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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元共治模式的主要內涵是“一個主題,兩個目標,三個多元”。以“建立現代社群治理體系”和“構建社群良性社會生態”為目標,形成以“多元主體、多元平臺、多元服務”為基本架構的多元共治社群治理體系。

    社群黨組織工作的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組織幹部和群眾努力完成社群各項任務。

    二、討論並決定社群經濟發展、城市管理、社群服務、社會治安、社群文化和計劃生育等方面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

    三、領導社群居民自治組織,支援和保證其依法充分地行使職權,完善公開辦事制度,推進社群居民自治;領導社群群眾組織,支援和保證其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工作。

    四、領導社群服務站和各類社群服務組織開展社群服務工作,創新社群服務機制,提高社群服務水平。

    五、聯絡群眾、服務群眾、宣傳群眾、教育群眾,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把工作重點放到凝聚群眾力量參與和諧社群建設、共同創造幸福生活上來。

    六、加強社群黨建協調工作,指導社群社會組織的黨組織、新經濟組織的黨組織開展黨建工作;組織、協調駐區單位黨組織開展區域性黨建工作,促進資源共享。

    七、加強社群黨組織自身建設,做好社群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發展黨員工作;搞好社群流動黨員的教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八、領導社群居委會和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支援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各自的章程行使職權。

    九、按照上級黨組織的要求,做好社群幹部的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工作。

    十、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搞好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做好發展黨員的工作,發揮黨員在社群工作中的先鋒和模範作用。

    十一、抓好社群的精神文明建設,開展社群的文體活動,教育居民遵紀守法,保證和促進社群經濟的發展和穩定。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轄區內的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黨組織參與社群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三、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社群居委會的主要任務

    社群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基層性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居民委員會的任務有六項: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

    2.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調解民間糾紛;

    4.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5.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助、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物業管理包括哪些業務?

    ① 基本業務類:包括對房屋建築、機電裝置、供電供水、公共設施等進行執行、保養和維護;② 專項業務類:包括安全保衛、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消防管理、車輛交通等;③ 特色業務類:包括特約服務和便民服務。④ 經營業務類:房屋中介服務、裝修業務等。

    業主在物業管理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是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是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是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劃的建議。

    四、是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是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有選舉權。

    六、是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是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是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是監督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必須履行的6項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下列問題:

    (1)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問題;

    (2)業主委員會換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3)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4)提前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問題;

    (5)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和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6)需要協調解決的其他物業管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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