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印章和介紹信管理,規範使用程式,提高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印信管理範圍
辦公室管理的印信包括:大學黨委印章;大學行政印章和鋼印;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印章;黨委書記和校長簽名章;大學黨委介紹信;大學行政介紹信。
二、印章刻制
學校印章由上級主管部門刻制。校直各單位印章需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校領導審批後,由辦公室辦理刻制手續,到公安局指定部門刻制。印章刻好後由黨委辦公室或校長辦公室驗收並留下印籤,經正式行文公佈後方可使用;如果是更換印章,還要將原印章繳回儲存。
三、印章規格
印章規格一般為:圓形,黨委印章中間為鐮刀斧頭,行政印章中間為五星;外環機構法定名稱。印章直徑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四、印信管理使用的基本要求
(一)印章的頒發、啟用必須正式行文。
(二)用印要嚴格把關。需要加蓋學校印章的公文、信函,要有校領導簽發;印章不能攜帶外出,更不能開具蓋有校印的空白介紹信。
(三)用印應端正清晰。印章一般應蓋在公文、公函落款的機關名稱和發文時間年、月,做到“齊年蓋月”。
五、學校不同印章的使用管理暫行規定規定
(一)學校印章
1、以校黨委和學校行政名義印發的各類公文,須持由校長辦公室核稿、主管校領導簽發的華北電力大學發文稿箋,方可用印。
2、以學校名義向上級部門報送的各類報表、材料,須由經辦人填寫,部門負責人籤屬意見,主管校領導審批,方可用印。
3、畢業證書、學位證書,須由教務處、研究生部、成教處統一編號造冊(並附名單),處長稽核簽字,主管校領導審批,方可用印。
4、有關學歷證明、聘書等用印,須由有關業務部門稽核,校領導批准,方可用印。
5、凡以學校名義簽署的協議書、合同書,須由經辦單位領導簽字,校辦法律顧問稽核,主管校領導審批,方可用印。
6、申報科研專案、科研成果、自然基金,專利申請等,須由科技處稽核,主管校領導審批,方可用印。
7、因公、因私出國的人員,須由組織部稽核,主管出國政審工作的校領導審批,方可用印。
辦理邊境通行證的教工或學生,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教工由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同意,人事處稽核,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領導審批,方可用印;學生由所在系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同意,學生處領導稽核,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審批,方可用印。
辦理涉外事項如需加蓋大學印章的,須由國際合作處核准,主管校領導審批,方可用印。
8、校辦產業系統的用印,須經校產處稽核,主管校領導批准,方可用印。
9、以學校名義辦理住房貸款、基建專案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須由計財處負責貸款的工作人員辦理,計財處領導簽署意見,主管校領導審批,方可用印。
(二)鋼印
學校鋼印僅限於加蓋在學生證、畢業證等有關證件使用,應由主管部門出示用印憑證(應註明用印事由、加蓋證件總數並附名單同時加蓋部門印章,函授學生辦證同時由部門主管領導簽字。),方可加蓋鋼印。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印章和介紹信管理,規範使用程式,提高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印信管理範圍
辦公室管理的印信包括:大學黨委印章;大學行政印章和鋼印;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印章;黨委書記和校長簽名章;大學黨委介紹信;大學行政介紹信。
二、印章刻制
學校印章由上級主管部門刻制。校直各單位印章需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校領導審批後,由辦公室辦理刻制手續,到公安局指定部門刻制。印章刻好後由黨委辦公室或校長辦公室驗收並留下印籤,經正式行文公佈後方可使用;如果是更換印章,還要將原印章繳回儲存。
三、印章規格
印章規格一般為:圓形,黨委印章中間為鐮刀斧頭,行政印章中間為五星;外環機構法定名稱。印章直徑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四、印信管理使用的基本要求
(一)印章的頒發、啟用必須正式行文。
(二)用印要嚴格把關。需要加蓋學校印章的公文、信函,要有校領導簽發;印章不能攜帶外出,更不能開具蓋有校印的空白介紹信。
(三)用印應端正清晰。印章一般應蓋在公文、公函落款的機關名稱和發文時間年、月,做到“齊年蓋月”。
五、學校不同印章的使用管理暫行規定規定
(一)學校印章
1、以校黨委和學校行政名義印發的各類公文,須持由校長辦公室核稿、主管校領導簽發的華北電力大學發文稿箋,方可用印。
2、以學校名義向上級部門報送的各類報表、材料,須由經辦人填寫,部門負責人籤屬意見,主管校領導審批,方可用印。
3、畢業證書、學位證書,須由教務處、研究生部、成教處統一編號造冊(並附名單),處長稽核簽字,主管校領導審批,方可用印。
4、有關學歷證明、聘書等用印,須由有關業務部門稽核,校領導批准,方可用印。
5、凡以學校名義簽署的協議書、合同書,須由經辦單位領導簽字,校辦法律顧問稽核,主管校領導審批,方可用印。
6、申報科研專案、科研成果、自然基金,專利申請等,須由科技處稽核,主管校領導審批,方可用印。
7、因公、因私出國的人員,須由組織部稽核,主管出國政審工作的校領導審批,方可用印。
辦理邊境通行證的教工或學生,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教工由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同意,人事處稽核,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領導審批,方可用印;學生由所在系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同意,學生處領導稽核,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審批,方可用印。
辦理涉外事項如需加蓋大學印章的,須由國際合作處核准,主管校領導審批,方可用印。
8、校辦產業系統的用印,須經校產處稽核,主管校領導批准,方可用印。
9、以學校名義辦理住房貸款、基建專案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須由計財處負責貸款的工作人員辦理,計財處領導簽署意見,主管校領導審批,方可用印。
(二)鋼印
學校鋼印僅限於加蓋在學生證、畢業證等有關證件使用,應由主管部門出示用印憑證(應註明用印事由、加蓋證件總數並附名單同時加蓋部門印章,函授學生辦證同時由部門主管領導簽字。),方可加蓋鋼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