩設施或裝飾作用的綠化用地,包括各類公園和街頭綠地;
②生產防護綠地(G2),指用於園林生產、隔離、衛生和安全防護等的綠化用地。
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按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准的詳細規劃的,按分割槽規劃(或地區結構規劃)和《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見表10—1)的規定執行。
凡在表lO一1中未列入的建設專案,應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基礎設施的條件,具體稜定適建範圍。
凡需改變規劃用地性質、超出袁lO一1規定範圍的,應先提出調整規劃,按規定程式和審批許可權,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後執行;特殊情況,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您好: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根據《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土地使用、建築管理)》的有關內容,上海市建設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割槽的基本原則,參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l37一90)分類如下:
(1)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區、居住街坊、居住組團和單位生活區等各種型別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綠地。
①第一類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層住宅為主、建築密度較低、綠地率較高且環境良好的用地;
②第二類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③第三類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2)公共設施用地(c)。指居住區及居住區級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計等機構與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主要是:
①行政辦公用地(c1),指行政機關、黨派和社會團體等機構用地;
②商業金融業用地(C2)。指商業、金融業、保險業、服務業和旅館業等用地;
③文化娛樂用地(C3).指新聞出版、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圖書展覽和遊樂等設施用地;
④體育用地(c4),指體育場館和體育訓練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學校等單位內的體育用地;
⑤醫療衛生用地(c5),指醫療、保健、衛生防疫、康復和急救等設施用地;
⑥教育和科研設計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成人學校、業餘學校、殘疾人學校、工讀學校、科學研究和勘測設計機構等用地,不包括中學、小學和幼托設施用地(納入居住用地)。
(3)工業用地(M)。指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跗屬設施用地,主要是;
①第一類工業用地(M1),指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用地的環境基本無干擾和汙染的工業用地;
②第二類工業用地(M2),指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用地的環境有一定干擾和汙染的工業用地;
③第三類工業用地(M3),指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用地的環境有嚴重干擾和汙染的工業用地。
(4)倉儲用地(w)。指倉儲企業的庫房、堆場和包裝加工車間及其附屬設施用地,主要是:
①普通倉庫用地(w1),指儲存一般貨物的普通倉庫用地;
②危險品倉庫用地(w2),指儲存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專用倉庫用地。
(5)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指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市政公用設施及其附屬的建築物(含構築物,下同)和管理維修設施等用地,主要是:
①供應設施用地(U1),指供水、供電、供燃氣和供熱等設施用地,不包括電廠、煤氣廠用地(納人工業用地);
②交通設施用地(u2),指公共客運交通、貨運交通和其他交通設施用地;
③郵電設施用地(u3),指郵政、電信等設施用地;
④環境衛生設施用地(U4)。指雨汙水泵站、汙水處理廠及糞便垃敷集運、堆放、處理等設施用地;
⑤施工與維修設施用地(U5),指房屋建築工程、裝置安裝工程、市政工程,綠化、地下構築物等的施工及養護維修設施用地;
⑥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設施用地。
(6)綠地(G)。指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公共綠地和生產防護綠地(包括其範圍內的水域),主要是:
①公共綠地(G1)-指向公眾開放、有一定遊憩設施或裝飾作用的綠化用地,包括各類公園和街頭綠地;
②生產防護綠地(G2),指用於園林生產、隔離、衛生和安全防護等的綠化用地。
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按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准的詳細規劃的,按分割槽規劃(或地區結構規劃)和《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見表10—1)的規定執行。
凡在表lO一1中未列入的建設專案,應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基礎設施的條件,具體稜定適建範圍。
凡需改變規劃用地性質、超出袁lO一1規定範圍的,應先提出調整規劃,按規定程式和審批許可權,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後執行;特殊情況,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