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三屆全華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透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規定,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針對此次刑責年齡下調,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聯合封面新聞,在《看法》欄目中邀請四川省高院刑三庭四級高階法官陳進科對該法條進行了解讀。
法官解讀
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刑責年齡下調至12週歲
陳進科介紹,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該條規定,對於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公民負刑事責任的罪名僅限定為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這兩種罪名,且在行為手段、行為結果方面,僅限於“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根據該條規定,公民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由以前14週歲下放到了12週歲。在以前,若一個公民犯罪行為發生時未滿14週歲,無論其行為觸犯了刑法中的何種罪名,其均不承擔刑事責任,最後無非是由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及社會組織予以說服管教。
而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後,只要公民在犯罪行為發生時年滿12週歲,同時其行為滿足了該條規定的要求,經最高檢核準追訴,就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這意味著,刑事責任年齡已經下調到12週歲。
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案件的低齡化
讓“降齡”提上議程
陳進科認為,在全華人大常委會在充分調研論證,廣泛徵求社會意見的基礎上,對刑事責任年齡作出了立法調整,契合的平安中國建設達到更高水平的遠景目標,是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引領法治中國建設的具體體現。
“開啟網路,我們可以看到,在近期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暴力程度、行為後果,無不讓人觸目驚心。”陳進科說,12到14週歲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從年齡上看,基本上都在初中階段,這個階段的孩子正值青春期,人生觀、世界觀還未完全成型,辨別是非的能力欠佳。從身體情況看,這一年齡段的兒童在身體上已經趨於半成熟的狀態,部分少年在這一階段在身高、體重,乃至體力上甚至會超過部分成年人,迫切需要法律的行為引導。
陳進科認為,現在的青少年逐漸趨向於早熟,社會的發展和經濟的進步決定了與上世紀80-90年代相比,現在青少年無論是生理發育還是心理發展起點都會更高,發育的速度也更快。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案件的低齡化,不得不讓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這個話題提上議程。
此次調整是迴應社會的現實需求
同時填補未成年犯罪預防薄弱點
陳進科說,此次全華人大常委會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出個別性的調整,正是在應對社會發展的新情況、新變化的基礎上做出的應對,同時,也填補了未成年犯罪預防薄弱點。在對年齡下調的同時,也充分保護未成年人。“刑事責任降齡,其根本的著眼點還是在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事前的預防,永遠好過事後的懲治。雖然該條規定降低了刑事責任年齡,但依據該條規定,認定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公民承擔刑事責任是有罪名和核準的前提條件作為限定。”
他還表示,此次立法調整不僅僅是針對未成人,同時也是對家庭和學校應該更加註重兒童的法制的提示。“可以預見,作為關係少年兒童成長的家長、教師及學校,會更加重視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意識的培養,有助於降低青少年犯罪機率,進而減少校園霸凌事件,給未成年人帶來更加安全的校園環境。”陳進科說。
需經最高檢核準追訴
充分體現國家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基本方針
陳進科認為,刑法第十一修正案將追訴12到14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核準權僅賦予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意味著只要是涉及追訴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公民的刑事責任的,均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該條規定充分體現國家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基本方針,反映了國家在修改刑法刑事責任年齡時的高度重視的態度。”
陳進科說,該條限制一是明確追訴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公民的刑事責任具有嚴格的稽核條件,體現了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並非隨意之舉,而是國家在針對該年齡段未成年人如何保護其正當的合法權益及人身權利的慎重考量之後,所做出的制度設計。
二是將追訴許可權定在國家最高檢察機關,要求其審慎行使追訴權,能夠更好地兼顧刑法,和保障該年齡段公民的人身權利兩個,體現了威懾與保護並重的刑事策略。備而不用,才能更好地實現保護的目的。
三是體現了矯治為主的方針。對最高檢沒有核準追訴的或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這些“問題少年”,國家也不是放任放置在社會上不理,在必要時也要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日前,十三屆全華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透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規定,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針對此次刑責年齡下調,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聯合封面新聞,在《看法》欄目中邀請四川省高院刑三庭四級高階法官陳進科對該法條進行了解讀。
法官解讀
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刑責年齡下調至12週歲
陳進科介紹,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該條規定,對於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公民負刑事責任的罪名僅限定為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這兩種罪名,且在行為手段、行為結果方面,僅限於“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根據該條規定,公民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由以前14週歲下放到了12週歲。在以前,若一個公民犯罪行為發生時未滿14週歲,無論其行為觸犯了刑法中的何種罪名,其均不承擔刑事責任,最後無非是由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及社會組織予以說服管教。
而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後,只要公民在犯罪行為發生時年滿12週歲,同時其行為滿足了該條規定的要求,經最高檢核準追訴,就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這意味著,刑事責任年齡已經下調到12週歲。
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案件的低齡化
讓“降齡”提上議程
陳進科認為,在全華人大常委會在充分調研論證,廣泛徵求社會意見的基礎上,對刑事責任年齡作出了立法調整,契合的平安中國建設達到更高水平的遠景目標,是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引領法治中國建設的具體體現。
“開啟網路,我們可以看到,在近期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暴力程度、行為後果,無不讓人觸目驚心。”陳進科說,12到14週歲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從年齡上看,基本上都在初中階段,這個階段的孩子正值青春期,人生觀、世界觀還未完全成型,辨別是非的能力欠佳。從身體情況看,這一年齡段的兒童在身體上已經趨於半成熟的狀態,部分少年在這一階段在身高、體重,乃至體力上甚至會超過部分成年人,迫切需要法律的行為引導。
陳進科認為,現在的青少年逐漸趨向於早熟,社會的發展和經濟的進步決定了與上世紀80-90年代相比,現在青少年無論是生理發育還是心理發展起點都會更高,發育的速度也更快。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案件的低齡化,不得不讓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這個話題提上議程。
此次調整是迴應社會的現實需求
同時填補未成年犯罪預防薄弱點
陳進科說,此次全華人大常委會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出個別性的調整,正是在應對社會發展的新情況、新變化的基礎上做出的應對,同時,也填補了未成年犯罪預防薄弱點。在對年齡下調的同時,也充分保護未成年人。“刑事責任降齡,其根本的著眼點還是在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事前的預防,永遠好過事後的懲治。雖然該條規定降低了刑事責任年齡,但依據該條規定,認定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公民承擔刑事責任是有罪名和核準的前提條件作為限定。”
他還表示,此次立法調整不僅僅是針對未成人,同時也是對家庭和學校應該更加註重兒童的法制的提示。“可以預見,作為關係少年兒童成長的家長、教師及學校,會更加重視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意識的培養,有助於降低青少年犯罪機率,進而減少校園霸凌事件,給未成年人帶來更加安全的校園環境。”陳進科說。
需經最高檢核準追訴
充分體現國家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基本方針
陳進科認為,刑法第十一修正案將追訴12到14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核準權僅賦予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意味著只要是涉及追訴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公民的刑事責任的,均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該條規定充分體現國家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基本方針,反映了國家在修改刑法刑事責任年齡時的高度重視的態度。”
陳進科說,該條限制一是明確追訴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公民的刑事責任具有嚴格的稽核條件,體現了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並非隨意之舉,而是國家在針對該年齡段未成年人如何保護其正當的合法權益及人身權利的慎重考量之後,所做出的制度設計。
二是將追訴許可權定在國家最高檢察機關,要求其審慎行使追訴權,能夠更好地兼顧刑法,和保障該年齡段公民的人身權利兩個,體現了威懾與保護並重的刑事策略。備而不用,才能更好地實現保護的目的。
三是體現了矯治為主的方針。對最高檢沒有核準追訴的或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這些“問題少年”,國家也不是放任放置在社會上不理,在必要時也要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