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年假當年休不累積,不滿整年的可折算休。
遞交離職申請後是可以休年假的,已經遞交了辭職報告在交接期(1個月)還能享受當年年休假。可休年假的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1.年假,指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2.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正式實施,《條例》還指出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日等相關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年假指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正式實施,《條例》還指出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日等相關規定。
福利年假
時間差異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這是法定年假的天數。
不少用人單位的年休假標準往往比上述法定標準高,各公司年假與法定年假的差額,通常被稱為公司福利年休假。
性質差異
法定年休假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具有強制性,它是企業必須執行的最低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制度一樣,具有勞動基準法的性質。
對於法定年休假未休的,除職工自願放棄的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的標準進行補償。與法定年休假不同的是福利年休假本質上是用人單位給與員工的一種福利,勞動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做出強制性的規定,勞動者也無法以沒有福利年假為由要求賠償。
自主性差異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於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從該規定來看,對於超過法定標準部分的企業福利年休假,職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享受,什麼情況下不可以享受,以及如何享受企業都可以自主決定;對未休的超過法定標準的公司福利年休假,是否補償,如何補償,用人單位都可以透過規章制度的形式予以規定。
跨年結轉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一個年度安排年休假,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根據這一規定,年休假原則上應該在同一年度內安排,在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的,也是可以跨年度安排的。
參考資料來源:
當年年假當年休不累積,不滿整年的可折算休。
遞交離職申請後是可以休年假的,已經遞交了辭職報告在交接期(1個月)還能享受當年年休假。可休年假的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1.年假,指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2.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正式實施,《條例》還指出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日等相關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年假指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正式實施,《條例》還指出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日等相關規定。
福利年假
時間差異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這是法定年假的天數。
不少用人單位的年休假標準往往比上述法定標準高,各公司年假與法定年假的差額,通常被稱為公司福利年休假。
性質差異
法定年休假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具有強制性,它是企業必須執行的最低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制度一樣,具有勞動基準法的性質。
對於法定年休假未休的,除職工自願放棄的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的標準進行補償。與法定年休假不同的是福利年休假本質上是用人單位給與員工的一種福利,勞動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做出強制性的規定,勞動者也無法以沒有福利年假為由要求賠償。
自主性差異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於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從該規定來看,對於超過法定標準部分的企業福利年休假,職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享受,什麼情況下不可以享受,以及如何享受企業都可以自主決定;對未休的超過法定標準的公司福利年休假,是否補償,如何補償,用人單位都可以透過規章制度的形式予以規定。
跨年結轉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一個年度安排年休假,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根據這一規定,年休假原則上應該在同一年度內安排,在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的,也是可以跨年度安排的。
參考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