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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規定,以及《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解釋中有關期間、送達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期間包括兩種情況:


    (1)當事人在場的,應當在宣告後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直接交由當事人;


    (2)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七日內送達,即從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載明的日期的第二天開始起算;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作出後七日內交付郵寄、進行委託送達或者公告送達。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怎樣的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管理機關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經過調查取證掌握違法證據的基礎上,製作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等事項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書面法律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最重要的行政處罰文書,具有嚴肅性、強制性和對當事人的拘束力,也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財產的依據之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製作要件,法律法規有著嚴格的規定和要求,這些規定和要求,對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措詞、內容、格式和規範化等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保證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質量,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般由三個部分組成


    (一)首部。包括標題、編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有委託代理人的應寫明其基本情況)。


    (二)正文。包括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決定等內容。


    1、事實:


    (1)案件事實的表述要完整準確。案件事實就是案件發生時的一切真實情況,包括:案件來源、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情節和結果等要素。相關單位和個人,涉案違法物品標示生產廠家、生產批號、購進渠道、數量、貨值、違法所得、剩餘物品數量和價值、違法行為定性及相應的違法後果等內容應寫全。敘述一般應當按照事件發生的時間順序客觀、全面、真實的反映案情,並抓住重點,詳述主要情節和因果關係。對影響自由裁量的從重或者符合從輕、減輕處罰等情形,執法人員也應當寫明。另外,在敘述事實時不應加任何主觀的評論性語言。


    (2)證據的列舉。違法事實必須是經過調查核實,有充分證據證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對於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要求明確、具體,全面列舉認定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認定的每個違法事實要素都要有證據支撐以及證據分析過程,證據列舉方式既可以在敘述事實過程中同時分析列舉,也可以在敘述違法事實後單獨列舉分析。


    (3)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情況。對是否採納當事人所提出觀點的理由應詳盡說明。應當表述行政處罰決定前的告知時間、形式,當事人有無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述意見的,應描述當事人的申辯要求和理由依據,並將複核以及採納與否的情況和理由在本文書中予以說明。當事人在聽證中對行政機關調查認定的事實、定性、法律適用、證據程式等提出的相關質疑及其證據也應當按上述要求描述。尤其是不採納的理由要援引法律法規,並進行必要的法理分析以說清、說透。


    2、理由和依據:


    (1)法律適用的理由應全面表述。對違法事實認定後實施處罰的理由和處罰的法律依據,應當結合具體個案事實,對具體適用某一法律條款作為處罰依據的理由進行解釋,必要時要對法律條款進行法理解釋。


    (2)引用法律條款要準確,符合法律適用原則,並且應當根據條、款、項、目的順序寫明適用到最底一層。


    (3)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規範合理。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闡述作出具體行政處罰的理由,包括依法從重或者從輕、減輕情節的適用。


    3、處罰決定:


    處罰決定應當表述清楚,具體、明確,具有針對性、客觀性和可執行性。罰款除書阿拉伯數字外,應同時採用漢字表述。


    (三)尾部。


    主要是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同時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後果,告知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的救濟途徑時要寫明覆議機關和訴訟法院的具體名稱(地址),複議、訴訟的期限,寫明製作日期並加蓋行政執法機關的公章。


    二、注意事項


    適用簡易程式辦理案件並不是簡化到只有一份當場處罰決定書。由於簡易程式適用於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罰較輕的情況,所以與一般程式相比,簡易程式的“簡”在於可以省略立案審批、證據的登記儲存、查封扣押、案件合議、處罰的事先告知或聽證告知、處罰前的案件稽核等環節。但是,有一些環節是不能省略的,如對日常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給予即時處罰的,應有現場檢查筆錄;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告知陳述申辯權並聽取其陳述申辯,應當將相關內容記錄於調查筆錄中;當場收繳罰款應當出具合法收據等。沒有其他的執法文書作支撐,很難說明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同時也為引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埋下了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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