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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鄉村振興4

    你知道太空也有“法律”嗎?但是有趣的就是,你知道史上第一部太空法在1967年就誕生,由聯合國制定。


    隨著人類科技演進,踏入太空勢必會變成常態,那我們該如何制定探索宇宙的新規範呢?


    對著天空發呆的時候,你可曾想過外太空並不是遙不可及,外太空將成為人類拓展生存版圖的全新領域。既然有人的地方就有法律,自然需要一套遊戲規則讓人類能自由探索未知的宇宙。




    外太空法領域的發展,過去主要是在處理太空財產權與管轄權、太空武器、太空人員保護等充滿挑戰和未知的領域。但隨著航空科技的飛躍進步,意味著太空發展不再是國家政府獨佔的研發標的,私營公司也可能參與外太空探索甚至創造宇宙商機。該如何制訂並規範人類對宇宙的開發與利用,是未來必須嚴肅面對的問題。


    01


    聯合國的外太空條約是怎麼寫的?


    關於國際太空探索活動與政策條約,最早可以追溯到1957年蘇聯發射第一顆人造衛星,聯合國大會認識到人類向外太空發展的可能性,因此於1959年成立了和平利用外太空委員會(COPUOUS),成員包括美國、俄羅斯、日本、中國、加拿大、巴西、澳洲與歐洲太空總署等主要航空發展國家。COPUOUS的職責包括交換太空資訊、密切關注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的太空行動,以及促進國際合作談判與和平利用外太空等。


    COPUOUS設立了專職委員會,負責處理法律問題和科學技術發展議題,監督外太空相關條約的執行情況。


    目前規範外太空的國際公約,主要是1967年批准生效之《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外太空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活動所應遵守原則的條約》,簡稱外太空條約(OST),為國際提供了探索利用外太空的基本法律框架及重要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各國皆能以全人類福祉為由自由探索外太空間,但外太空不受國家主權主張,不得透過使用、佔領或其他方式將星球據為己有。


    二、地球軌道、天體或其他外太空間,不得放入核武器或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和平是通往宇宙的唯一途徑。


    三、各國應對太空物體造成的損害,以及政府或非政府進行的太空活動負責,並應避免外太空和天體遭受有害汙染。


    又為了支援外太空條約運作,聯合國於1960至1970年代另外製定了相關條約,用以協助宇宙和平探索,包括1967年《營救協定》:宇航員意外降落或遇到緊急情況時,各國應立即加以拯救並提供一切必要的援助。1971年《責任公約》:考慮到外太空物體對人類生命造成威脅或財物損失的可能性,發射國應對發射到太空的物體或飛行中造成的損害與汙染負賠償責任。


    1974年《登記公約》:幫助各國追蹤發射到外太空的所有物體,聯合國並設有登記處,規範太空垃圾等問題。及1979 年《月球協定》:和平使用太陽系、月球和其他天體的權利與規範等。


    外太空法是一個全新且未知的領域,很多議題需要被持續關注檢視,聯合國過去於1968、1982、1999年舉行了三次外太空會議,主題分別為外太空探索、和平利用外太空、保護外太空環境等。


    2018年第四次聯合國外太空會議,則是外太空條約制定50週年紀念,將議題聚焦在 COPUOUS 的未來任務,包括如何規範更多的國家和非政府實體探索外太空等。畢竟在 1967年聯合國制定外太空條約時,並沒有預見到人類有可能發展出外太空商業活動及宇宙礦產資源利用等問題。


    如今50年過後,自然有必要重新審視並更新外太空條約的相關內容。


    太空法艱困爭議:太空旅行、宇宙大戰、太空垃圾、宇宙採礦多年來關於外太空法的相關問題,隨著技術進化一併發展,早已超越人類過去對宇宙的想像。近來,議題主要集中在宇宙探索及商業化利用,該如何分配權利責任等議題。


    02


    私營公司的採礦行為是為了所有國家和人類的利益?


    目前,美國已有至少兩家太空採礦企業(行星資源公司Planetary Resources和深空工業Deep Space Industries),希望在未來幾年內進行小行星探勘資源與採礦。2015年美國透過《商業太空發射競爭法案》,即允許美國公民取得並利用小行星及其他太空資源。


    盧森堡政府於2017年立法,允許私人經營太空探索與商業營運,並可取得外太空資源的所有權。然而允許公民能合法蒐集宇宙資源的法案,是否觸犯外太空條約仍有爭議,原因是外太空條約規定任何國家不能聲稱擁有太空和天體的所有權,但針對私營公司則無相關規範。支援宇宙採礦者多主張,法案只是允許私營公司可以保留從星球中開採的宇宙礦物,仍然不得對星球主張所有權,宇宙自由和平利用的原則並未被破壞。


    隨著各國積極登陸月球和火星等地並建立殖民地的情況下,宇宙開採權及財產權歸屬勢必要重新再為思考。有部分專家認為,同樣是沒有任何國家擁有主權,主要用於科學目的的領土,南極洲是可以效仿的模式;但終究必須有條約詳盡紀載外太空的使用規範,否則不過是人類殖民掠奪的歷史重演。


    飛向宇宙浩瀚無垠,人類的科技演進必須要一個更完善的《太空法》。外太空的法律議題,看似很遠但其實近在眼前,並且與我們的未來緊密相關。隨著人類在太空領域的快速發展,以及私人太空企業的商業行為不斷增加,外太空與天體的相關法律議題,關係到的是國際政治強權角力及宇宙探險產學合作等實際問題。


    1967年由聯合國制定的外太空條約是未來太空法的重要基石,急需與航天科技發展同步進行修訂。宇宙正在等待著地球人的到來,未來人類不單單仰望星空,因為我們不是在星星上就是在通往宇宙的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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