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黑龍江烏裕爾河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區域內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黑龍江省溼地保護條例》、《黑龍江省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黑龍江烏裕爾河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自然保護區)屬省級自然保護區,是社會公益事業性質的內陸溼地和水域生態系統型別自然保護區。
第三條
自然保護區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其規劃、建設和管理,堅持“全面規劃,嚴格保護、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妥善處理好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社群經濟發展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
第四條
在自然保護區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依法領導監督自然保護區各項工作,有權對在溼地保護和恢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然保護區自然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有權對侵佔、破壞自然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投訴。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自然保護區設立專門管理機構即自然保護區管理處,實行綜合管理和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自然保護區管理處負責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
縣農業、林業、水務、畜牧、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旅遊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配合保護區管理處共同做好溼地保護工作。
自然保護區周邊鄉鎮人民政府要協助保護區管理處做好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處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溼地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溼地自然保護區的規劃和保護工作;
(三)調查溼地自然資源並建立檔案,組織環境監測,保護自然保護區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
(四)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開展自然保護區的溼地科學研究工作;
(五)開展溼地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六)監督管理在自然保護區開展的參觀、旅遊等活動;
(七)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處根據保護管理的實際需要,設定保護區管理站,配備專職或兼職管護人員。
第九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處要與保護區毗鄰的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及有關單位聯合制定保護公約,相互配合做好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條
自然保護區內的土地、保護物件以及科研、管護等設施,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破壞。
在保護區範圍內進行的一切開發建設活動,必須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徵佔用地審批手續後方可施工,並接受自然保護區管理處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破壞性的開發、利用活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保護區劃定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
第十二條
自然保護區嚴格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一)核心區:核心區為自然保護區內儲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的集中分佈地,除巡護管理、科學研究監測和經特殊批准的人員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因科學考察和特殊需要進入的人員,須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稽核批准,辦理相應的入區手續後,方可進入。
(二)緩衝區:緩衝區為減少或控制人為活動對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的影響,只准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禁止從事大眾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因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教學實習等活動確需進入緩衝區的,應事先向保護區管理處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書,經批准後,按活動方案進行。
(三)實驗區:實驗區為緩衝區外圍的自然保護區的其他區域,經自然保護區管理處同意,可以開展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參觀旅遊、馴化和繁育本地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毗鄰行政村的居民經保護區管理機構同意後,可進入實驗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不得建設任何設施,緩衝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實驗區內建設設施,必須符合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禁止建設對自然資源和自然生態系統有較大不利影響的生產經營設施。新建設施,其汙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自然保護區管理處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可在實驗區組織開展參觀、科學研究、旅遊以及促進資源增殖、生態環境向良性迴圈轉化的種植、養殖等合理利用資源、環境的活動;組織開展旅遊經營活動的,應當編制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報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收入必須用於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在溼地範圍內勘查、開採礦藏或者從事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開發建設活動確需佔用或者徵用溼地的,須經保護區管理處同意並報請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一條
為加強黑龍江烏裕爾河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區域內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黑龍江省溼地保護條例》、《黑龍江省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黑龍江烏裕爾河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自然保護區)屬省級自然保護區,是社會公益事業性質的內陸溼地和水域生態系統型別自然保護區。
第三條
自然保護區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其規劃、建設和管理,堅持“全面規劃,嚴格保護、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妥善處理好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社群經濟發展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
第四條
在自然保護區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依法領導監督自然保護區各項工作,有權對在溼地保護和恢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然保護區自然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有權對侵佔、破壞自然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投訴。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自然保護區設立專門管理機構即自然保護區管理處,實行綜合管理和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自然保護區管理處負責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
縣農業、林業、水務、畜牧、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旅遊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配合保護區管理處共同做好溼地保護工作。
自然保護區周邊鄉鎮人民政府要協助保護區管理處做好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處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溼地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溼地自然保護區的規劃和保護工作;
(三)調查溼地自然資源並建立檔案,組織環境監測,保護自然保護區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
(四)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開展自然保護區的溼地科學研究工作;
(五)開展溼地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六)監督管理在自然保護區開展的參觀、旅遊等活動;
(七)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處根據保護管理的實際需要,設定保護區管理站,配備專職或兼職管護人員。
第九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處要與保護區毗鄰的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及有關單位聯合制定保護公約,相互配合做好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條
自然保護區內的土地、保護物件以及科研、管護等設施,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破壞。
在保護區範圍內進行的一切開發建設活動,必須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徵佔用地審批手續後方可施工,並接受自然保護區管理處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破壞性的開發、利用活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保護區劃定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
第十二條
自然保護區嚴格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一)核心區:核心區為自然保護區內儲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的集中分佈地,除巡護管理、科學研究監測和經特殊批准的人員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因科學考察和特殊需要進入的人員,須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稽核批准,辦理相應的入區手續後,方可進入。
(二)緩衝區:緩衝區為減少或控制人為活動對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的影響,只准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禁止從事大眾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因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教學實習等活動確需進入緩衝區的,應事先向保護區管理處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書,經批准後,按活動方案進行。
(三)實驗區:實驗區為緩衝區外圍的自然保護區的其他區域,經自然保護區管理處同意,可以開展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參觀旅遊、馴化和繁育本地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毗鄰行政村的居民經保護區管理機構同意後,可進入實驗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不得建設任何設施,緩衝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實驗區內建設設施,必須符合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禁止建設對自然資源和自然生態系統有較大不利影響的生產經營設施。新建設施,其汙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自然保護區管理處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可在實驗區組織開展參觀、科學研究、旅遊以及促進資源增殖、生態環境向良性迴圈轉化的種植、養殖等合理利用資源、環境的活動;組織開展旅遊經營活動的,應當編制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報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收入必須用於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在溼地範圍內勘查、開採礦藏或者從事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開發建設活動確需佔用或者徵用溼地的,須經保護區管理處同意並報請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辦理有關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