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高標準農田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工作,確保專案建設成效,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提升國家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見》(國辦發〔2019〕50號)、《農田建設專案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工作,是指對批准立項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專案完成情況、建設質量、資金使用情況等方面開展綜合評價的活動。
第三條 專案竣工驗收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由專案初步設計審批單位組織開展,並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指導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工作,抽查專案竣工驗收工作情況,綜合評價各地實施成效。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專案竣工驗收工作規定,檢查工作落實情況,每年對不低於10%的當年竣工驗收專案進行抽查。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承擔專案初步設計審批職責的,要負責組織開展所審批的專案竣工驗收工作。
地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區域專案竣工驗收及相關工作。對承擔省級下放專案初步設計審批職責的,要及時組織開展專案竣工驗收,驗收結果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對未承擔專案初步設計審批職責的,要積極配合驗收單位開展專案竣工驗收工作,督促指導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或專案建設單位做好問題整改落實。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轄區專案初步驗收工作。對經初步驗收合格的專案,及時向專案初步設計審批單位提出專案竣工驗收申請。組織指導專案建設單位做好專案竣工驗收準備,並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財政資金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投入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專案(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竣工驗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自主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竣工驗收依據和條件
第六條 專案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包括:
(一)國家及有關部門頒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等。
(二)有關建設規劃、專案初步設計檔案、批覆檔案以及專案變更調整、終止批覆檔案。
(三)專案建設合同、資金下達撥付等檔案資料。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取得的專案建設其他審批手續。
(五)初步驗收報告及竣工驗收申請。
第七條 申請竣工驗收的專案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按批覆的專案初步設計檔案完成各項建設內容並符合質量要求;有設計調整的,按專案批覆變更檔案完成各項建設內容並符合質量要求。完成專案竣工圖繪製。
(二)專案工程主要裝置及配套設施經除錯執行正常,達到專案設計目標。
(三)各單項工程已透過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四方驗收併合格。
(四)已完成專案竣工決算,經有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或當地審計機關審計,具有相應的審計報告。
(五)前期工作、招投標、合同、監理、施工管理資料及相應的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齊全、完整,已完成專案有關材料的分類立卷工作。
(六)已完成專案初步驗收。
第三章 竣工驗收程式和內容
第八條 專案審批單位應在專案完工後半年內組織完成竣工驗收工作。應當按以下程式開展竣工驗收:
(一)縣級初步驗收。專案完工並具備驗收條件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可根據實際,會同相關部門及時組織初步驗收,核實專案建設內容的數量、質量,出具初驗意見,編制初驗報告等。
(二)申請竣工驗收。初驗合格的專案,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向專案審批單位申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申請應按照竣工驗收條件,對專案實施情況進行分類總結,並附竣工決算審計報告、初驗意見、初驗報告等。
(三)開展竣工驗收。專案審批單位收到專案竣工驗收申請後,一般應在60天內組織開展驗收工作,可透過組建專家組,邀請工程、技術、財務等領域的專家參與,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組成的驗收組等方式開展竣工驗收工作。驗收組透過聽取彙報、查閱檔案、核實現場、測試執行、走訪實地等多種方式,對專案實施情況開展全面驗收,形成專案竣工驗收情況報告,包括驗收工作組織開展情況、建設內容完成情況、工程質量情況、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存在問題和建議等,並簽字確認。專案竣工驗收過程中應充分運用現代資訊科技,提高驗收工作質量和效率。
(四)出具驗收意見。專案審批單位依據專案竣工驗收情況報告,出具專案竣工驗收意見。對竣工驗收合格的,核發農業農村部統一格式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合格證書》(格式見附件)。對竣工驗收不合格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專案竣工驗收情況報告提出的問題和意見,組織開展限期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送竣工驗收組織單位。整改合格後,再次按程式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專案透過竣工驗收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對專案建檔立冊,按照有關規定對專案檔案進行整理、組卷、歸檔,並按要求在全國農田建設綜合監測監管平臺填報專案竣工驗收、地塊空間座標等資訊。
第九條 專案竣工驗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專案初步設計批覆內容或專案調整變更批覆內容的完成情況。
(二)各級財政資金和自籌資金到位情況。
(三)資金使用規範情況,包括專案專賬核算、專人管理、入賬手續及支出憑證完整性等。
(四)專案管理情況,包括法人責任履行、招投標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監理工作和檔案管理等。
(五)專案建設情況,包括現場查驗工程設施的數量和質量、耕地質量、農機作業通行條件等,並對監理、四方驗收、初步驗收等相關材料進行核查。
(六)專案區群眾對專案建設的滿意程度。
(七)專案資訊備案、地塊空間座標上圖入庫等情況。
(八)其他需要驗收的內容。
第十條 專案竣工驗收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在專案區設立規範的資訊公示牌,將專案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立項年度、建設區域、投資規模等資訊進行公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專案竣工驗收過程中,驗收組要主動聽取專案區所在村委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等有關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十二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明確專案竣工驗收工作紀律和有關要求。驗收組成員要嚴格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對專案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驗收組成員與被驗收單位或驗收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第十三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審計和監督檢查,在專案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按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必要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對2018年及以前立項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專案,按照專案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開展專案竣工驗收工作。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與專案原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專案竣工驗收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高標準農田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工作,確保專案建設成效,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提升國家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見》(國辦發〔2019〕50號)、《農田建設專案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工作,是指對批准立項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專案完成情況、建設質量、資金使用情況等方面開展綜合評價的活動。
第三條 專案竣工驗收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由專案初步設計審批單位組織開展,並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指導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工作,抽查專案竣工驗收工作情況,綜合評價各地實施成效。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專案竣工驗收工作規定,檢查工作落實情況,每年對不低於10%的當年竣工驗收專案進行抽查。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承擔專案初步設計審批職責的,要負責組織開展所審批的專案竣工驗收工作。
地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區域專案竣工驗收及相關工作。對承擔省級下放專案初步設計審批職責的,要及時組織開展專案竣工驗收,驗收結果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對未承擔專案初步設計審批職責的,要積極配合驗收單位開展專案竣工驗收工作,督促指導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或專案建設單位做好問題整改落實。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轄區專案初步驗收工作。對經初步驗收合格的專案,及時向專案初步設計審批單位提出專案竣工驗收申請。組織指導專案建設單位做好專案竣工驗收準備,並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財政資金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投入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專案(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竣工驗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自主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竣工驗收依據和條件
第六條 專案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包括:
(一)國家及有關部門頒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等。
(二)有關建設規劃、專案初步設計檔案、批覆檔案以及專案變更調整、終止批覆檔案。
(三)專案建設合同、資金下達撥付等檔案資料。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取得的專案建設其他審批手續。
(五)初步驗收報告及竣工驗收申請。
第七條 申請竣工驗收的專案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按批覆的專案初步設計檔案完成各項建設內容並符合質量要求;有設計調整的,按專案批覆變更檔案完成各項建設內容並符合質量要求。完成專案竣工圖繪製。
(二)專案工程主要裝置及配套設施經除錯執行正常,達到專案設計目標。
(三)各單項工程已透過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四方驗收併合格。
(四)已完成專案竣工決算,經有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或當地審計機關審計,具有相應的審計報告。
(五)前期工作、招投標、合同、監理、施工管理資料及相應的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齊全、完整,已完成專案有關材料的分類立卷工作。
(六)已完成專案初步驗收。
第三章 竣工驗收程式和內容
第八條 專案審批單位應在專案完工後半年內組織完成竣工驗收工作。應當按以下程式開展竣工驗收:
(一)縣級初步驗收。專案完工並具備驗收條件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可根據實際,會同相關部門及時組織初步驗收,核實專案建設內容的數量、質量,出具初驗意見,編制初驗報告等。
(二)申請竣工驗收。初驗合格的專案,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向專案審批單位申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申請應按照竣工驗收條件,對專案實施情況進行分類總結,並附竣工決算審計報告、初驗意見、初驗報告等。
(三)開展竣工驗收。專案審批單位收到專案竣工驗收申請後,一般應在60天內組織開展驗收工作,可透過組建專家組,邀請工程、技術、財務等領域的專家參與,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組成的驗收組等方式開展竣工驗收工作。驗收組透過聽取彙報、查閱檔案、核實現場、測試執行、走訪實地等多種方式,對專案實施情況開展全面驗收,形成專案竣工驗收情況報告,包括驗收工作組織開展情況、建設內容完成情況、工程質量情況、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存在問題和建議等,並簽字確認。專案竣工驗收過程中應充分運用現代資訊科技,提高驗收工作質量和效率。
(四)出具驗收意見。專案審批單位依據專案竣工驗收情況報告,出具專案竣工驗收意見。對竣工驗收合格的,核發農業農村部統一格式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合格證書》(格式見附件)。對竣工驗收不合格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專案竣工驗收情況報告提出的問題和意見,組織開展限期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送竣工驗收組織單位。整改合格後,再次按程式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專案透過竣工驗收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對專案建檔立冊,按照有關規定對專案檔案進行整理、組卷、歸檔,並按要求在全國農田建設綜合監測監管平臺填報專案竣工驗收、地塊空間座標等資訊。
第九條 專案竣工驗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專案初步設計批覆內容或專案調整變更批覆內容的完成情況。
(二)各級財政資金和自籌資金到位情況。
(三)資金使用規範情況,包括專案專賬核算、專人管理、入賬手續及支出憑證完整性等。
(四)專案管理情況,包括法人責任履行、招投標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監理工作和檔案管理等。
(五)專案建設情況,包括現場查驗工程設施的數量和質量、耕地質量、農機作業通行條件等,並對監理、四方驗收、初步驗收等相關材料進行核查。
(六)專案區群眾對專案建設的滿意程度。
(七)專案資訊備案、地塊空間座標上圖入庫等情況。
(八)其他需要驗收的內容。
第十條 專案竣工驗收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在專案區設立規範的資訊公示牌,將專案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立項年度、建設區域、投資規模等資訊進行公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專案竣工驗收過程中,驗收組要主動聽取專案區所在村委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等有關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十二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明確專案竣工驗收工作紀律和有關要求。驗收組成員要嚴格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對專案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驗收組成員與被驗收單位或驗收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第十三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審計和監督檢查,在專案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按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必要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對2018年及以前立項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專案,按照專案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開展專案竣工驗收工作。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與專案原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專案竣工驗收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