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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CEL知識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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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職入青雲
我覺得還是和前公司協商解決為好,我認為前公司所述要求還是合理的。
具體原因分析:
1、勞動法規定,企業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離職時應該辦理離職手續。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題主說九月離職,是否已經辦理了離職手續呢?離職時單位應該給你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而且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解除勞動合同之後,如無新單位接收,你可以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到社保局辦理靈活就業繳費,繼續繳納社保費用。如果有新單位接收,也可以直接用社保號碼續交。所以很有可能的是你並未到社保局辦理任何形式社保繳費手續,所以前公司也並未及時停止十月的社保繳納。當然了,前公司的行為也是不對的,但主要獲得利益的還是你。
3、因為你已經離職,所以我認為應該屬於不當得利。這並不是企業繳納那部分費用是否能返回到個人手裡的問題,而是不管你以何種方式來繳納社保,這個繳費都是有社會統籌基金部分的。(PS:養老保險為分二部分,企業所繳納部分計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所交部分計入個人賬戶。)所以只要不是重複繳納,肯定屬於不當得利。而不當得利是需要返還給前公司的。並且一個月的社保也沒有多少錢,如果按照遼寧省瀋陽市2018-2019年社保繳納基數6181.75元來計算,那麼公司一個月如果按最低線計算,應該負擔1301.54元,個人負擔387.16元。
4、所以我認為你前公司所述並無不合理,因為這點錢也犯不著和公司對薄公堂,而且我認為你輸的比例要大得多。因為首先第一條件,你是受益人,這是肯定的。第二個就是,你即使自己以靈活就業方式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也有一部分計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部分也只計8%。你還認為國家社保政策不合理嗎?那隻交個人部分8%不是更好嗎?為什麼非得要承擔20%左右的費用?(工傷、意外、生育三險一共100元左右,故不另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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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阿良姜
題主在上家公司9月12日已按正常流程辦理了離職,公司十月份發離職工資時,說把自己十月份的社保也正常繳納了,要題主全額承擔10月份的社保費用,題主在懷疑公司這樣的要求合理嗎?
我的回答是:不合理。
題主九月份就已經離職,已按公司規定辦理完畢所有的離職手續,至此與公司將不存在任何勞資關係。而公司社保管理人員因個人工作疏忽,沒有及時在9月份為題主辦理社保的減少工作,導致公司為題主誤買了十月份的社保,而現在公司要求題主全額承擔因誤買社保產生的費用。
為此題主可以拒絕,原因有二。
01.公司的行為屬個人行為,為題主無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而公司沒有在規定的時候內辦理社保關係轉移,已經構成違法了《勞動合同法》,如果因為此題主帶來損失,題主保留其向該公司主張經濟賠償的權力。
02.系公司社保管理人員工作失誤所致,其損失就由該員承擔或者公司承擔。
造成這樣的結果,是公司現社保管理人員自己工作失職導致,非題主個人意願或委託其繼續幫忙購買社保產生的費用,因此題主可以不予理睬。
題主可以讓公司自行向社保部門申請退款,至於是否能退回則與題主無關,同時要求公司及時轉出題主的社保關係。
延伸閱讀
01.此費用是否題主全額承擔完全看題主個人意願,在法理上講,題主是沒能責任的,題主可以不予以理睬。但是在實際的工作中,多少還是存在個人情感參雜,所以題主可以自行考慮協商。
02.我想最終處理的結果是,這筆費用多半會是由社保管理人員自行承擔損失,或者該員與公司各擔一半損失。為此題主可以視與該社保人員的同事關係如何,與自己在職期間與領導私人關係如何,然後再自行考慮是否要承擔,是否要全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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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觀長說短
按照這樣講,9月份的社保公司就可以不用給你交的。社保大概是在每個月20號左右的時候就應該提交給社保局繳費相關資料的。你9月初九提離職林,那你的社保就不應該給你續交。既然續交了,就應該承擔你在公司的那部分。說到底,這個是公司人事的失職。這個損失我覺得不應該由你來承擔。個人看法。
回覆列表
不合理,錯,是財務出的,後果,為什麼要題主承擔
要求全額承擔,可以說是嚴重的不合理,這個時候,我們已經離職,財務人員就應該按時停繳社保,如果沒有停,屬於財務人員失職,根據過錯原則,如果公司真的要追責,也應該是財務人員承擔,而不是題主,而且根據勞動法規定,在社保中,個人有個人承擔的部分,而公司的部分,本身就不應該由我們來承擔
可能有人說,我們已經離職,企業為我們繳納了社保,屬於不正當獲利,應該作為我們,應該退還給企業,至於是否應該退,我想我們應該明白幾個問題
如果我們沒有繳足15年,企業為我們繳納的部分,我們能取出來不?不能
社保,是分為企業和個人部分兩種的,如果我們沒有繳足15年,作為我們個人繳納的部分,是可以取出來的,而企業為我們繳納的呢?實際上,是充公了,這部分錢,不會到我們賬戶,也不會退還給企業,既然企業繳納的部分,我們沒有獲利,沒有到我們的賬戶,我們為什麼要全額補繳呢?
企業為我們繳納社保,也抵扣了一部分企業所得稅,企業獲利,為什麼我們承擔
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可以抵扣掉一部分企業所得稅的,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為我們繳納的十月份的費用,相當於企業也從中獲利了,既然企業從中獲利,我們為什麼要全額補繳呢?所以說不合理
個人部分,我們應該退,但是企業部分,企業應該找社保局要
企業在我們離職後,多交了一個月的社保,那麼個人部分, 我們是有義務退還給企業的,畢竟不屬於我們應得的收入,但是企業所繳納的部分,不能有我們承擔,個人認為應該找社保局要
但是題主的情況,是十月份發9月份的工資,也就是說你還有1000多元還在企業裡面壓著,那麼這種情況,企業就直接給你全額扣除了,說實話,你一點辦法也沒有,為了幾百元去維權?到最後浪費的時間,比這點工資還高,只能說,遇到這樣的公司,比較倒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